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房產是否屬於香港夫妻的共同財產?

婚姻 法律 社會 智善律師 2017-06-14

國內房產是否屬於香港夫妻的共同財產?

來源:原創

作者:黃連禧,廣東康邦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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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內容官:智善爺爺

國內房產是否屬於香港夫妻的共同財產

——劉某言與劉某芳繼承糾紛案

◆ ◆

【導讀】

香港居民在香港以遺囑方式,處分“其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在國內生前受贈的房產”的遺囑,如何適用法律?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在國內生前受贈的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關鍵詞】

遺囑;法律適用;香港法律;個人財產

【基本案情】

劉某庭是香港居民,1956年12月16日出生,1982年1月24日在香港劉某庭與劉某芳結婚,生育三個小孩,長子劉某成1982年11月11日出生,次子劉某昌、劉某1983年12月16日(雙胞胎)出生。2009年1月23日在香港辦理的離婚手續。2009年10月5日劉某庭與宋某英結婚,劉某庭與宋某英生育一個孩子,名叫劉某言,2006年8月31日出生。劉某庭2015年12月19日在香港死亡。

2014年5月22日,劉某庭生前在香港律師面前辦理了遺囑見證,遺囑內容為:劉某庭將其在2005年通過贈與方式(從其父親劉某基處)取得的東莞市鳳崗鎮某村的四棟宅基地房產全部給予劉某言;遺囑將以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處理。

2016年9月26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高等法院認證,2016年10月31日取得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委託香港律師辦理內地使用的公證文書。

前妻劉某芳主張,案涉國內的宅基地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其應當享有50%的份額。

劉某言主張,上述房產依照香港地區法律,屬於劉某庭個人財產,不屬於父親(劉某庭)與劉某芳的共同財產,其依照父親劉某庭的遺囑,繼承上述房產合法有效,劉某芳對案涉宅基地房產無財產權利。

【爭議焦點】

(一)劉某言依照父親劉某庭的遺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宅基地房產的遺產適用何國(地區)法律?

(二)案涉國內的宅基地房產是否屬於,劉某庭與劉某芳的夫妻共同財產?

【案例解析】

一、劉某言繼承在國內宅基地房產適用何國(地區)法律?

觀點一主張,應當是不動產所在地國家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理由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以下簡稱《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三十六條“不動產物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外國人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之規定,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觀點二主張,應當適用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筆者贊同觀點二。理由是,《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三條“遺囑效力,適用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及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六條,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本案涉及的是遺囑的效力,劉某庭是中國香港地區永久性居民,在中國香港居住且其立遺囑地是中國香港,所以本案應當適用中國香港地區的法律,而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二、案涉宅基地房產是否屬於劉某庭與劉某芳的夫妻共同財產?

觀點一,主張案涉宅基地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理由是,1982年1月24日在香港劉某庭與劉某芳結婚,2009年1月23日香港辦理的離婚手續。劉某庭將其在2005年通過贈與方式獲得其父親劉某基贈與的東莞市鳳崗鎮某村的四棟宅基地房產,這些房產屬於其與劉某庭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現劉某言不能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的證據,應當承擔不利法律後果。所以,本案所涉房產屬於劉某庭與劉某芳的夫妻共同財產。

觀點二,主張涉宅基地房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筆者贊同觀點二。理由是:

(一)2014年5月22日的劉某庭之遺囑,該遺囑聲明“此遺囑以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處理”,該遺囑是經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委託公證人出具的公證文書,經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高等法院及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認證的。也就是說,被繼承人劉某庭所立遺囑的內容是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的,不具有違法性。

(二)根據中國香港的《香港法例》第182章《已婚者地位條例》的相關規定,就劉某庭與劉某芳關於涉案房屋產權的歸屬,適用夫妻分別財產制規定,上述財產是屬於其個人財產。

劉某庭的上述財產是屬於其個人財產,還是屬於劉某庭和配偶劉某芳的夫妻共同財產,則要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關於夫妻財產關係法律適用的規定。根據《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夫妻財產關係,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如果夫妻雙方均健在的,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不同國家(地區)的法律,但是現在劉某庭已經死亡,劉某芳無法單方面選擇適用法律,則只能按照他們共同的經常居所地法律,即中國香港地區的法律。

依照《香港法例》第182章《已婚者地位條例》的相關規定,就劉某庭與劉某芳關於涉案房屋產權的歸屬,適用夫妻分別財產制規定,上述財產是屬於劉某庭個人財產。

【結語】

綜上,劉某庭和其前妻劉某芳的共同的經常居所地是中國香港地區,依照《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應當適用香港地區法律來確認夫妻財產關係。按照香港的《香港法例》第182章《已婚者地位條例》的相關規定,夫妻實行財產分別制,則劉某庭名下的財產應屬於劉某庭的個人財產,劉某言依照其父親劉某庭的遺囑,對案涉全部房產享有所有權。

國內房產是否屬於香港夫妻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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