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法院公佈一批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典型案例

河南省法院公佈一批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典型案例


“天下之大,黎元為先”。保護兒童、關愛兒童是全社會的責任,是事關國家、民族發展永續的長遠大計、國之要事。近年來,河南法院始終堅持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堅決貫徹未成年人特殊保護各項措施,努力通過刑事、家事審判,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提供堅強的司法保障。在“六一”兒童節來臨之際,為了營造依法維護兒童合法權益的社會氛圍,省法院少年審判庭挑選出六個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典型案例向全社會發布,“聖人抱一為天下式”,願大家從典型案例中得到啟迪、警示和提醒。

一、馬某虐待被看護人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馬某是一幼兒園的小班教師。馬某在該幼兒園小班教室內,以學生上課期間不聽話、不認真讀書為由,用縫衣針分別扎本班幼兒袁某等14名幼兒的手心、手背等部位。經鑑定,被害人袁某等14名幼兒的損傷程度雖均不構成輕微傷,但體表皮膚損傷存在,損傷特點符合具有尖端物體扎刺所致。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身為對未成年人有看護職責的幼兒教師,虐待多名被看護幼兒,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虐待被看護人罪。根據本案事實,依法判決被告人馬某犯虐待被看護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禁止其五年內從事未成年人教育工作。

【典型意義】

身為幼兒教師,愛心、良心、責任心是必備的職業素養,對年僅三四歲的幼兒本應細心呵護;但馬某毫無職業操守,缺乏愛心和師德,非但沒有盡到看護義務,反而用殘忍的手段加以傷害;其行為對幼兒心理造成了嚴重傷害,社會影響也極其惡劣。對待弱勢群體的態度,體現了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我國刑法增設的虐待被看護人罪,彰顯了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等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加大保護力度的精神。本案的判決,警示那些具有監護、看護職責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依法履職,一切針對被監護、看護人的不法侵害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懲處。本案的發生,也警示幼兒園等具有看護職責的單位應嚴格加強管理,切實保障被看護人的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

二、劉某網絡詐騙小學生案

【基本案情】

為騙取錢財,被告人劉某在互聯網發佈虛假信息,稱可傳授入侵他人電腦技術、做外掛及用代碼開通永久會員等。張某(10歲)瀏覽該信息後,通過QQ與劉某取得聯繫。劉某謊稱可向張某提供遊戲源代碼,幫其在網絡遊戲中獲益,並多次向張某 “出售”所謂的“網遊外掛”及配套 “模塊”,張某通過其父手機向劉某支付133079.6元。案發後,被告人劉某的親屬向被害人退賠經濟損失,被害人對劉某表示諒解。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發佈虛假信息多次騙取他人現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劉某到案後如實供述其罪行,且獲被害人諒解,根據本案事實,依法判決被告人劉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典型意義】

隨著我國互聯網的迅猛發展,網民的規模也越來越大,網絡用戶呈低齡化的特點。青少年由於缺乏獨立的經濟能力,但又有一定的消費需求,加上身心發展尚未成熟,對虛擬的網絡交易缺乏相應的防範性,很容易成為網絡詐騙分子的詐騙對象。本案被告人劉某利用被害人張某未成年、社會經驗不足的特點,加之被害人家長缺乏對孩子日常生活交易常識的教育、引導和監督,輕易地利用互聯網騙取張某13萬餘元。在此提醒青少年在網上衝浪時要提高自我防範和安全保護意識,增強辨別能力;同時家長要在日常生活中多和孩子溝通、交流,進行日常交易常識的教育和引導,對孩子可能接觸到的大額財物要嚴加管理,以避免陷入更多的網絡詐騙。

三、趙某等3人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趙某、譚某、譚某某以到大城市賣化妝品為由,並許諾支付高額工資,誘騙未成年少女到KTV從事有償陪酒、陪唱。自2018年1月至5月,被告人趙向等三人先後多次組織多名未成年少女在KTV從事有償陪酒、陪唱活動。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譚某、譚某強組織未成年人在娛樂場所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酒、陪唱,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及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且系共同犯罪。根據本案事實,依法判決被告人趙某、譚某、譚某強犯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六個月不等刑罰,並處罰金。

【典型意義】

近年來,社會上一些不法分子利慾薰心,往往利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不成熟或因某種原因造成其精神上的空虛、物質上的缺乏等弱點,組織其從事一些謀利性的違法活動。目前,組織、誘騙、脅迫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在全國一些大中城市比較突出。主要表現形式有:一些不法分子通過組織、誘騙輟學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或者社會流浪少年,成立幫派團夥,以為他們提供食宿為誘餌,組織、誘騙、脅迫未成年人對中小學在校學生實施敲詐勒索、搶奪、故意傷害等不法侵害,或者在大型商貿區域、繁華地帶,從事扒竊、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而把所有違法所得都上交給這些幕後成年人組織者。在一些大的團伙中,每個人分工明確,配合密切。有專管內勤的“管家”,有負責培訓的“教練”,有負責“公關”的“外聯”,有負責懲罰的“打手”。一般每人每天都會被分配一定量的任務,超額完成,會受到“表揚”;沒有完成,會受到相應“處罰”。處罰的方式,可能會是挨一頓餓,也可能是招來一頓毒打。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法活動行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和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性質惡劣,影響很壞,不僅剝奪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健康權,而且會誘使他們逐步走上犯罪道路,毀掉他們的一生。因此,要按照法律規定,對此行為進行嚴厲打擊。

