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某市發佈市場監管領域30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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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某市發佈市場監管領域30大典型案例

1

河北騰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食品擅自使用與他人近似的包裝裝潢案

基本案情:2019年2月1日,央視財經頻道《消費主張》欄目報道河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食品包裝上標有“粵利粵”字樣,與億滋食品企業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生產的“奧利奧”餅乾包裝裝潢近似。寧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立即前往河北某食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該公司生產銷售的“諾力諾”牌餅乾、“騰諾”牌餅乾包裝上標有“粵利粵”“粵力粵”等字樣,且包裝的色彩、圖案、文字的形狀及排列組合與億滋食品企業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生產的“奧利奧”餅乾近似,視覺上極易引起混淆。當事人違法經營額10740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寧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對其作出沒收標有“粵利粵”“粵力粵”等字樣包裝的餅乾332箱、外包裝箱1950個和內包裝膜320公斤,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

2

邢臺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違法有獎銷售案

基本案情:2018年11月18日,邢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群眾舉報,對邢臺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有獎銷售活動進行了調查。經查,當事人在新華南路與龍泉大街交匯口南行50米某售樓部舉行“買房中寶馬”活動,開展抽獎式的有獎銷售,一等獎獎品為寶馬1系轎車1輛,價值141900元。當事人從事抽獎式有獎銷售活動,最高獎金額超過5萬元,構成了不正當競爭。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項的規定。邢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對其作出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

3

邢臺某醫療美容診所發佈違法廣告案

基本案情:2019年6月30日,邢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輿情和市政府通知,對邢臺某醫療美容診所的廣告宣傳活動依法進行了調查。經查,當事人自行設計了“豪車巡遊”廣告宣傳活動,組織三名身穿比基尼的外籍女模特,手持廣告牌分別坐在三輛寶馬敞篷汽車後部,於晚高峰時段在邢臺市區主要街道(中興路等)進行廣告宣傳活動。三名外籍女模特身穿各式暴露的比基尼,有違社會良好風尚。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七項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邢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和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十四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1萬元的行政處罰。

4

邢臺某房地產公司發佈虛假廣告

基本案情:2018年10月12日,邢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對邢臺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涉嫌廣告違法行為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在其房地產項目宣傳冊中發佈內容:“邢臺某房地產有限公司,隸屬於上海霞飛集團,上海霞飛集團總資產300億元。公司先後投資開發面積達150萬平方米。”“千萬品牌對接億元基金助力,鉅業集團擁有10000個戰略合作品牌、3500個國際品牌的邢臺總代理權,為廣大創業精英免費提供一對一的品牌對接,同時簽約義烏國際商貿城”,廣告宣傳內容與事實不符,構成發佈虛假廣告,廣告費用15600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的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所指的虛假廣告。邢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對其作出罰款62400元的行政處罰。

5

沙河市某鋼化玻璃製品廠發佈違法廣告案

基本案情:2019年1月15日,沙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全國12315互聯網平臺轉來的舉報稱:沙河市某鋼化玻璃製品廠在阿里巴巴網站發佈廣告中有“專利產品”等內容。執法人員隨即對舉報的內容進行核實。經調查,沙河市某鋼化玻璃製品廠在阿里巴巴網站經營鋼化玻璃菜板,並在該網站發佈“獨家專利產品專業用心專注”等廣告宣傳語,但當事人不能提供專利證書和相關證明資料,構成未取得專利權而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的行為。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沙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佈違法廣告,並對其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6

河北馬某達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食品擅自使用與他人近似的包裝裝潢案

基本案情:2019年2月1日,央視財經頻道《消費主張》欄目報道河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食品包裝上標有“粵利奧”字樣,與億滋食品企業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生產的“奧利奧”餅乾包裝裝潢近似。寧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河北某食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該公司生產銷售的“馬氏兄弟”牌餅乾包裝上標有“粵利奧”字樣,且包裝的色彩、圖案、文字的形狀及排列組合與億滋食品企業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生產的“奧利奧”餅乾近似,視覺上極易引起混淆。當事人違法經營額15900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寧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對其作出沒收標有“粵力奧”字樣包裝的餅乾420箱、包裝箱500個、內包裝膜490公斤,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

