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這種操作?我老婆把豪車套房都過戶給了...我丈人

婚姻 法律 豪華車 你不知道的法律知識 2019-05-18

嘉興的計先生與丁女士2011結婚,婚後做生意賺了不少錢,家裡開了廠,但是鈔票厚了,感情薄了,2017年開始,丁女士懷疑老公外面有花頭,猜忌日趨嚴重,夫妻感情越來越差,到2018年4月,丁女士將家裡一部英菲尼迪汽車和一套大房子(登記的名字都是丁女士)過戶到了爸爸老丁的名下,計先生方發現房屋汽車被過戶之後,要求重新過戶回來,但是老婆和丈人都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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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計先生委託浙江國毅律師事務所戴錦洪律師以“房屋、汽車轉讓合同無效”為由起訴到了法院。調解過程中,法官瞭解到,計先生此前在老丈人那裡拿過130萬(但是計先生認為只有7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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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方面認為,丁女士把房屋、汽車轉讓給父親老丁的行為肯定是不妥的,但是丈人給女婿的鉅款,這筆錢女婿計先生應當歸還,同時,法官還對計先生和丁女士的婚姻問題進行了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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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女士和父親老丁認為,他們父女之間的房屋、汽車轉讓協議是有效的,換句話說,女兒把自己的汽車和房子賣給爸爸是沒問題的,並且爸爸老丁已經向女兒付了錢,而老丁以前給計先生的130萬(計先生認為只有70萬),屬於計先生個人債務,要計先生自己來還老丈人的債。

經過法院的多次調解,最後計先生,丁女士,老丁,三方達成調解協議,計先生和丁女士雙方協議離婚,房屋、汽車全部歸前丈人老丁所有,老丁也不要這個前女婿還130萬了,丁女士和老丁再給計先生一筆錢。計先生同意這個調解結果。

法律解析

本案的最大的爭議焦點是:汽車房屋作為很值錢的東西,在計先生和丁女士還是夫妻關係的時候,丁女士一方擅自把房產汽車全部轉讓給了自己的父親,作為丈夫的計先生能不能追回?那麼就要看這個老丈人是否屬於善意取得?如果是善意取得就可以,如果不是,那麼女兒和父親之間的轉讓協議就是無效的。

是否是善意取得?主要是看第三人是否是善意的,而且是否支付了對價。是否是善意的?這個應當由計先生來證明,是否支付了合理對價?這個應當由丁女士和她的父親老丁來證明。

以案說法

夫妻本是同林鳥,待到離婚各自飛,曾經海誓山盟,如膠似漆的愛人,轉眼就可以成為不共戴天的仇人,離婚案件當中,很多當事人都會在離婚之前想方設法轉移財產,包括現金等財物轉移之後是無法證明或者爭議極大的,但是房產汽車是屬於有登記的財產,一般來說轉讓情況就比較清楚。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應該是平等的,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房產汽車作為價值較大的財物,轉讓都應當雙方協商一致,夫妻一方將房產汽車轉讓給他人的情況下,如果另一方要追回,主要看買家是否善意購買、是否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登記手續。

這起案件當中,首先,老丁作為丁女士的父親,肯定知道這套房屋、這部汽車屬於女兒女婿夫妻共同取得的財產,因此,丈人老丁買下房子和車子,顯然不是善意的。其次,雖然老丁和丁女士都說這筆交易是付了錢的,但是這對父女卻拿不出轉賬憑證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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