離婚時財產處理問題以及夫妻債務的清償

婚姻 法律 法制 社會 法律小講堂 2018-12-16
離婚時財產處理問題以及夫妻債務的清償

離婚時的財產處理

根據《婚姻法》第19條規定,如果夫妻雙方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個人所有,則在離婚時不發生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問題。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所有財產實行法定財產製及夫妻雙方約定為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在離婚時則須對共同共有的財產部分進行分割。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為共有基礎沒有喪失,但是如果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隱匿、變賣、轉移、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2、一方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離婚時財產處理問題以及夫妻債務的清償

離婚時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離婚時財產處理問題以及夫妻債務的清償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不分或少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是離婚時唯一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情形。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

離婚時財產處理問題以及夫妻債務的清償

關於債務清償問題

婚前債務為個人債務,以個人財產清償;婚後債務一般為共同債務,以共同財產清償,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婚後債務個人承擔有兩種情形:1、與債權人直接約定為個人債務的;2、債權人對夫妻分別財產制知情。

有一點需要注意:這兩種非法債務是不受保護的:第一種是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二種是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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