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法院公佈執行工作八大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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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規避執行行為、依法懲戒拒不履行義務的失信被執行人,既是有效維護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實現切實解決執行難目標,維護司法尊嚴,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客觀要求。近年來,煙臺法院認真落實“一性兩化”要求,強化打擊懲戒力度,有效提升了案件執行質效,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9月10日,煙臺法院集中公佈了執行工作八大典型案件。

案例一、孫某霞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被執行人孫某霞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經過公安機關網上追逃,懾於司法威嚴,在被抓捕4日後,履行了義務。

被執行人孫某霞,系申請執行人王某華與被執行人許某虎民間借貸案的擔保人。2016年5月13日,煙臺市福山區人民法院判令被執行人孫某霞償還申請執行人王某華貸款50萬元。訴訟過程中,福山區法院依法對孫某霞名下魯F****6寶馬車一輛進行了查封。被執行人孫某霞上訴後,二審法院於2016年12月12日判決維持原判。2017年4月14日,福山法院對該案立案執行。

執行過程中,福山法院採取總對總和線下查控方式對孫某霞的財產進行了調查,未發現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期間,福山法院多次責令孫某霞履行義務,孫均以沒有財產為由拒絕履行義務。後福山法院擬對孫某霞名下的寶馬車(查封期間,孫某霞交5萬元押金,該車仍由孫使用)進行拍賣,但孫某霞拒絕交付,並一度下落不明。

2017年12月4日,申請執行人王某華向福山區法院申請追究被執行人孫某霞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2018年3月3日,福山公安局以孫某霞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該案立案偵查。

2018年3月6日,福山公安局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被執行人孫某霞發出網上追逃令。2018年5月11日深夜,被執行人孫某霞在濟南市歷下區文化西路17號321房間被公安機關抓獲。

4天后,被執行人孫某霞償還申請執行人王某華借款本息572110錢。至此,案件全部執行完畢。

2019年4月2日,福山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執行人孫某霞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鑑於被執行人認罪態度較好,並履行了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福山法院據情作出判決:被告人孫某霞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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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規避執行行為、依法懲戒拒不履行義務的失信被執行人,既是有效維護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實現切實解決執行難目標,維護司法尊嚴,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客觀要求。近年來,煙臺法院認真落實“一性兩化”要求,強化打擊懲戒力度,有效提升了案件執行質效,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9月10日,煙臺法院集中公佈了執行工作八大典型案件。

案例一、孫某霞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被執行人孫某霞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經過公安機關網上追逃,懾於司法威嚴,在被抓捕4日後,履行了義務。

被執行人孫某霞,系申請執行人王某華與被執行人許某虎民間借貸案的擔保人。2016年5月13日,煙臺市福山區人民法院判令被執行人孫某霞償還申請執行人王某華貸款50萬元。訴訟過程中,福山區法院依法對孫某霞名下魯F****6寶馬車一輛進行了查封。被執行人孫某霞上訴後,二審法院於2016年12月12日判決維持原判。2017年4月14日,福山法院對該案立案執行。

執行過程中,福山法院採取總對總和線下查控方式對孫某霞的財產進行了調查,未發現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期間,福山法院多次責令孫某霞履行義務,孫均以沒有財產為由拒絕履行義務。後福山法院擬對孫某霞名下的寶馬車(查封期間,孫某霞交5萬元押金,該車仍由孫使用)進行拍賣,但孫某霞拒絕交付,並一度下落不明。

2017年12月4日,申請執行人王某華向福山區法院申請追究被執行人孫某霞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2018年3月3日,福山公安局以孫某霞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該案立案偵查。

2018年3月6日,福山公安局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被執行人孫某霞發出網上追逃令。2018年5月11日深夜,被執行人孫某霞在濟南市歷下區文化西路17號321房間被公安機關抓獲。

4天后,被執行人孫某霞償還申請執行人王某華借款本息572110錢。至此,案件全部執行完畢。

2019年4月2日,福山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執行人孫某霞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鑑於被執行人認罪態度較好,並履行了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福山法院據情作出判決:被告人孫某霞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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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孫某江非法處置查封財產案