7

清河縣某公司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案

基本案情:2019年1月31日,根據群眾舉報線索,清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清河縣王化莊村北的絨毛製品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發現帶有“”“”字樣的手提袋和針織衫。經調查,上述產品屬於清河縣某公司所有,當事人不能提供“”和“”的商標註冊證、商標使用授權書及商標的相關手續。經內蒙古鄂爾多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鑑定,上述產品不屬於該公司生產或該公司委託生產。清河縣某公司的行為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經調查,當事人違法經營額72196.62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清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對其作出沒收手提袋1600個、針織衫336件,罰款72196.62元的行政處罰。

8

邢臺經濟開發區某糧油經營部將未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使用案

基本案情:2018年8月20日,邢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開發區分局執法人員在雙隨機抽查中,發現邢臺經濟開發區某糧油經營部使用的“興順”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未辦理續展手續,仍繼續使用。經調查,當事人註冊商標“興順”有效期為2006年11月28日至2016年11月27日。2016年11月28日至案發,當事人共銷售帶有“興順”註冊商標標識的20升桶裝食用油250桶,庫存150桶,違法經營額4萬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所指“將未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使用”的違法行為。邢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開發區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對其作出罰款4000元的行政處罰。

9

寧晉縣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基本案情:2019年5月,邢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國家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信息系統不合格檢測報告,顯示寧晉縣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的乳酪卷蛋糕防腐劑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4)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執法人員隨即向該企業送達了《檢驗結果告知書》,並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該企業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並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經調查,涉案批次乳酪卷蛋糕共生產了81箱,截至檢查時已銷售完畢,違法所得2807.94元,貨值金額2807.94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邢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807.94元,罰款56000元的行政處罰。

10

郝某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餐飲經營活動

基本案情:2019年6月25日,橋西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某工程項目部院內郝某個人承包的工地食堂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郝某從事餐飲經營活動並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的食品原料及工具進行了扣押。經查,當事人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從事餐飲經營活動,違法所得4200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橋西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原料,沒收違法所得4200元,罰款55800元的行政處罰。

11

邢臺某水業有限公司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18年12月,邢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國家食品抽檢不合格產品處置轉辦單,顯示邢臺某水業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批次桶裝飲用天然水“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裝飲用水》(GB19298-2014)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執法人員向該公司送達了《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並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該單位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並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桶裝水。經調查,該批次不合格桶裝水共生產50桶,已全部銷售完畢,違法所得200元,貨值金額200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邢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200元,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12

鉅鹿縣某商貿有限公司未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

基本案情:2019年3月5日,鉅鹿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鉅鹿縣某商貿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對採購銷售的105千克時令蔬果(捲心菜、青椒、火龍果、葡萄等)未進行查驗記錄。執法人員當場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給予警告。2019年3月12日,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復查,發現該公司未按要求整改。該公司構成未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且拒不改正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鉅鹿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給予當事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並再次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

13

某縣“餓了麼”餐飲配送中心未按規定設置專門食品安全管理機構

基本案情:2018年12月13日,臨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該縣“餓了麼”某餐飲配送中心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未按規定設置專門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執法人員當即依法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其在十五日內改正,並給予警告。2019年1月8日,執法人員再次對該企業進行檢查時發現,其在規定期限內未按照《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改正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臨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8000元的行政處罰。

14

清河縣某藥房銷售假藥案

基本案情:2019年7月17日,邢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清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吊銷清河縣某藥房《藥品經營許可證》、對孔某、樑某進行資格罰的申請”。經查,當事人於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期間,從王某處購進波立維60盒(售出29盒,剩餘31盒)、立普妥70盒(售出41盒,剩餘29盒),兩種藥品經協查確定非標示生產企業生產,應按假藥論處。清河縣人民法院已對該藥房法定代表人以銷售假藥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邢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2.藥房法定代表人孔某、企業負責人樑某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15

南宮市某加油站銷售不合格0#車用柴油案

基本案情:2019年6月18日,南宮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邢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通知,要求對涉及國家生態環境部抽檢不合格油品進行調查。南宮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隨即對轄區某加油站涉嫌銷售不合格0#車用柴油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於2019年4月10日從山東某石油化工廠有限公司購進0#車用柴油(VI)5.02噸。當事人只有一個柴油儲存罐,通向5臺加油機,國家生態環境部分別從5臺0#車用柴油加油機抽取5個樣品送檢,檢驗結果均不合格(硫含量超標)。截至立案時該批0#車用柴油(VI)已全部銷售完。當事人購銷該批0#車用柴油(VI)貨值金額31400.8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南宮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三項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沒款共計92040元。

