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統計工作督察和約談制度——《河北省統計條例》解讀

河北 法律 跳槽那些事兒 經濟 河北新聞網承德新聞 2019-06-05
建立統計工作督察和約談制度——《河北省統計條例》解讀

河北省統計局局長楊景祥到基層檢查統計法執行情況。省統計局供圖

《河北省統計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2019年3月27日修訂通過,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為讓讀者更加了解條例施行的目的、意義及有關規定,近日,省統計局局長楊景祥對條例進行了解讀。

楊景祥指出,我省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原條例,是依據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制定的。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進行了修訂,2017年4月12日國務院第168次常務會議通過《統計法實施條例》,原條例與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中一些條款不相適應,迫切需要修訂完善。此外,隨著改革開放的逐步深入,法治建設進程的不斷加快,經濟社會關係日趨複雜,統計調查對象逐漸多元化,對統計工作的要求越來越高,同時,當前統計工作也面臨許多問題和矛盾,需要通過完善統計法律法規制度加以解決。

統計數據的真實準確是統計工作的基礎和根本,條例在保障統計數據質量方面做出了規定。

保證統計工作獨立性。條例規定,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和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侵犯。同時明確各級人民政府不得將政府統計機構作為地方計劃目標完成的責任單位,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也不得向統計調查對象分解統計數據任務。

建立健全統計工作責任制。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統計工作責任制,加強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防範和懲治,確保統計數據質量。

強化統計調查對象配合意識。條例規定,統計調查對象應當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拒絕、抵制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建立數據質量監控和評估制度。通過建立健全制度,制定統計數據質量控制工作規程,採用隨機抽查等方式對統計數據質量進行監管。

建立統計工作督察和約談制度。採取常規督察、專項督察等方式,推進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調查制度的落實,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保障統計數據質量。條例還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可以約談未履行統計監督職責的下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

對於如何高效地開展統計調查活動,條例規定提高統計調查科學性,減輕基層負擔,並充分利用非傳統數據和社會力量。條例明確規定了取得統計資料的法定調查方式,即以重大國情國力普查數據為基礎,充分利用部門行政記錄,健全完善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統計資料能夠通過行政記錄取得的,不得組織實施調查;通過抽樣調查、重點調查能夠滿足統計需要的,不得組織實施全面調查。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非傳統數據開發和共享,推動非傳統數據在統計分析、決策、諮詢中的應用;在利用社會力量方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根據統計工作需要,可以通過合作開發、購買服務等方式獲取社會信息資源,還可以委託依法成立的社會統計服務機構進行統計調查。

此外,楊景祥指出,條例在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關於查處統計違法行為規定的基礎上,根據我省情況作了充實細化。

一是加強政府對統計機構及有關部門的監督。規定將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和保障統計數據質量等情況作為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有關部門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二是明確了各級查處統計違法行為的職責。省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組織管理全省統計工作的監督檢查,負責查處重大統計違法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查處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違法行為;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有權糾正下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對統計違法行為不適當的處理決定。三是建立統計違法行為舉報制度。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要公佈舉報電話、通信地址、電子郵箱等,依法受理、核實、處理舉報,併為舉報人保密。四是加重了違法行為法律責任。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違法案件予以通報,對統計嚴重失信的企業要予以公示並實施聯合懲戒。(記者方素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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