——案外人孫某江明知“速生楊”系法院查封財產仍將其剷除,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09年9月12日,萊州市文峰路街道萬家村村民袁某坤與該村村委簽訂《土地使用權承包合同》,承包該村雷田路以南,文峰路以西17.9畝土地,承包期限30年。2016年1月14日,山東某物流運營有限公司獲得位於萬家村的面積46750.6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地類(用途)為倉儲,該地塊包含袁某坤承包萬家村的17.9畝土地。2017年9月6日至10月10日,因執行袁某坤為被告的民事判決,萊州法院三次裁定查封被執行人袁某坤在上述土地上的速生楊,查封均以公告。

孫某江系山東某物流運管有限公司萊州市文峰物流城的工作人員。2018年7月5日,孫某江僱傭鉤機將法院查封的袁某坤所有的速生楊180棵剷除。萊州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獲悉後到場制止並告知其該財產的查封狀況,孫某江表示認識錯誤並停止採伐。後其考慮到該土地使用權已屬於其所在公司,故對法院查封事實置之不理。7月6日,孫某江再次僱傭鉤機將剩餘的270棵速生楊剷除,經萊州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損毀的450棵速生楊價值人民幣15959元。

2018年7月5日上午,袁某坤的女兒袁某發現自家承包地上的楊樹正被人砍伐並報案。2018年7月6日,萊州市公安局立案偵查。

2018年12月26日,孫某江到公安機關投案,28日向法院繳納案件款兩萬元。

案外人孫某江明涉案的速生楊林已被法院查封,仍故意剷除,其行為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情節嚴重,構成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因其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交納罰金2萬元。2019年3月27日,萊州法院據情作出判決:被告人孫某江犯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判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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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規避執行行為、依法懲戒拒不履行義務的失信被執行人,既是有效維護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實現切實解決執行難目標,維護司法尊嚴,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客觀要求。近年來,煙臺法院認真落實“一性兩化”要求,強化打擊懲戒力度,有效提升了案件執行質效,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9月10日,煙臺法院集中公佈了執行工作八大典型案件。

案例一、孫某霞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被執行人孫某霞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經過公安機關網上追逃,懾於司法威嚴,在被抓捕4日後,履行了義務。

被執行人孫某霞,系申請執行人王某華與被執行人許某虎民間借貸案的擔保人。2016年5月13日,煙臺市福山區人民法院判令被執行人孫某霞償還申請執行人王某華貸款50萬元。訴訟過程中,福山區法院依法對孫某霞名下魯F****6寶馬車一輛進行了查封。被執行人孫某霞上訴後,二審法院於2016年12月12日判決維持原判。2017年4月14日,福山法院對該案立案執行。

執行過程中,福山法院採取總對總和線下查控方式對孫某霞的財產進行了調查,未發現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期間,福山法院多次責令孫某霞履行義務,孫均以沒有財產為由拒絕履行義務。後福山法院擬對孫某霞名下的寶馬車(查封期間,孫某霞交5萬元押金,該車仍由孫使用)進行拍賣,但孫某霞拒絕交付,並一度下落不明。

2017年12月4日,申請執行人王某華向福山區法院申請追究被執行人孫某霞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2018年3月3日,福山公安局以孫某霞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該案立案偵查。

2018年3月6日,福山公安局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被執行人孫某霞發出網上追逃令。2018年5月11日深夜,被執行人孫某霞在濟南市歷下區文化西路17號321房間被公安機關抓獲。

4天后,被執行人孫某霞償還申請執行人王某華借款本息572110錢。至此,案件全部執行完畢。

2019年4月2日,福山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執行人孫某霞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鑑於被執行人認罪態度較好,並履行了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福山法院據情作出判決:被告人孫某霞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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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孫某江非法處置查封財產案