16

邢臺經濟開發區某加油站違法銷售車用非乙醇汽油

基本案情:2019年3月14日,邢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開發區分局執法人員在市場巡查時,發現邢臺經濟開發區某加油站經營非乙醇汽油。經調查,當事人於2019年3月8日由天津某公司配送92號車用非乙醇汽油9噸,截至執法人員查處時已全部售完,違法所得6463.71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河北省推廣使用車用乙醇汽油暫行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邢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開發區分局依據《河北省推廣使用車用乙醇汽油暫行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92號車用非乙醇汽油,並對其作出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

17

廣宗縣某建材有限公司生產國家明令淘汰實心紅磚案

基本案情:2019年2月23日,廣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廣宗縣某建材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廠車間有24名工人正在生產實心紅磚,院內成品區存放實心紅磚2萬塊。實心紅磚為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執法人員當場將2萬塊實心紅磚予以查封。經調查,該公司共生產實心紅磚29萬塊,銷售了27萬塊,貨值金額110200元,違法所得21600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並對其作出沒收實心紅磚2萬塊和違法所得21600元,罰款33400元的行政處罰。

18

臨西縣某液化氣站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民用液化氣案

基本案情:2019年4月22日,臨西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臨西縣某液化氣站進行檢查,並對該站經銷的民用液化氣進行隨機抽樣。經檢驗,該站經銷的液化氣不符合GB11174-2011標準要求,當事人對檢驗結果無異議。經調查,該站經銷的民用液化氣從山東某化工廠購進,共購進10噸,調查時已全部銷售完,貨值金額49000元,違法所得6000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臨西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並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6000元,罰款49000元的行政處罰。

19

新河縣某農資門市銷售不合格複合肥

基本案情:2019年6月19日,新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群眾舉報,稱新河縣某農資門市銷售的“土博士”牌複合肥存在質量問題。執法人員依照法定程序,對新河縣某農資門市銷售的“土博士”牌複合肥進行隨機抽樣檢驗。經檢驗,該複合肥不合格,當事人認可檢驗結果。經查,截至案發時當事人共購進該複合肥16噸,銷售15.8噸,違法所得4740元,貨值金額44000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新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對其作出沒收不合格複合肥0.2噸,沒收違法所得4740元,罰款44000元的行政處罰。

20

邢臺市橋東區某門市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基本案情:2018年7月16日,橋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據法定程序,對橋東區某電動車門市經營的雅迪(TDT1097Z)電動自行車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該批產品不合格,當事人認可檢驗結果。經查,該批產品共購進21臺,標價1800元/臺,銷售了20臺,貨值金額37800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橋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對其作出沒收不合格雅迪(TDT1097Z)電動自行車1臺,罰款38000元的行政處罰。

21

邢臺某金屬製品有限公司無證生產車載鋼罐體案

基本案情:2018年12月19日,南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群眾舉報,對邢臺某金屬製品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正在生產車載鋼罐體。該公司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已過期,未辦理延續。經調查,該公司共生產2個車載鋼罐體,均未銷售,違法產品貨值金額24000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南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生產,並給予其沒收違法產品和罰款24000元的行政處罰。

22

河北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

基本案情:2019年3月11日,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河北某食品有限公司進行安全檢查,發現該公司在用的三臺有機熱載體液相爐和兩輛叉車未經定期檢驗。執法人員現場簽發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該公司於3月18日前予以改正並消除事故隱患。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並對其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23

平鄉縣某兒童玩具廠生產銷售不合格“遛娃神器”案

基本案情:2019年1月14日,平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平鄉縣某兒童玩具廠檢查,現場發現“遛娃神器”成品83輛。2019年1月30日,對該產品抽樣送檢,經河北省自行車零件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驗,送檢產品被判定不合格。經調查,該批“遛娃神器”共生產120輛,銷售37輛,貨值金額26400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平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並對其作出沒收違法生產產品、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沒款共計15000元。

24

邢臺某電梯銷售有限公司未在業務所在地配備固定的辦公場所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案

基本案情:2019年5月10日,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任縣星城國際小區檢查,發現負責電梯維護保養的某電梯銷售有限公司未在業務所在地配備固定的辦公場所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河北省電梯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河北省電梯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並對其作出罰款8000元的行政處罰。

