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無人繼承該收歸國有嗎?法院:無人繼承非無主財產'

法律 民法 讓夢發生 南京 中國經濟網 2019-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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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南京日報

對於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繼承法》規定歸國家所有。但在玄武區法院日前審理的一起無人繼承案件中,法官卻將一位孤寡老人朱某的遺產判歸其表弟所有。

本案原告為周某,系孤寡老人朱某表弟,並非法定繼承人。周某訴請是,要求法院判令朱某的三套房產由其繼承。而被告則是朱某戶籍所在地的某街道辦事處。

朱某17歲時父母離世,來南京投靠姑媽朱某穎,並將戶口遷入朱某穎處。後在朱某穎的幫助下,朱某進入某單位工作,並分得一套公租房。

1988年,朱某因犯罪獲刑7年。服刑期間,朱某名下那套公租房被拆遷,朱某穎代辦相關手續,並補齊差價為朱某購買了一套安置房。

朱某刑滿釋放後,因患病一直沒有工作,也沒有住在自己名下的房子裡,而是一直住在朱某穎處並得到了力所能及的扶助。後朱某穎又掏錢給朱某買了一套房子,該套房產又被拆遷,分得兩套安置房。至此,朱某名下共有三套房產,也就是本案訴爭的房產。

朱某穎去世後,其子周某對朱某繼續提供適當幫扶。

不久,朱某戶籍遷入玄武區。雖是孤寡老人,但因其有房產,朱某按政策規定不能享受低保和養老保險待遇。考慮實際情況,朱某所在社區對其進行了救助。

2016年8月,社區志願者發現朱某生病,聯繫120急救車將其送至醫院並通知了周某,周某支付了住院費用。當月,朱某因病去世,喪葬事宜由周某操辦,費用亦由周某承擔。

朱某去世後,其名下的房產由周某管理。因未能通過相關途徑辦理房屋產權過戶,周某遂以朱某生前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為被告提出訴訟請求。

周某訴稱,其對朱某的扶養多年如一日,朱某無法定繼承人,遺產應由其繼承。且朱某去世後,遺產一直由其管理,故朱某的遺產並非無主財產。

被告辯稱,原、被告間不存在民事法律關係,被告亦未侵害原告權益,被告作為訴訟主體不適格。原告未經財產無主認定程序,直接要求分得房屋全部產權,程序不合法。

且本案沒有證據證明原告對朱某盡到較多扶養義務。相反,被告作為政府派出機關,多年來對朱某承擔了相應的救助義務。根據《繼承法》,朱某遺產應歸國家所有。

法院認為,本案訴爭房屋只是無法定繼承人繼承,並不屬於無主財產。以無主財產的思路來處理訴爭房屋,有違民事訴訟原理。被告關於本案在認定財產無主後,原告才有權提出遺產分配請求權的辯稱意見,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採納。

對被告主體是否適格問題,法院認為,雖然某街道辦對房屋未實施積極的管理行為,但基於本案案情,原告以該街道辦為被告提起訴訟並無不當。且原告弟妹對朱某遺產均表示放棄“繼承”,在缺乏其他合適被告的情況下,原告以該街道辦為被告,便於法院查明事實,妥善處理。

根據以上事實,法院認為,能夠認定原告基於血緣關係和共同生活經歷,給予了朱某親戚層面的資助和情感上的慰藉;被告對朱某亦給予了關心、慰問和救助。這種立體式的救助結構,體現了社會主義大家庭的溫暖,都應得到鼓勵和弘揚。司法裁判應當促進全社會形成這種團結互助的氛圍,以便讓更多人來關心孤寡老人。

最終,法院判決朱某的涉案三套房屋由原告繼承;原告支付被告補償款20萬元。

本案判決後,記者採訪了主審法官陳文軍。

他認為,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所有的善行都應得到鼓勵。《繼承法》規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遺產,就是為了鼓勵公眾扶養孤寡老人,倡導贍養家族長輩的良好風尚。本案的判決優先考慮和保護了扶養人的權利,體現了權利義務相統一的原則,有利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同時,陳文軍認為,雖然對於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法律規定歸國家所有,但在城市,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何部門所有,由何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權利,目前存在立法空白,故本案原告將所在街道辦告上法庭也是無奈之舉。

本報記者 許震寧 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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