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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轉載自:魅力科爾沁公眾號)
7月25日,通遼市首例汙染環境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在科爾沁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與以往刑事訴訟庭審不同的是,此次庭審附帶了民事公益訴訟,對違法排放化工廢水、汙染周邊土壤、損害生態環境、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起到了有效警示作用,達到“辦理一案,教育一片”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2018年5月4日,被告人曹某租賃一處約500平方米的廠房,購置生產設備及硅油、聚醚、鹽酸等化工生產原料,生產聚氨酯組合料。並在廠區內埋設約200米暗管,用20根PVC管捆綁後深埋地下做滲水井。在生產過程中將生產所產生的含強酸、氟化物超標的工業廢水不經任何處理直接排入滲水井中,滲入土壤。
公益訴訟起訴人認為,被告人曹某通過暗管、滲井等方式逃避監管,違法排放含有毒物質化工廢水行為,嚴重汙染周邊土壤,造成土壤承載的涵養水源、環境淨化、氣體調解、農產品供給等生態服務功能全部喪失,侵害社會公共利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被告人曹某應當承擔恢復原狀、修復生態環境和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損失的民事責任。(包秋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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