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源縣首例:2男子販賣、毒殺“野雞”,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

婺源 動物 刑法 貓頭鷹 民法 白鷳 農藥 江西政法 2019-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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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縣首例:2男子販賣、毒殺“野雞”,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

婺源首例野生動物保護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公開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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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縣首例:2男子販賣、毒殺“野雞”,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

婺源首例野生動物保護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公開開庭審理

婺源縣首例:2男子販賣、毒殺“野雞”,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

近日,由婺源縣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的被告人朱某某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汪某某非法殺害、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在婺源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是婺源首例野生動物保護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縣司法局領導幹部等二百餘人旁聽。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朱某某在未辦理任何合法手續情況下,先後從樓某某(另案處理)、倪某某(另案處理)、被告人汪某某處共計收購“野雞”19只、疑似貓頭鷹活體1只。2018年12月27日,朱某某在出售1只疑似貓頭鷹活體過程中被當場抓獲。隨後森林公安機關在朱某某住處查獲“野雞”死體19只、疑似貓頭鷹死體1只、疑似老鷹死體1只。經鑑定,19只“野雞”為白鷳、疑似貓頭鷹死體為鴟鴞科、疑似老鷹死體為鷹科、疑似貓頭鷹活體為領角鴞,均屬國家二級野生保護動物。被告人汪某某在未辦理任何合法手續情況下,在山場使用“敵敵畏”農藥浸泡過的稻穀毒死3只“野雞”,撿到1只活體“野雞”,先後均出售給被告人朱某某。經鑑定,4只“野雞”為白鷳,屬國家二級野生保護動物。

該案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被告人朱某某、汪某某的殺害、收購、出售國家二級野生保護動物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涉嫌非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以及國家林業局第46號令《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評估方法》第二條、第四條,及其附件《陸生野生動物基準價值標準目錄》之規定,朱某某、汪某某破壞國家野生動物資源,造成國家資源損失,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生態損害賠償民事侵權責任。2019年7月,婺源縣檢察院依法向縣法院提出對被告人處以刑罰同時,判令被告人朱某某、汪某某承擔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費共計13萬5千元。

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王建榮、公益訴訟起訴人王洪華分別宣讀了起訴書和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並圍繞訴訟請求,客觀全面地舉證、質證。針對非法殺害、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客觀事實、主觀故意、認罪態度等量刑情節、損害國家野生動物資源等刑事、民事公益訴訟庭審焦點先後發表辯論意見。朱某某、汪某某當庭表示認罪悔罪。該案法院將擇期宣判。

來源:江西政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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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首例野生動物保護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公開開庭審理

婺源縣首例:2男子販賣、毒殺“野雞”,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

近日,由婺源縣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的被告人朱某某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汪某某非法殺害、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在婺源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是婺源首例野生動物保護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縣司法局領導幹部等二百餘人旁聽。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朱某某在未辦理任何合法手續情況下,先後從樓某某(另案處理)、倪某某(另案處理)、被告人汪某某處共計收購“野雞”19只、疑似貓頭鷹活體1只。2018年12月27日,朱某某在出售1只疑似貓頭鷹活體過程中被當場抓獲。隨後森林公安機關在朱某某住處查獲“野雞”死體19只、疑似貓頭鷹死體1只、疑似老鷹死體1只。經鑑定,19只“野雞”為白鷳、疑似貓頭鷹死體為鴟鴞科、疑似老鷹死體為鷹科、疑似貓頭鷹活體為領角鴞,均屬國家二級野生保護動物。被告人汪某某在未辦理任何合法手續情況下,在山場使用“敵敵畏”農藥浸泡過的稻穀毒死3只“野雞”,撿到1只活體“野雞”,先後均出售給被告人朱某某。經鑑定,4只“野雞”為白鷳,屬國家二級野生保護動物。

該案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被告人朱某某、汪某某的殺害、收購、出售國家二級野生保護動物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涉嫌非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以及國家林業局第46號令《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評估方法》第二條、第四條,及其附件《陸生野生動物基準價值標準目錄》之規定,朱某某、汪某某破壞國家野生動物資源,造成國家資源損失,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生態損害賠償民事侵權責任。2019年7月,婺源縣檢察院依法向縣法院提出對被告人處以刑罰同時,判令被告人朱某某、汪某某承擔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費共計13萬5千元。

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王建榮、公益訴訟起訴人王洪華分別宣讀了起訴書和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並圍繞訴訟請求,客觀全面地舉證、質證。針對非法殺害、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客觀事實、主觀故意、認罪態度等量刑情節、損害國家野生動物資源等刑事、民事公益訴訟庭審焦點先後發表辯論意見。朱某某、汪某某當庭表示認罪悔罪。該案法院將擇期宣判。

來源:江西政法網

婺源縣首例:2男子販賣、毒殺“野雞”,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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