25

楊某生產銷售假藥

基本情況:2019年5月,根據12331投訴舉報線索,邢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與公安機關聯合對楊某製假窩點進行了突擊檢查,現場查獲其私自配製用於治療鼻炎的“楊氏外用鼻炎通”“鼻康保健液”等假藥3000餘瓶;用於治療頭痛的“頭痛一抹靈”400餘瓶和產品外包裝、說明書數萬份以及灌裝機、粉碎機、檯秤、空瓶等製售假藥工具,執法人員現場將上述物品依法扣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二項規定,楊某私自配製的“楊氏外用鼻炎通”“頭痛一抹靈”等藥品應按假藥論處。經調查,楊某無行醫資格,也未取得生產經營藥品的相關許可證件,自己研製配方生產上述假藥,產品主要通過淘寶、微信渠道銷售,涉案金額達110餘萬元。

案件進展:楊某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已涉嫌構成犯罪。邢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該案移送市公安機關。目前已將楊某抓捕歸案,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26

王某生產銷售假藥案

基本情況:2019年6月,根據公安機關線索通報,邢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與公安機關聯合對王某製假窩點進行了突擊檢查,現場查獲無標籤標識的“祕方(風溼骨痛膠囊)”18瓶,產品說明書百餘份。經調查,王某無行醫資格,未取得生產經營藥品的相關許可證件,“祕方(風溼骨痛膠囊)”是其根據祖傳祕方配製的純中藥製劑。執法人員隨即將樣品送檢,樣品中檢出了氯唑沙宗成分。氯唑沙宗系作用於中樞神經系統的肌肉鬆弛劑,需要嚴格遵醫師處方使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二項規定,王某私自配製的藥品應按假藥論處。經調查,王某生產銷售假藥“祕方(風溼骨痛膠囊)”違法所得5萬餘元。

案件進展:王某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已涉嫌構成犯罪。邢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該案移送市公安機關。目前已將王某抓捕歸案,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27

4.17銷售假冒偽劣化妝品案

基本情況:2019年4月17日,邢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過程中,發現河北某商貿有限公司經營的標識為廣州某化妝品有限公司出品的多款化妝品可疑。經協查,該公司銷售的上述化妝品均非標識企業生產。執法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認定該企業行為屬於冒用他人廠名廠址行為。經查,涉案產品銷往河北、河南、內蒙古、廣東等多個省市地區,涉案金額較大。鑑於案情複雜,為迅速查清事實,市縣兩級市場和公安部門抽調執法骨幹力量,成立了聯合執法專案組,開展案件偵辦工作。現已查明,涉案公司僅一年時間銷售額就達2000餘萬元。

案件進展: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該案已移交公安機關,現刑事拘留3人,主要犯罪嫌疑人已投案,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28

內丘縣某藥房未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經營藥品

基本案情:2019年4月19日,內丘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內丘縣某藥房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藥房存在多項違反《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行為:《藥品經營許可證》未在企業營業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溫溼度記錄未及時登記;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混放;藥品就地堆放;營業場所存放與經營活動無關的餐廚物品等。執法人員當即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在2019年4月26日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給予警告。2019年5月6日執法人員對該藥房再次檢查時,其仍未採取有效措施改正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內丘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業整頓3天,罰款13000元的行政處罰。

29

荊某無證生產銷售中藥飲片

基本案情:2019年3月19日,根據舉報線索,內丘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荊某生產銷售中藥飲片場所進行了突擊檢查,現場查獲中藥材“大青葉”20公斤;中藥飲片“板蘭根”“連翹”等12種,共計43公斤;查獲封口機一臺、小臺磅一臺、剪刀一把和中藥飲片包裝袋,當事人不能提供藥品生產經營的相關許可證件。經調查,當事人違法生產銷售中藥飲片貨值金額919元,違法所得585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內丘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依法予以取締,並給予其沒收中藥材和中藥飲片44袋,沒收違法所得585元,並處貨值金額3倍罰款2757元的行政處罰。

30

劉某無照經營煤場案

基本案情:2018年12月21日,臨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劉某在未登記辦理營業執照的情況下,在臨城縣紅旗大街(臨城鎮崗頭村西)租賃2間房屋及4畝場地,於2018年9月20日開始從事煤炭銷售活動。經調查,當事人經營期間從陝西神木進煤7000噸,銷往山東5000噸,違法所得5萬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二條的規定。臨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5萬元,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來源:河北邢臺市場監管