——案外人孫某江明知“速生楊”系法院查封財產仍將其剷除,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09年9月12日,萊州市文峰路街道萬家村村民袁某坤與該村村委簽訂《土地使用權承包合同》,承包該村雷田路以南,文峰路以西17.9畝土地,承包期限30年。2016年1月14日,山東某物流運營有限公司獲得位於萬家村的面積46750.6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地類(用途)為倉儲,該地塊包含袁某坤承包萬家村的17.9畝土地。2017年9月6日至10月10日,因執行袁某坤為被告的民事判決,萊州法院三次裁定查封被執行人袁某坤在上述土地上的速生楊,查封均以公告。

孫某江系山東某物流運管有限公司萊州市文峰物流城的工作人員。2018年7月5日,孫某江僱傭鉤機將法院查封的袁某坤所有的速生楊180棵剷除。萊州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獲悉後到場制止並告知其該財產的查封狀況,孫某江表示認識錯誤並停止採伐。後其考慮到該土地使用權已屬於其所在公司,故對法院查封事實置之不理。7月6日,孫某江再次僱傭鉤機將剩餘的270棵速生楊剷除,經萊州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損毀的450棵速生楊價值人民幣15959元。

2018年7月5日上午,袁某坤的女兒袁某發現自家承包地上的楊樹正被人砍伐並報案。2018年7月6日,萊州市公安局立案偵查。

2018年12月26日,孫某江到公安機關投案,28日向法院繳納案件款兩萬元。

案外人孫某江明涉案的速生楊林已被法院查封,仍故意剷除,其行為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情節嚴重,構成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因其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交納罰金2萬元。2019年3月27日,萊州法院據情作出判決:被告人孫某江犯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判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煙臺法院公佈執行工作八大典型案件

案例三、柳某梅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被執行人柳某梅在離婚判決生效後,拒不交出子女撫養權,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柳某梅的前夫劉某某向萊陽市人民法院起訴離婚,2015年7月28日萊陽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准予二人離婚,婚生女由父親劉某某撫養。一審判決後,柳某梅向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5年11月10日,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後,柳某梅拒絕將婚生女撫養權交給劉某某,經萊陽市人民法院執行局多次執行,柳某梅仍然拒不履行。萊陽市人民法院於2016年4月22日對柳某梅司法拘留十五日,被執行人柳某梅經司法拘留後,仍然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

2017年6月19日,萊陽市人民法院將本案移送萊陽市公安局,萊陽市公安局當日立案偵查。被執行人柳某梅被網上追逃後,於2017年10月2日在萊西市莫泰酒店內,被萊西市公安局青島路派出所民警抓獲歸案。2017年10月13日柳某梅被刑事拘留期間,其家屬代其交出撫養權。

被執行人柳某梅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鑑於被執行人柳某梅歸案後及當庭能夠供述其犯罪事實,且孩子撫養權已由其家人代為交出,已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被告人柳某梅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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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規避執行行為、依法懲戒拒不履行義務的失信被執行人,既是有效維護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實現切實解決執行難目標,維護司法尊嚴,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客觀要求。近年來,煙臺法院認真落實“一性兩化”要求,強化打擊懲戒力度,有效提升了案件執行質效,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9月10日,煙臺法院集中公佈了執行工作八大典型案件。

案例一、孫某霞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被執行人孫某霞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經過公安機關網上追逃,懾於司法威嚴,在被抓捕4日後,履行了義務。

被執行人孫某霞,系申請執行人王某華與被執行人許某虎民間借貸案的擔保人。2016年5月13日,煙臺市福山區人民法院判令被執行人孫某霞償還申請執行人王某華貸款50萬元。訴訟過程中,福山區法院依法對孫某霞名下魯F****6寶馬車一輛進行了查封。被執行人孫某霞上訴後,二審法院於2016年12月12日判決維持原判。2017年4月14日,福山法院對該案立案執行。

執行過程中,福山法院採取總對總和線下查控方式對孫某霞的財產進行了調查,未發現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期間,福山法院多次責令孫某霞履行義務,孫均以沒有財產為由拒絕履行義務。後福山法院擬對孫某霞名下的寶馬車(查封期間,孫某霞交5萬元押金,該車仍由孫使用)進行拍賣,但孫某霞拒絕交付,並一度下落不明。

