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孕期被辭遭索賠13萬”案再開庭 公司拒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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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山東女職工“孕期被辭”案續:二審再開庭,被告公司拒調解

7月30日,山東平度女職工李萌(化名)孕期內遭辭退一案在青島中院二審再次開庭審理,合議庭主持雙方進行調解。

7月31日晚,澎湃新聞從被告山東青島麒麟電子有限公司(下稱“麒麟電子”)獲悉,該公司拒絕調解,並表示辭退李萌系因其嚴重違反公司管理規章制度,“解除勞動關係完全符合法律法規”。

李萌丈夫劉剛(化名)對澎湃新聞表示,原告方也不接受調解,希望法院能認定企業解聘行為違法。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18年9月,麒麟電子女職工李萌在當地婦幼保健院檢查出懷孕,同月遭公司辭退。劉剛稱,企業得知妻子懷孕後,單單將其一人從後勤室調至一線工作車間,妻子不接受調崗,後被拒絕進廠。

企業則稱,李萌未按公司規定辦理書面請假審批手續擅自離職,且在收到返崗通知書後仍未回公司報到。此外,李萌和劉剛此前還曾多次向平度市人社局等行政部門對公司進行惡意舉報,違反公司管理規章制度,遂予以解聘。

2018年11月8日,平度市勞動仲裁委作出裁決,認定麒麟電子單方作出解聘的決定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同時駁回了李萌其他仲裁請求。同年12月12日,李萌向平度法院提起訴訟。2019年3月5日,平度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麒麟電子解除與李萌的勞動關係符合法律規定。李萌不服,向青島中院提起上訴。

7月30日至31日,澎湃新聞採訪原被告雙方後,梳理出本案二審中李萌是否存在曠工、企業調崗是否合理、解聘是否違反相關法律等五大爭議焦點。

焦點1:臨時“調崗”是否合理?

平度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裁定書顯示,李萌訴稱,其於2013年12月起在公司從事操作工、音質檢驗工作。2018年9月10日,公司領導得知她懷孕後,在未經其本人同意的情況下,單方面將她從後勤檢驗室調崗至一線,要求從事生產膠水貼合裝配工作。因不接受崗位調整,公司於9月18日起禁止她進入公司,進行變相解僱。

7月31日,麒麟電子在回覆澎湃新聞時稱,2018年9月,因公司主要客戶撤出中國,導致訂單全部終止, 李萌原先工作的車間也隨之關閉,當時她和其餘一同工作的4人都被轉到另一車間工作,且這一調整公司方面於9月10日與5人進行了面談,“所有人都表示同意。”麒麟電子表示,上述說法均有證明材料,但因案件仍在二審階段,暫不能出示。

麒麟電子稱,李萌此後以車間有刺鼻氣味為由拒絕上班。此外,麒麟電子還稱,公司並不存在後勤檢驗室一崗,李萌勞動合同上的崗位描述即為“操作工”,到新車間後仍然是操作工,不存在調崗一說。

對此,劉剛指出,妻子原先所在車間,只有李萌被調崗至一線。

7月30日,澎湃新聞嘗試電話聯繫多位曾與李萌在同一車間工作的前同事核實上述情況,均未獲得迴音。

焦點2:辭退手續是否合規?

2018年9月26日,李萌收到了麒麟電子開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此前的9月21日,因對公司態度不滿,她已向平度市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

澎湃新聞注意到,除了曠工之外,解聘書中還提到,李萌夫婦“為個人私利,採取卑鄙誣陷手段,在微信群中造謠誹謗公司及公司管理者,且多次頻繁向相關單位惡意舉報公司不存在的問題,行為嚴重干擾正常生產經營”。

經調解無效後,2018年11月8日,平度市勞動仲裁委作出裁決,認定麒麟電子單方作出解聘的決定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理由是該公司未提供有效證據證實其在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已經將解除理由通知工會、徵求工會意見。 同時,該裁決駁回了李萌提出的包括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等其他仲裁請求。同年12月12日,李萌向平度法院提起勞動糾紛訴訟。

麒麟電子向澎湃新聞表示,一審時,公司已向法院提供了相關證明,證實解聘之前已向工會徵求意見。對此,劉剛則質疑,這些證明可能是企業事後補上的。

2019年3月5日,平度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麒麟電子解除與李萌的勞動合同依據充分、程序合法,屬於合法解除。

平度法院認為,在李萌連續曠工7天的情況下,2018年9月25日青島麒麟電子有限公司給李萌發送返崗通知書,但李萌並未在通知要求的期限內返崗,該行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被告依據勞動合同約定及公司員工請假管理的規定,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有相應依據,且被告提交了公司內部解聘徵求意見書,起訴前已通知工會,履行了程序義務。

李萌不服,向青島中院提起上訴。

焦點3:懷孕期間是否存在曠工?

