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假離婚被淨身出戶,法院卻認定有效

婚姻 法律 劉芳 陳亮 法制 鄂爾多斯律師說法 2018-12-16
冤不冤?假離婚被淨身出戶,法院卻認定有效

世界上有很多東西都可能為假,但離婚卻除外。假離婚的夫妻一旦領取離婚證,他們的婚姻關係即告解除,從此,哪怕共同居住,也不是夫妻關係。這不,廣州就發生這樣一起為了規避銀行信用政策而假離婚,反倒弄假成真的案件。

作者▷敏敏之音

來源▷律事通

為規避銀行信用政策和房產限購政策,廣州一男子陳亮與結婚7年的妻子劉芳“假離婚”,還簽了“淨身出戶”的離婚協議書。孰料妻子假戲真做,不願復婚,男子遂起訴妻子。法院最終認定,離婚協議書有效,該男子真被“淨身出戶”!

法院認為,根據婚姻法,辦理離婚手續僅須男女雙方自願即可,無須審查雙方是否感情破裂,無須考慮雙方辦理離婚登記的理由,故陳亮、劉芳辦理離婚登記之日起已解除夫妻關係。

陳亮主張《離婚協議書》存在欺詐,法院認為,陳亮、劉芳對於是否離婚已達成一致意見,且經民政部門審核,即使如陳亮所述是因規避購房政策而辦理離婚登記,亦是雙方一致同意為規避政策而離婚,故不存在欺詐。陳亮稱雙方曾約定購房後復婚,但現劉芳不同意復婚,表明她並非自願同意復婚,因而即使雙方曾約定復婚,該約定因違反被告的自願而無效。而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陳亮未能舉證證明雙方曾就該問題有其他約定或附有其他條件。

什麼是假離婚

假離婚,是指雙方並非因為感情破裂,而是為了某種利益需要或是達到其他目的,協議解除婚姻關係,並對雙方財產、子女等進行分割,等到目的實現後,雙方再進行復婚。

假離婚是夫妻雙方合謀的結果,不存在誰欺騙誰的問題。在離婚這件事上,雙方均明知,受騙的是婚姻登記機關。在夫妻雙方假離婚時,夫妻感情或者已經破裂或者正常,但這並不影響離婚效力的發生。離婚雖然並非雙方真實意願,而只是作為一種手段,是為了實現其他目的,但法律不予追問離婚的目的,只要雙方在辦理離婚登記時沒有受到脅迫或威脅,就予以辦理離婚登記。

法律上有假離婚一說嗎?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領取了結婚證就預示著結婚登記,領取了離婚證,就預示著雙方辦理了離婚手續。雖然有些夫妻離婚後還依然生活在一起,也是以夫妻名義,但在法律上,雙方沒有夫妻關係,只是同居關係。

人們常說的“假離婚”是指男女雙方仍有夫妻感情但卻已經辦理了離婚登記的情形,但離婚與否,僅看雙方有無辦理離婚登記,而不是看雙方是否有感情,是否居住在一起,只要辦了離婚登記就是真離婚,所以法律上並無“假離婚”一說。

假離婚也只是民間的叫法而已,夫妻雙方為了達到其他目的,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只要目的實現後,雙方即進行復婚,但也有的夫妻一方不願意復婚,這就導致另一方的利益受損。但這種利益受損,是一方假離婚的後果,並不是因為受到他人脅迫或是欺騙,所以,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假離婚是真離婚嗎?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對女子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放在本案中,男子陳亮和妻子劉芳去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時,當時離婚的目的雖然是為了規避銀行信用政策和房產限購政策,但是,離婚的訴請、對子女和財產的分割,當時是自願的,並不是受到一方的脅迫或威脅。由此來看,假離婚雖然為假,但離婚事實卻為真,雙方的離婚依然有效。

再者,我國對協議離婚採取的是形式審查主義,並不會追問雙方離婚的緣由,這也是婚姻自由原則在離婚上的體現。至於雙方當事人離婚的真實原因是什麼,是否為了其他目的,是否感情確已破裂,婚姻登記機關不予查明,也無需知曉,因為,離婚原因並不會影響離婚效力。

而且,婚姻關係是身份關係,為了維護身份關係的穩定性,法律不輕易否定身份關係的效力。雙方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遞交離婚申請,即是表明離婚的意識表示,登記機關一旦准予離婚,離婚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任意撤銷,否則有違身份關係的穩定性。

所以,雖然雙方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時,存有其他目的,但只要形式要件上符合法律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即准予離婚,夫妻關係隨即解除,假離婚即是真離婚。

假離婚簽訂的“淨身出戶”有效嗎?