2017年12月4日,申請執行人王某華向福山區法院申請追究被執行人孫某霞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2018年3月3日,福山公安局以孫某霞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該案立案偵查。

2018年3月6日,福山公安局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被執行人孫某霞發出網上追逃令。2018年5月11日深夜,被執行人孫某霞在濟南市歷下區文化西路17號321房間被公安機關抓獲。

4天后,被執行人孫某霞償還申請執行人王某華借款本息572110錢。至此,案件全部執行完畢。

2019年4月2日,福山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執行人孫某霞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鑑於被執行人認罪態度較好,並履行了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福山法院據情作出判決:被告人孫某霞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煙臺法院公佈執行工作八大典型案件

案例二、孫某江非法處置查封財產案

——案外人孫某江明知“速生楊”系法院查封財產仍將其剷除,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09年9月12日,萊州市文峰路街道萬家村村民袁某坤與該村村委簽訂《土地使用權承包合同》,承包該村雷田路以南,文峰路以西17.9畝土地,承包期限30年。2016年1月14日,山東某物流運營有限公司獲得位於萬家村的面積46750.6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地類(用途)為倉儲,該地塊包含袁某坤承包萬家村的17.9畝土地。2017年9月6日至10月10日,因執行袁某坤為被告的民事判決,萊州法院三次裁定查封被執行人袁某坤在上述土地上的速生楊,查封均以公告。

孫某江系山東某物流運管有限公司萊州市文峰物流城的工作人員。2018年7月5日,孫某江僱傭鉤機將法院查封的袁某坤所有的速生楊180棵剷除。萊州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獲悉後到場制止並告知其該財產的查封狀況,孫某江表示認識錯誤並停止採伐。後其考慮到該土地使用權已屬於其所在公司,故對法院查封事實置之不理。7月6日,孫某江再次僱傭鉤機將剩餘的270棵速生楊剷除,經萊州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損毀的450棵速生楊價值人民幣15959元。

2018年7月5日上午,袁某坤的女兒袁某發現自家承包地上的楊樹正被人砍伐並報案。2018年7月6日,萊州市公安局立案偵查。

2018年12月26日,孫某江到公安機關投案,28日向法院繳納案件款兩萬元。

案外人孫某江明涉案的速生楊林已被法院查封,仍故意剷除,其行為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情節嚴重,構成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因其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交納罰金2萬元。2019年3月27日,萊州法院據情作出判決:被告人孫某江犯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判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煙臺法院公佈執行工作八大典型案件

案例三、柳某梅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被執行人柳某梅在離婚判決生效後,拒不交出子女撫養權,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柳某梅的前夫劉某某向萊陽市人民法院起訴離婚,2015年7月28日萊陽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准予二人離婚,婚生女由父親劉某某撫養。一審判決後,柳某梅向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5年11月10日,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後,柳某梅拒絕將婚生女撫養權交給劉某某,經萊陽市人民法院執行局多次執行,柳某梅仍然拒不履行。萊陽市人民法院於2016年4月22日對柳某梅司法拘留十五日,被執行人柳某梅經司法拘留後,仍然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

2017年6月19日,萊陽市人民法院將本案移送萊陽市公安局,萊陽市公安局當日立案偵查。被執行人柳某梅被網上追逃後,於2017年10月2日在萊西市莫泰酒店內,被萊西市公安局青島路派出所民警抓獲歸案。2017年10月13日柳某梅被刑事拘留期間,其家屬代其交出撫養權。

被執行人柳某梅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鑑於被執行人柳某梅歸案後及當庭能夠供述其犯罪事實,且孩子撫養權已由其家人代為交出,已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被告人柳某梅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煙臺法院公佈執行工作八大典型案件