在7月19日進行的二審首次庭審現場,雙方對李萌是否曠工進行了激烈辯論。

麒麟電子認為,李萌連續7天自行脫離工作崗位,根據公司規定,其行為被視為曠工,應按自動離職處理。鑑於李萌是老員工,通知其兩天內回公司報到,逾期不報到作無故曠工自動離職處理。李萌收到返崗通知書後,未在指定時間內到公司報到,故決定解除與李萌的勞動合同。

李萌稱,她於2018年9月18日、19日、20日去公司上班,門衛都不讓進門,並稱當時還報了警。

麒麟電子稱,李萌提供報警記錄是“為不上班還拿工資一手炮製的”。麒麟電子稱,經確認,李萌確實給派出所打過報警電話,但當天派出所並未出警,也不存在不讓其進門的情況。

8月1日,澎湃新聞致電平度公安泰山路派出所核實9月18日報警電話等相關情況,接線民警表示當天確實接到此警情,並出警。

此外,李萌認為,公司的規章制度沒有告知本人,也沒有組織職工學習,也沒有她簽字的學習記錄,因此規章制度不能作為處理本案的依據。麒麟電子則向澎湃新聞表示,相關規章制度均已在公司院內公告欄及車間牆壁上公示。

焦點4:工作環境是否對孕婦有害?

調崗是否對李萌身體有危害也是二審的焦點問題之一。

李萌在二審庭審中表示,拒絕“調崗”是因為新的工作崗位有膠水,對胎兒成長不利。

據澎湃新聞獲得的檢測報告所示,平度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青島順昌檢測評價有限公司分別於2017年8月10日、2018年9月18日對該公司生產車間及公司全面進行檢查,並進行鑑定,結論是該企業所涉粉塵、噪聲及化學等職業病危害因素都不超標。

澎湃新聞注意到,一審時企業提交的鑑定文書顯示,鑑定機構為青島中旭檢測檢驗公司,委託人為麒麟電子。一審判決書載明,麒麟電子出具了青島中旭檢測檢驗公司的廢棄、噪聲檢測報告。

李萌指出,檢驗報告僅說明有毒有害物質不超標,並不代表環境無毒無害。

澎湃新聞注意到,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焦點5:解聘書所提索賠13萬是否產生實質效力?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麒麟電子向李萌下達的解聘合同通知書顯示,公司於2018年9月28日解聘李萌,並要求李萌確認並賠償經濟損失131652元。不過,該案在勞動仲裁階段和法院審理中,均未涉及這一內容。

麒麟電子總經理李瑋告訴澎湃新聞,通知書的這一內容實際上是公司向李萌夫婦釋明:其惡意虛假舉報、誹謗、違反公司規定等行為,給公司造成了名譽和經濟上的巨大損失。李瑋表示,通知書中明確提到,要求其前來協商“確認”,“但自始至終我公司從未主張過,也沒有產生實質上的效力”。

但是在劉剛看來,要求企業撤銷13萬元索賠的訴求涵蓋在判定解聘通知違法的訴求中,“首先必須要確認企業解除合同行為合法,這個索賠才有效,目前案件還處於二審訴訟階段,沒有最終結果。”

劉剛對澎湃新聞表示,他和妻子希望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確認麒麟電子解除勞動合同違法。麒麟電子則請求維持一審判決,駁回李萌上訴請求。

7月30日二審庭審結束後,合議庭主持雙方調解,兩方均表示拒絕。

李瑋對澎湃新聞表示,近三年來,麒麟電子共有11名女員工享受生育福利保險,除了被辭退的李萌外,全部享受到了生育福利政策,“李萌雖處孕期,但其嚴重違反公司管理規章制度,我司才依法解除勞動關係,完全符合法律法規,與其懷孕沒有任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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