四、李某尋釁滋事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建立名為“青雲幫”的QQ群,要求某中學在校學生向其交納50元至100元的“保護費”並加入該QQ群。截止案發前,被告人李某採取當面索要及指使魯某某(未滿十五週歲),向十餘名未成年在校學生強行索要“保護費”1550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恃強凌弱,多次強行向多名未成年在校學生索要“保護費”,擾亂學校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根據本案事實,依法判決被告人李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典型意義】

近年來校園欺凌事件時有發生,個別惡劣事件一次又一次突破社會公眾的心理底線。對此,全省法院少年審判庭曾聯合團委、婦聯、教育、關工委等部門,積極開展了校園欺凌和暴力專項治理活動,對校園欺凌、校園暴力的範疇定義、行為主體、行為表現、危害後果以及受理、處置程序和懲處標準等內容進行了認真研究,以期遏制校園欺凌蔓延趨勢,維護校園安全秩序。

做好校園及周邊安全建設工作,事關全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大局,事關青少年健康成長,事關廣大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嚮往與追求。為紮實開展好校園及周邊安全建設工作,為廣大青少年營造良好的成長學習環境,今年四月份,省委宣傳部、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檢察院、省教育廳等14個單位聯合下發了《全省“校園及周邊安全建設年”活動工作方案》,決定開展為期一年的專項治事活動,全省各級法院對此高度重視,進行了專門的工作部署。全省法院將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認真審理好涉未成年人各類案件;依法嚴厲打擊涉校園及周邊安全、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性侵犯罪、黑惡勢力犯罪、食品安全犯罪等;繼續開展校園欺凌和暴力專項治理活動,審理好涉校園欺凌案件。同時全省法院還要對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專項調研分析,及時向相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支持和配合相關部門依法開展各類整治活動,徹底淨化校園周邊環境。

五、王某與吳某某離婚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與被告吳某某於1998年登記結婚,先後生育一子(15歲)、一女(4歲)。現王某以雙方已分居、感情確已破裂為由,提起訴訟請求離婚。吳某某辯稱,二人未分居,且明確表示雙方結婚多年,感情深厚,兩個孩子尚小,不同意離婚。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某與吳某某的婚姻關係合法、有效,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王某未提供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且兩人離婚不利於子女成長,不準予原告王某和吳某某離婚。

【典型意義】

在審理該案時,法院的一系列做法得到了原被告的一致認可,同時該案也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實踐中很多離婚案件並非感情完全破裂,而是賭氣等各種客觀原因,有些離婚後看到孩子都非常後悔。因此,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在法院的組織下讓離婚雙方當事人和涉案孩子一起做 “親子活動”。一是開展孩子和父母擁抱活動。通過肢體的接觸讓父母真切感受到孩子需要父母的關愛。二是開展心理話、悄悄話活動。讓孩子把自己的真心話分別告訴父母,以便於父母冷靜下來,多為孩子多為家庭換位思考一下。三是開展優點展示活動。法院讓雙方各寫出對方優點,使雙方回憶生活中對方的種種好處,拉近雙方的心理距離,進一步增進夫妻感情,減少離婚對孩子的傷害。本案中,王某和吳某某二人已結婚將近17年,且兒子已15歲,女兒也快5歲。法官讓兩個孩子分別給父母寫了心理話,當王某和吳某某看到孩子給他們寫的心理話時,二人均被孩子的真誠所打動,當場淚流滿面,抱住孩子哭著說自己錯了。法院開展的這些活動,不僅給當事人雙方一次修復感情、挽回婚姻的機會,也為兩個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營造一個溫馨和諧的家庭環境。

父母是孩子最重要的情感依戀,父母離婚對孩子帶來的傷害是無形且深遠的。少年審判法官要根據“兒童利益最大化”的指導原則,始終堅持“最有效保障未成年人訴訟地位、最大化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對未成年人情感傷害減少到最低程度”的“三最”工作原則,對於離婚案件要更加註重對當事人情感的修復,通過維護婚姻的穩定,為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營造一個溫馨和諧的家庭環境。

六、原某訴衛某、某小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

原某和衛某系某小學的同班同學。在體育課的自由活動時間,二人在操場上玩耍,衛某從地上撿起一張硬質卡片扔出,打到原某甲左眼,造成原左眼受傷。事發當時,監控範圍內未見到體育老師。經鑑定,原某左眼視力障礙的傷殘等級為八級、左眼外斜視的傷殘等級為十級、左眼角膜白斑累及瞳孔區的傷殘等級為十級、左眼無晶體的傷殘等級為十級。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某受傷系衛某扔擲卡片直接導致,衛某乙事發時已年滿八週歲,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己的行為可能傷及他人的危險性有所認知,其在學生聚集的場所投擲卡片致他人受傷,具有明顯過錯。該案發生在體育課的自由活動時間,學校負有監管責任,且事發當時無老師在現場,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亦應承擔相應責任。法院依法判決衛某的監護人陳某星、衛某承擔80%賠償責任,小學承擔20%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該案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在校期間受到人身傷害的案件。作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衛某對自己的行為有一定認知,因而負主要責任;學校教師在自由活動期間未盡到管理責任,亦有一定過錯。為確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需將家庭引導教育和校園監管保護結合起來。一方面,家長在日常生活中要對未成年人的行為進行規範教育,讓其明白自己行為可能對他人造成的嚴重後果及給家庭帶來的沉重負擔;另一方面,學校作為教育機構,履行管理和安全職責是法定義務,要增強教師的風險防範能力,對認知能力不成熟的低年級兒童要特別關注,避免傷害未成年人健康的事件再次發生。

(來源: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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