案例四、唐某湖、陳某玲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被執行人唐某湖、陳某玲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12年8月6日,唐某湖、陳某玲與孫某東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經福山區人民法院審理判決唐某湖、陳某玲及房某超、羅某霞賠償孫某東人民幣465670.72元。判決生效後,唐某湖、陳某玲、房某超、羅某霞履行了部分賠償義務,尚有328800.12元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未履行。經福山法院調查,唐某湖多年出國務工,其收入遠遠大於支出,有能力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而拒不履行,且涉嫌轉移、隱匿財產。2013年5月17日,煙臺市福山區人民法院依法對唐某湖實施司法拘留。2018年6月29日,煙臺市福山區人民法院以被執行人陳某玲、唐湖拒執行判決裁定罪將該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案件移交公安機關後,煙臺市公安局福山分局於2018年8月16日對二人立案偵查。2019年2月6日,福山區人民檢察院向福山法院提起公訴,經福山法院審理查明,唐某湖多年外出務工,收入明顯超過其合理支出,唐某湖、陳某玲在有執行能力的情況下,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致使法院判決無法執行,屬於“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鑑於被執行人唐某湖、陳某玲在宣判前已經履行了生效判決確定的賠償義務,當庭自願認罪,煙臺市福山區人民法院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第三款之規定,被告人唐某湖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被告人陳某玲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案例五、張某富與魏某意勞務合同糾紛案

——被執行人魏某意刑事追究正在進行中

被執行人魏某意拖欠勞務合同款,拒不履行義務,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存在“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義務”的情況,其行為涉嫌犯罪,於是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公安部門對被執行人實施抓捕後,迫使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義務,促進案件順利結案。

2011年12月3日,被告魏某意從武警交通第四工程處承包的煙海高速公路第八合同段大柴河大橋30米箱梁吊裝工程發包給原告張某富,並簽訂橋樑架設勞務合同,工程總造價302400元,合同約定監理驗收合格後(在15天內),所有工程款一次性付清。2012年3月27日,經被告及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驗收合格,被告於2012年4月10日寫下內容註明尚欠260000元的欠條一張。因被告魏某意一直未按期還款,原告遂將被告訴至法院,海陽法院於2012年8月30日作出判決:被告魏某意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付給原告張某富欠款260000元。

因魏某意未按判決書確定的時間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於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請執行,立案後,執行人員向被執行人魏某意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傳票等法律文書,被執行人仍未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通過網絡查詢,也未查到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

因被執行人一直未履行義務,後法院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本案所涉的案款是張某富及其帶領的農民工的勞動報酬,執行法官深感壓力重大。為了能夠查到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執行人員多次到安徽(被執行人家庭居住地)調查,仍無線索。後申請人提供線索,被執行人可能在江蘇某地開設了公司,隨後執行人員又多次赴江蘇進行財產調查,最終發現,被執行人魏某意在江蘇省無錫市與他人合資成立了江蘇某物流有限公司,魏某意在公司佔51.51%的股份。2018年9月4日,執行人員對江蘇某物流有限公司收入情況、被執行人魏某意在中國農業銀行開戶以來的資金情況予以查詢。經在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稅務局查詢,該公司自2015年成立以來申報銷售收入合計986.78萬元。繳納增值稅合計79.25萬元,所得稅0.97萬元。被執行人魏某意在中國農業銀行前洲支行個人賬戶自2015年6月開設以來共計匯入金額為414.16萬元,其中公司匯入金額為133.63萬元。通過以上的調查內容,證明了魏某意在裁判文書生效後的期間有足夠的履行能力。按照我國刑法三百一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執行人魏某意有能力執行但拒不執行,已經構成了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海陽法院於2018年9月10日以被執行人涉嫌構成拒執罪將移送海陽市公安局立案偵查,2018年10月11日海陽市公安局對魏某意涉嫌拒執罪進行立案,並進行網上抓捕。2019年1月2日被執行人魏某意被廣西省警方抓捕,公安部門對其刑事拘留,至此,魏某意知道再也無法逃避執行了,主動聯繫海陽法院繳納了案款360000元(含延期付款利息),被公安部門取保候審。海陽法院於2019年1月28日將案款發放給申請執行人,該案執結。對魏某意的刑事追責尚未結束。

案例六、原告周某香與被告唐某強房屋騰遷案

——被執行人唐某強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原告周某香與被告唐某強因房屋繼承權問題,向牟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牟平區人民法院判定:位於煙臺市牟平區柳林飯店東/正四街北五層樓一單元一住宅樓由原告周某香使用,原告周某香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被告唐某強付清房屋出資款75000元;被告唐某強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搬離上述房屋。

