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生育二胎能否享受\'三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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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生育二胎能否享受'三期'待遇

【裁判要旨】

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生育二胎,不能依法享受"三期"保護的相關規定。

【案情】

劉某某於2006年11月入職某美容公司。劉某某在入職美容公司之前已經生育一名子女,2008年9月10日,劉某某又生下一名子女,從2008年9月至11月休產假三個月。其此次生育不符合我國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某美容公司未支付劉某某的產假工資。後劉某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某美容公司支付其產假工資15000元。

【裁判結果】

本案經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判認定,因劉某某違反計劃生育政策,不得享受90天產假,因此,其請求的產假工資沒有法律依據,依法予以駁回。

【評析】

本案的焦點是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下,能否享受婦女"三期"保護的相關規定。

根據《勞動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但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我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女職工生育需要辦理相關手續;同時,國務院於1988年6月28日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該法第十五條還規定: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因《勞動法》第六十二條並未規定女職工90天產假要以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為前提,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有一種觀點認為,女職工所應享受的產假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與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無關;還有一種觀點認為,我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法律法規及各地的地方性法規都規定女職工生育需要辦理相關的審批手續,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就是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一種處罰,根據該行政法規的規定,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不能適用《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所規定的產假,也就不能享受90天的產假。我們傾向於後一種觀點,認為對於違反計劃生育的情況,應當適用《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即該女職工不得享受90天的產假,因此,也就不能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產假期間的工資。

本案中,劉某某在已經生育一名子女的情況下,沒有經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批准就再生育一名子女,違反了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根據《女職工保護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劉某某的勞動保護不適用《女職工保護規定》中的規定,也即劉某某不能依照該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請求的產假工資,因此,人民法院對劉某某的請求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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