有人認為,假離婚簽訂的“淨身出戶”協議顯失公平,因為,一方把財產全部給予另一方,沒有公平性可言。況且,“淨身出戶”原本也不是一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只是一方為了達到其他目的的方式和手段,所以,法院應當認定假離婚中的“淨身出戶”條款無效。

在此案中,雙方約定,家中兩套房歸女方劉芳所有,男方陳亮自願放棄屬於劉芳名下的財產,女兒由劉芳撫養,陳亮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這是男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法律不做限制,也不做評價,因為這是陳亮的自由。

對於夫妻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法律貫徹的是,能予以協商的,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一般均分。本案中,陳亮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屬於真實意思表示,雖然劉芳拒絕復婚,但這並不能否定離婚時對財產分割的意思表示,陳亮屬於對自身財產的處分,他人無權干涉。

而且,陳亮的這種處分已經婚姻登記機關的認可,即是說,民政部門對夫妻雙方的婚姻關係予以解除,那麼,對於附著於婚姻關係之上的財產也進行分割,此時,婚姻關係宣告解除,財產分割當然也應當宣告有效,據此,陳亮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不是直接否定夫妻財產分割的有效性。

保護“假離婚”,是保護詐騙嗎?

有人認為,在該案中,丈夫陳亮因為“假離婚”弄得人財兩空,但女方劉芳不僅沒有任何損失,反而通過假離婚還實現了規避銀行信用政策和房產限購政策的目的,女方還吞併了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對這樣的行為予以保護,無異於鼓勵欺詐、詐騙。

那麼,這是司法保護欺詐嗎?民法上的欺詐,是一方當事人以欺騙的方式讓對方陷入認識錯誤,從而獲得他人財產。在本案中,夫妻雙方都明知假離婚會導致什麼後果和風險,但男子陳亮依然選擇了假離婚,女方並沒有採取欺詐的方式。雖然女方拒絕復婚,但是,這是事後行為,離婚時女方並採取欺詐方式。而是否復婚,和結婚一樣,屬於人身自由,他人不得強迫,司法更不應強迫女方和男方復婚,說得直白些,法律不能強制兩個人結婚。

而且,雙方在申請離婚時,手續齊全,證明材料充分,民政部門也並無違法之處,夫妻兩人亦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已經辦理了離婚登記,並且已經發生了法律效力,從離婚登記之日起,兩人之間的婚姻關係隨之消滅。

在舊的1994年《婚姻登記條例》中,還有“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對離婚的當事人宣佈其解除婚姻無效並收回離婚證”的規定。而現在的婚姻登記,對於雙方合謀欺騙婚姻登記機關,騙取婚姻登記的,法律在此不予追問,只要在婚姻登記上符合形式要件,即予以離婚登記,除非有法定的不予登記事項發生。

再者,我國的婚姻法並沒有關於離婚目的的明確規定,即是說,因為什麼原因而離婚,法律在此不予追問,法律只審查離婚的形式要件,離婚目的,並不會影響離婚效力的發生。

如果雙方當事人中的一方因為假離婚而利益受損時,又要求法律確認其離婚登記行為無效,這等於說,一方當事人是將自身的風險和後果轉嫁於他人,讓婚姻登記機關和司法的公信力為其行為買單。這樣,婚姻登記的嚴肅性和合法性將受到嚴重衝擊。離婚登記時,如果要求民政部門審查雙方離婚原因和目的,離婚自由將受到極大的限制,這也與婚姻自由原則相違背。

通過這個案件,我們應當明白,離婚不是兒戲,如果把離婚當作工具,當作一種手段,那麼,當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即應當自行承擔。世上假的東西雖然很多,但是,離婚這件事,領取了離婚證,就是真離婚。所以說,假離婚被淨身出戶,雖然情理上很冤枉,但在法律責任承擔上,不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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