判決生效後,周某香將應付給唐某強的75000元,扣除唐某強應承擔的訴訟費1531元后,將餘款73469元交到牟平法院。因唐某強欠其前妻撫養費,被牟平法院扣走4萬多元,餘款32074元被唐某強領取。

因唐某強拒不搬離涉案房屋,周某香向牟平法院申請執行,牟平法院於2017年8月14日立案執行。2017年8月16日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廉政監督卡、傳票,因聯繫不到被執行人送達被退回。

2018年2月28日牟平法院向被執行人唐某強直接送達執行通知書、廉政監督卡,責令被執行人唐某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唐某強稱涉案房屋是其唯一住房,不搬。又稱,他對房屋進行了裝修,花了20多萬元,如果搬,要求周某香給予補償。

2018年3月13日,牟平法院在涉案房屋處張貼公告要求被執行人唐某強在2018年3月29日前遷出涉案房屋。

因被執行人唐某強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牟平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向牟平區公安局移交該案,立案偵查。牟平檢察院以唐某強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牟平法院提起公訴,牟平法院審理期間,被執行人唐某強迫於壓力,於2019年搬出了涉案房屋。

被執行人唐某強具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刑法》有關規定,判處被告唐某強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案例七、父母欠債不還, 子女就業受阻

——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被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受到信譽懲戒後,主動履行了義務。

2019年8月30日,被執行人劉某急匆匆的找到蓬萊法院執行法官,說到:“我要趕快交錢,把2015年蓬執字第8**號案子趕快結了,請快點給我辦理。”執行法官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想當初被執行人劉某就是不履行義務,現在是什麼顯威力了呢?原來是失信大顯威力。劉某的兒子今年要就業,就職單位對家庭成員情況進行政審,劉某被列入失信名單是老賴,政審不合格,導致兒子不能順利就業。就職單位讓其在期限內處理,否則不予以錄取。劉某後悔因為自己的不履行、失信行為耽誤孩子一輩子,所以就趕緊去法院辦理,想讓孩子趕緊參加工作。執行法官立即辦理了相關手續。

對失信被執行人依法實施聯合信用懲戒,是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其對於推進社會誠信建設、提升執行工作質效具有重要意義。本案中,失信被執行人劉某因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法律義務,直接影響其子女就業,進而促使其主動履行義務,充分體現了失信聯合懲戒的威力。

案例八、張某與李某排除妨礙案

——被執行人李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被依法刑事拘留。

原告張某與被告李某排除妨礙糾紛一案,牟平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李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將其父親的墳墓從原告張某承包的山嵐裡遷出。

2018年2月1日,牟平區人民法院立案執行。2018年2月2日,向被執行人李某郵寄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廉政監督卡、傳票,因聯繫不到被執行人被退回。

2018年5月25日,牟平區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李某直接送達執行通知書、廉政監督卡,責令被執行人李某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告知李某如拒不遷出,將追究其拒執罪,被執行人李某仍拒絕履行。經牟平區人民法院徵求申請執行人意見,申請執行人表示如果給予適當補償,可以不遷。牟平區人民法院多次找被執行人做工作,被執行人表示拒不搬遷,也不給任何補償。2019年1月2日,牟平區人民法院在被執行人李某家外張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李某於2019年1月12日前將其父親的墳墓從張某承包的山嵐裡遷出,但被執行人李某一直未搬遷。牟平區人民法院又做被執行人工作,被執行人及其家屬態度強硬,拒不搬遷,也不給任何補償。

牟平區人民法院以被執行人李某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在公告期限內仍拒不將其父親的墳墓從申請執行人張某承包的山嵐裡遷出,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將該案移送煙臺市公安局牟平分局立案偵查。偵查期間煙臺市公安局牟平分局依法對被執行人李某實施了刑事拘留,被執行人李某迫於壓力主動向申請執行人張某支付補償款5000元,此案以雙方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而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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