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駕駛排放複檢不合格車輛上路,擬暫扣三月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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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快訊(記者 李玉坤)7月24日上午,《北京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汙染防治條例(草案)》提請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條例草案擬規定,排放檢驗不合格機動車需要在規定期限內維修並複檢,駕駛逾期未按規定維修並複檢合格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交管部門暫扣三個月駕駛證,處3000元罰款。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城建環保辦建議,對上路行駛超標車輛按不同車型分別設置處罰,對超標重型柴油車和重型燃氣車,設置較高罰款額度。

“環保檢測、公安處罰”

按照條例草案,北京擬健全“環保檢測、公安處罰”執法模式,公安交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生態環境部門進行檢測並出具檢測結果。

在北京行政區域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或者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符合相關排放標準。機動車排放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核發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違反前款規定,駕駛經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責令七日內對機動車進行維修並複檢。

如果駕駛逾期未按規定維修並複檢合格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交管部門暫扣三個月駕駛證,處3000元罰款。

拒不執行擬依法納入“老賴”名單

條例草案通過追究企業實際控制人責任及信用懲戒、強制執行、公益訴訟等措施,全方位加強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汙染排放的剛性約束。

按照條例草案,執法機關應當將當事人違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氣體排放汙染防治有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的情況共享到北京公共信用信息平臺。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北京關於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規定對其採取懲戒措施。

當事人違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氣體排放汙染防治有關法律、法規,受到責令改正或者罰款處罰後,拒不改正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繳納罰款的,執法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並可以依法發出限制消費令、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

對排放檢驗機構實行累積記分管理制度

北京擬對排放檢驗機構實行累積記分管理制度,根據記分結果對其採取暫停檢驗業務,責令整改等措施。

條例草案提到,北京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實行累積記分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北京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的違法行為及其他不符合規範的行為進行累積記分。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在一個記分週期內超過規定的記分值的,由市場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暫停檢驗業務並責令整改;整改期間,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不得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數據和檢驗結果。違反前款規定,整改期間擅自向社會出具檢驗數據和檢驗結果的,由市場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取消計量認證資質。

此外,北京擬進一步嚴格排放檢驗機構開展檢驗活動的行為規範,明確設備廠商提供的檢驗設備及其配套程序應當符合標準,防止出具虛假檢驗數據和檢驗結果。同時,強化維修治理相關要求,由主管部門向社會公佈維修經營者目錄,制定排放達標維修服務規範。

非道路移動機械擬編碼登記,設置電子圍欄

條例草案明確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的安裝及監管要求。

在北京銷售的重型柴油車、重型燃氣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按照規定安裝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並與北京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聯網。在北京註冊登記的重型柴油車、重型燃氣車和在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按照規定逐步安裝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並與北京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聯網。長期在北京行政區域內行駛的外埠重型柴油車,應當按照規定安裝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具體規定由北京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違反規定的,未按照規定安裝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的,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對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責令改正,處每輛車1萬元的罰款。

同時,條例草案明確,北京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進行基本信息、汙染控制技術信息、排放檢驗信息等信息編碼登記;未經登記的,由相關部門處罰、記入信用信息記錄。通過電子標籤、電子圍欄等手段加強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監管。

條例草案提出,非道路移動機械進出工程施工現場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非道路移動機械信息管理平臺上進行記錄。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逐步通過電子標籤、電子圍欄、遠程排放管理系統等手段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氣體排放狀況進行監督管理。

京津冀共同實行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登記管理

條例草案提出,北京應當推動建立與天津市、河北省及周邊地區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汙染的聯合防治協調機制,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防治措施的要求,開展聯合防治,落實大氣汙染防治目標責任。北京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天津市、河北省及周邊地區的相關部門加強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氣體排放汙染防治工作協作,通過區域會商、信息共享、聯合執法、重汙染天氣應對、科研合作等方式,提高區域大氣汙染防治水平。

條例草案規定北京與天津市、河北省共同加強對機動車達標排放的監管,共同實行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登記管理制度。目前,天津市、河北省正同步推進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汙染防治地方立法。前期,京津冀三地就立法內容進行了協同對接,在制度框架、基本原則、主要措施和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協商。

建議:對超標重型柴油車加大處罰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城建環保辦主任郝志蘭介紹,北京目前有重型柴油車共25萬輛,外埠進京柴油貨車日均約3萬輛次,這些車輛多用於長途運輸,流動範圍廣、使用強度大、單車排放大,氮氧化物和顆粒物排放量分別佔機動車排放的70%和90%以上,是本次立法需要解決的重點問題。國家大氣法和道交法沒有明確對超標車輛的罰款額度,北京交管部門按照公安部統一要求,僅對超標車輛的駕駛人處200元罰款。

郝志蘭表示,調研中瞭解到,有的重型柴油車反覆超標,反覆被罰,將罰款視同於交過路費,難以起到震懾作用。建議對上路行駛超標車輛按不同車型分別設置處罰:對輕型車按照相關規定處200元罰款;對超標重型柴油車和重型燃氣車,設置較高罰款額度,通過重典治理重型柴油貨車汙染、打好柴油貨車汙染治理攻堅戰。

新京報記者 李玉坤

編輯 於音 校對 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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