發佈單位:中國工商出版社 新媒體部(數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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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某市發佈市場監管領域30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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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騰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食品擅自使用與他人近似的包裝裝潢案

基本案情:2019年2月1日,央視財經頻道《消費主張》欄目報道河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食品包裝上標有“粵利粵”字樣,與億滋食品企業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生產的“奧利奧”餅乾包裝裝潢近似。寧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立即前往河北某食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該公司生產銷售的“諾力諾”牌餅乾、“騰諾”牌餅乾包裝上標有“粵利粵”“粵力粵”等字樣,且包裝的色彩、圖案、文字的形狀及排列組合與億滋食品企業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生產的“奧利奧”餅乾近似,視覺上極易引起混淆。當事人違法經營額10740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寧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對其作出沒收標有“粵利粵”“粵力粵”等字樣包裝的餅乾332箱、外包裝箱1950個和內包裝膜320公斤,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

2

邢臺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違法有獎銷售案

基本案情:2018年11月18日,邢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群眾舉報,對邢臺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有獎銷售活動進行了調查。經查,當事人在新華南路與龍泉大街交匯口南行50米某售樓部舉行“買房中寶馬”活動,開展抽獎式的有獎銷售,一等獎獎品為寶馬1系轎車1輛,價值141900元。當事人從事抽獎式有獎銷售活動,最高獎金額超過5萬元,構成了不正當競爭。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項的規定。邢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對其作出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

3

邢臺某醫療美容診所發佈違法廣告案

基本案情:2019年6月30日,邢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輿情和市政府通知,對邢臺某醫療美容診所的廣告宣傳活動依法進行了調查。經查,當事人自行設計了“豪車巡遊”廣告宣傳活動,組織三名身穿比基尼的外籍女模特,手持廣告牌分別坐在三輛寶馬敞篷汽車後部,於晚高峰時段在邢臺市區主要街道(中興路等)進行廣告宣傳活動。三名外籍女模特身穿各式暴露的比基尼,有違社會良好風尚。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七項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邢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和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十四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1萬元的行政處罰。

4

邢臺某房地產公司發佈虛假廣告

基本案情:2018年10月12日,邢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對邢臺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涉嫌廣告違法行為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在其房地產項目宣傳冊中發佈內容:“邢臺某房地產有限公司,隸屬於上海霞飛集團,上海霞飛集團總資產300億元。公司先後投資開發面積達150萬平方米。”“千萬品牌對接億元基金助力,鉅業集團擁有10000個戰略合作品牌、3500個國際品牌的邢臺總代理權,為廣大創業精英免費提供一對一的品牌對接,同時簽約義烏國際商貿城”,廣告宣傳內容與事實不符,構成發佈虛假廣告,廣告費用15600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的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所指的虛假廣告。邢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對其作出罰款62400元的行政處罰。

5

沙河市某鋼化玻璃製品廠發佈違法廣告案

基本案情:2019年1月15日,沙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全國12315互聯網平臺轉來的舉報稱:沙河市某鋼化玻璃製品廠在阿里巴巴網站發佈廣告中有“專利產品”等內容。執法人員隨即對舉報的內容進行核實。經調查,沙河市某鋼化玻璃製品廠在阿里巴巴網站經營鋼化玻璃菜板,並在該網站發佈“獨家專利產品專業用心專注”等廣告宣傳語,但當事人不能提供專利證書和相關證明資料,構成未取得專利權而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的行為。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沙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佈違法廣告,並對其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6

河北馬某達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食品擅自使用與他人近似的包裝裝潢案

基本案情:2019年2月1日,央視財經頻道《消費主張》欄目報道河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食品包裝上標有“粵利奧”字樣,與億滋食品企業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生產的“奧利奧”餅乾包裝裝潢近似。寧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河北某食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該公司生產銷售的“馬氏兄弟”牌餅乾包裝上標有“粵利奧”字樣,且包裝的色彩、圖案、文字的形狀及排列組合與億滋食品企業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生產的“奧利奧”餅乾近似,視覺上極易引起混淆。當事人違法經營額15900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寧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對其作出沒收標有“粵力奧”字樣包裝的餅乾420箱、包裝箱500個、內包裝膜490公斤,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

7

清河縣某公司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案

基本案情:2019年1月31日,根據群眾舉報線索,清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清河縣王化莊村北的絨毛製品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發現帶有“”“”字樣的手提袋和針織衫。經調查,上述產品屬於清河縣某公司所有,當事人不能提供“”和“”的商標註冊證、商標使用授權書及商標的相關手續。經內蒙古鄂爾多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鑑定,上述產品不屬於該公司生產或該公司委託生產。清河縣某公司的行為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經調查,當事人違法經營額72196.62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清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對其作出沒收手提袋1600個、針織衫336件,罰款72196.62元的行政處罰。

8

邢臺經濟開發區某糧油經營部將未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使用案

基本案情:2018年8月20日,邢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開發區分局執法人員在雙隨機抽查中,發現邢臺經濟開發區某糧油經營部使用的“興順”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未辦理續展手續,仍繼續使用。經調查,當事人註冊商標“興順”有效期為2006年11月28日至2016年11月27日。2016年11月28日至案發,當事人共銷售帶有“興順”註冊商標標識的20升桶裝食用油250桶,庫存150桶,違法經營額4萬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所指“將未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使用”的違法行為。邢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開發區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對其作出罰款4000元的行政處罰。

9

寧晉縣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基本案情:2019年5月,邢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國家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信息系統不合格檢測報告,顯示寧晉縣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的乳酪卷蛋糕防腐劑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4)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執法人員隨即向該企業送達了《檢驗結果告知書》,並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該企業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並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經調查,涉案批次乳酪卷蛋糕共生產了81箱,截至檢查時已銷售完畢,違法所得2807.94元,貨值金額2807.94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邢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807.94元,罰款56000元的行政處罰。

10

郝某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餐飲經營活動

基本案情:2019年6月25日,橋西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某工程項目部院內郝某個人承包的工地食堂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郝某從事餐飲經營活動並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的食品原料及工具進行了扣押。經查,當事人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從事餐飲經營活動,違法所得4200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橋西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原料,沒收違法所得4200元,罰款55800元的行政處罰。

11

邢臺某水業有限公司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18年12月,邢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國家食品抽檢不合格產品處置轉辦單,顯示邢臺某水業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批次桶裝飲用天然水“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裝飲用水》(GB19298-2014)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執法人員向該公司送達了《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並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該單位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並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桶裝水。經調查,該批次不合格桶裝水共生產50桶,已全部銷售完畢,違法所得200元,貨值金額200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邢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200元,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12

鉅鹿縣某商貿有限公司未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

基本案情:2019年3月5日,鉅鹿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鉅鹿縣某商貿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對採購銷售的105千克時令蔬果(捲心菜、青椒、火龍果、葡萄等)未進行查驗記錄。執法人員當場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給予警告。2019年3月12日,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復查,發現該公司未按要求整改。該公司構成未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且拒不改正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鉅鹿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給予當事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並再次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

13

某縣“餓了麼”餐飲配送中心未按規定設置專門食品安全管理機構

基本案情:2018年12月13日,臨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該縣“餓了麼”某餐飲配送中心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未按規定設置專門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執法人員當即依法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其在十五日內改正,並給予警告。2019年1月8日,執法人員再次對該企業進行檢查時發現,其在規定期限內未按照《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改正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臨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8000元的行政處罰。

14

清河縣某藥房銷售假藥案

基本案情:2019年7月17日,邢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清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吊銷清河縣某藥房《藥品經營許可證》、對孔某、樑某進行資格罰的申請”。經查,當事人於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期間,從王某處購進波立維60盒(售出29盒,剩餘31盒)、立普妥70盒(售出41盒,剩餘29盒),兩種藥品經協查確定非標示生產企業生產,應按假藥論處。清河縣人民法院已對該藥房法定代表人以銷售假藥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邢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2.藥房法定代表人孔某、企業負責人樑某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15

南宮市某加油站銷售不合格0#車用柴油案

基本案情:2019年6月18日,南宮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邢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通知,要求對涉及國家生態環境部抽檢不合格油品進行調查。南宮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隨即對轄區某加油站涉嫌銷售不合格0#車用柴油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於2019年4月10日從山東某石油化工廠有限公司購進0#車用柴油(VI)5.02噸。當事人只有一個柴油儲存罐,通向5臺加油機,國家生態環境部分別從5臺0#車用柴油加油機抽取5個樣品送檢,檢驗結果均不合格(硫含量超標)。截至立案時該批0#車用柴油(VI)已全部銷售完。當事人購銷該批0#車用柴油(VI)貨值金額31400.8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南宮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三項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沒款共計92040元。

16

邢臺經濟開發區某加油站違法銷售車用非乙醇汽油

基本案情:2019年3月14日,邢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開發區分局執法人員在市場巡查時,發現邢臺經濟開發區某加油站經營非乙醇汽油。經調查,當事人於2019年3月8日由天津某公司配送92號車用非乙醇汽油9噸,截至執法人員查處時已全部售完,違法所得6463.71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河北省推廣使用車用乙醇汽油暫行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邢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開發區分局依據《河北省推廣使用車用乙醇汽油暫行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92號車用非乙醇汽油,並對其作出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

17

廣宗縣某建材有限公司生產國家明令淘汰實心紅磚案

基本案情:2019年2月23日,廣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廣宗縣某建材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廠車間有24名工人正在生產實心紅磚,院內成品區存放實心紅磚2萬塊。實心紅磚為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執法人員當場將2萬塊實心紅磚予以查封。經調查,該公司共生產實心紅磚29萬塊,銷售了27萬塊,貨值金額110200元,違法所得21600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並對其作出沒收實心紅磚2萬塊和違法所得21600元,罰款33400元的行政處罰。

18

臨西縣某液化氣站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民用液化氣案

基本案情:2019年4月22日,臨西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臨西縣某液化氣站進行檢查,並對該站經銷的民用液化氣進行隨機抽樣。經檢驗,該站經銷的液化氣不符合GB11174-2011標準要求,當事人對檢驗結果無異議。經調查,該站經銷的民用液化氣從山東某化工廠購進,共購進10噸,調查時已全部銷售完,貨值金額49000元,違法所得6000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臨西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並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6000元,罰款49000元的行政處罰。

19

新河縣某農資門市銷售不合格複合肥

基本案情:2019年6月19日,新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群眾舉報,稱新河縣某農資門市銷售的“土博士”牌複合肥存在質量問題。執法人員依照法定程序,對新河縣某農資門市銷售的“土博士”牌複合肥進行隨機抽樣檢驗。經檢驗,該複合肥不合格,當事人認可檢驗結果。經查,截至案發時當事人共購進該複合肥16噸,銷售15.8噸,違法所得4740元,貨值金額44000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新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對其作出沒收不合格複合肥0.2噸,沒收違法所得4740元,罰款44000元的行政處罰。

20

邢臺市橋東區某門市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基本案情:2018年7月16日,橋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據法定程序,對橋東區某電動車門市經營的雅迪(TDT1097Z)電動自行車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該批產品不合格,當事人認可檢驗結果。經查,該批產品共購進21臺,標價1800元/臺,銷售了20臺,貨值金額37800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橋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對其作出沒收不合格雅迪(TDT1097Z)電動自行車1臺,罰款38000元的行政處罰。

21

邢臺某金屬製品有限公司無證生產車載鋼罐體案

基本案情:2018年12月19日,南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群眾舉報,對邢臺某金屬製品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正在生產車載鋼罐體。該公司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已過期,未辦理延續。經調查,該公司共生產2個車載鋼罐體,均未銷售,違法產品貨值金額24000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南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生產,並給予其沒收違法產品和罰款24000元的行政處罰。

22

河北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

基本案情:2019年3月11日,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河北某食品有限公司進行安全檢查,發現該公司在用的三臺有機熱載體液相爐和兩輛叉車未經定期檢驗。執法人員現場簽發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該公司於3月18日前予以改正並消除事故隱患。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並對其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23

平鄉縣某兒童玩具廠生產銷售不合格“遛娃神器”案

基本案情:2019年1月14日,平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平鄉縣某兒童玩具廠檢查,現場發現“遛娃神器”成品83輛。2019年1月30日,對該產品抽樣送檢,經河北省自行車零件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驗,送檢產品被判定不合格。經調查,該批“遛娃神器”共生產120輛,銷售37輛,貨值金額26400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平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並對其作出沒收違法生產產品、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沒款共計15000元。

24

邢臺某電梯銷售有限公司未在業務所在地配備固定的辦公場所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案

基本案情:2019年5月10日,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任縣星城國際小區檢查,發現負責電梯維護保養的某電梯銷售有限公司未在業務所在地配備固定的辦公場所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河北省電梯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河北省電梯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並對其作出罰款8000元的行政處罰。

25

楊某生產銷售假藥

基本情況:2019年5月,根據12331投訴舉報線索,邢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與公安機關聯合對楊某製假窩點進行了突擊檢查,現場查獲其私自配製用於治療鼻炎的“楊氏外用鼻炎通”“鼻康保健液”等假藥3000餘瓶;用於治療頭痛的“頭痛一抹靈”400餘瓶和產品外包裝、說明書數萬份以及灌裝機、粉碎機、檯秤、空瓶等製售假藥工具,執法人員現場將上述物品依法扣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二項規定,楊某私自配製的“楊氏外用鼻炎通”“頭痛一抹靈”等藥品應按假藥論處。經調查,楊某無行醫資格,也未取得生產經營藥品的相關許可證件,自己研製配方生產上述假藥,產品主要通過淘寶、微信渠道銷售,涉案金額達110餘萬元。

案件進展:楊某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已涉嫌構成犯罪。邢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該案移送市公安機關。目前已將楊某抓捕歸案,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26

王某生產銷售假藥案

基本情況:2019年6月,根據公安機關線索通報,邢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與公安機關聯合對王某製假窩點進行了突擊檢查,現場查獲無標籤標識的“祕方(風溼骨痛膠囊)”18瓶,產品說明書百餘份。經調查,王某無行醫資格,未取得生產經營藥品的相關許可證件,“祕方(風溼骨痛膠囊)”是其根據祖傳祕方配製的純中藥製劑。執法人員隨即將樣品送檢,樣品中檢出了氯唑沙宗成分。氯唑沙宗系作用於中樞神經系統的肌肉鬆弛劑,需要嚴格遵醫師處方使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二項規定,王某私自配製的藥品應按假藥論處。經調查,王某生產銷售假藥“祕方(風溼骨痛膠囊)”違法所得5萬餘元。

案件進展:王某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已涉嫌構成犯罪。邢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該案移送市公安機關。目前已將王某抓捕歸案,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27

4.17銷售假冒偽劣化妝品案

基本情況:2019年4月17日,邢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過程中,發現河北某商貿有限公司經營的標識為廣州某化妝品有限公司出品的多款化妝品可疑。經協查,該公司銷售的上述化妝品均非標識企業生產。執法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認定該企業行為屬於冒用他人廠名廠址行為。經查,涉案產品銷往河北、河南、內蒙古、廣東等多個省市地區,涉案金額較大。鑑於案情複雜,為迅速查清事實,市縣兩級市場和公安部門抽調執法骨幹力量,成立了聯合執法專案組,開展案件偵辦工作。現已查明,涉案公司僅一年時間銷售額就達2000餘萬元。

案件進展: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該案已移交公安機關,現刑事拘留3人,主要犯罪嫌疑人已投案,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28

內丘縣某藥房未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經營藥品

基本案情:2019年4月19日,內丘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內丘縣某藥房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藥房存在多項違反《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行為:《藥品經營許可證》未在企業營業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溫溼度記錄未及時登記;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混放;藥品就地堆放;營業場所存放與經營活動無關的餐廚物品等。執法人員當即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在2019年4月26日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給予警告。2019年5月6日執法人員對該藥房再次檢查時,其仍未採取有效措施改正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內丘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業整頓3天,罰款13000元的行政處罰。

29

荊某無證生產銷售中藥飲片

基本案情:2019年3月19日,根據舉報線索,內丘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荊某生產銷售中藥飲片場所進行了突擊檢查,現場查獲中藥材“大青葉”20公斤;中藥飲片“板蘭根”“連翹”等12種,共計43公斤;查獲封口機一臺、小臺磅一臺、剪刀一把和中藥飲片包裝袋,當事人不能提供藥品生產經營的相關許可證件。經調查,當事人違法生產銷售中藥飲片貨值金額919元,違法所得585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內丘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依法予以取締,並給予其沒收中藥材和中藥飲片44袋,沒收違法所得585元,並處貨值金額3倍罰款2757元的行政處罰。

30

劉某無照經營煤場案

基本案情:2018年12月21日,臨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劉某在未登記辦理營業執照的情況下,在臨城縣紅旗大街(臨城鎮崗頭村西)租賃2間房屋及4畝場地,於2018年9月20日開始從事煤炭銷售活動。經調查,當事人經營期間從陝西神木進煤7000噸,銷往山東5000噸,違法所得5萬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二條的規定。臨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5萬元,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來源:河北邢臺市場監管

發佈單位:中國工商出版社 新媒體部(數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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