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一)'

經濟 文化 習近平 法制 新聞 設計 大通宣傳 2019-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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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黨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規範黨和國家機構編制工作,鞏固黨治國理政的組織基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機構編制工作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為統領,以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導向,以推進黨和國家機構職能優化協同高效為著力點,完善機構設置,優化職能配置,提高效率效能,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有力制度和組織保障。

第三條機構編制工作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管機構編制。堅持黨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持民主集中制,把加強黨的領導貫徹到機構編制工作的各方面和全過程,完善保證黨的全面領導,始終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制度安排,有效實施黨中央方針政策。

(二)堅持優化協同高效。適應新時代新形勢新要求,力求科學合理、權責一致,科學審慎設置黨和國家機構,統籌謀劃好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建設;力求有統有分、有主有次,理順黨的領導體系和政府治理體系、武裝力量體系、群團工作體系之間的領導指揮關係,明確其他各個體系的職責定位,完善黨和國家機構佈局;力求履職到位、流程通暢,統籌幹部和機構編制資源,提高各類組織機構貫徹落實黨的決策部署的效率,構建運行順暢、充滿活力、令行禁止的工作體系。

(三)堅持機構編制剛性約束。貫徹編制就是法制的要求,機構編制一經確定必須嚴格執行,錄(聘)用人員、配備幹部、核撥人員經費等應當以機構編制為基本依據。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維護機構編制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切實把機構編制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加快完善機構編制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並有效實施,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履行法定程序。

(四)堅持機構編制瘦身與健身相結合。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和財政保障能力,管住管好用活機構編制,嚴控總量、統籌使用,科學增減,不斷提升機構編制資源使用效益。妥善處理嚴控機構編制與滿足發展需要之間的關係,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保障黨和國家事業發展,更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四條黨和國家機構改革、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各類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領導職數的配備和調整,適用本條例。

前款所稱各類機關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民主黨派機關、群團機關。

第二章 領導體制

第五條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全國機構編制工作。黨中央設立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作為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建設的頂層設計、總體佈局、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對黨和國家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二)研究提出機構編制工作的方針政策。

(三)研究提出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審定省級機構改革方案,指導地方各級機構改革工作。

(四)審定中央一級副部級以上各類機構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以下簡稱“三定”規定)。

(五)統一管理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的職能配置以及調整工作,統籌協調部門之間、部門與地方之間的職責分工。

(六)統一管理中央一級黨政機關,中央一級各民主黨派機關、群團機關的機構編制工作。審批上述單位廳局級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垂直管理機構、雙重領導並以部門領導為主的機構、派駐地方機構、我國駐外機構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七)審定地方行政編制總額、機構限額和職能配置的重要調整,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級行政機構的設置。

(八)研究提出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統一管理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以及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工作,審批地方廳局級事業單位的設置,指導協調地方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工作。

(九)推進機構編制法治建設,研究完善黨和國家機構編制法規制度。

(十)督促檢查各地區各部門貫徹黨中央關於機構編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重要決定,嚴肅機構編制紀律。

第六條各地區各部門黨委(黨組)必須服從黨中央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決落實黨和國家關於機構編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嚴格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機構改革、體制機制、機構、職能、編制和領導職數等規定,確保中央令行禁止、政令暢通。

各地區各部門黨委(黨組)根據規定的職責權限,負責本地區本部門的機構編制工作。

地方各級黨委設立機構編制委員會,管理本地區機構編制工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明確負責機構編制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鄉鎮、街道的機構編制事項由上一級機構編制委員會管理。

第七條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承擔日常工作,歸口本級黨委組織部門管理,根據授權和規定程序處理機構編制具體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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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黨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規範黨和國家機構編制工作,鞏固黨治國理政的組織基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機構編制工作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為統領,以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導向,以推進黨和國家機構職能優化協同高效為著力點,完善機構設置,優化職能配置,提高效率效能,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有力制度和組織保障。

第三條機構編制工作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管機構編制。堅持黨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持民主集中制,把加強黨的領導貫徹到機構編制工作的各方面和全過程,完善保證黨的全面領導,始終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制度安排,有效實施黨中央方針政策。

(二)堅持優化協同高效。適應新時代新形勢新要求,力求科學合理、權責一致,科學審慎設置黨和國家機構,統籌謀劃好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建設;力求有統有分、有主有次,理順黨的領導體系和政府治理體系、武裝力量體系、群團工作體系之間的領導指揮關係,明確其他各個體系的職責定位,完善黨和國家機構佈局;力求履職到位、流程通暢,統籌幹部和機構編制資源,提高各類組織機構貫徹落實黨的決策部署的效率,構建運行順暢、充滿活力、令行禁止的工作體系。

(三)堅持機構編制剛性約束。貫徹編制就是法制的要求,機構編制一經確定必須嚴格執行,錄(聘)用人員、配備幹部、核撥人員經費等應當以機構編制為基本依據。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維護機構編制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切實把機構編制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加快完善機構編制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並有效實施,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履行法定程序。

(四)堅持機構編制瘦身與健身相結合。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和財政保障能力,管住管好用活機構編制,嚴控總量、統籌使用,科學增減,不斷提升機構編制資源使用效益。妥善處理嚴控機構編制與滿足發展需要之間的關係,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保障黨和國家事業發展,更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四條黨和國家機構改革、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各類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領導職數的配備和調整,適用本條例。

前款所稱各類機關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民主黨派機關、群團機關。

第二章 領導體制

第五條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全國機構編制工作。黨中央設立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作為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建設的頂層設計、總體佈局、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對黨和國家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二)研究提出機構編制工作的方針政策。

(三)研究提出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審定省級機構改革方案,指導地方各級機構改革工作。

(四)審定中央一級副部級以上各類機構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以下簡稱“三定”規定)。

(五)統一管理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的職能配置以及調整工作,統籌協調部門之間、部門與地方之間的職責分工。

(六)統一管理中央一級黨政機關,中央一級各民主黨派機關、群團機關的機構編制工作。審批上述單位廳局級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垂直管理機構、雙重領導並以部門領導為主的機構、派駐地方機構、我國駐外機構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七)審定地方行政編制總額、機構限額和職能配置的重要調整,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級行政機構的設置。

(八)研究提出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統一管理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以及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工作,審批地方廳局級事業單位的設置,指導協調地方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工作。

(九)推進機構編制法治建設,研究完善黨和國家機構編制法規制度。

(十)督促檢查各地區各部門貫徹黨中央關於機構編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重要決定,嚴肅機構編制紀律。

第六條各地區各部門黨委(黨組)必須服從黨中央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決落實黨和國家關於機構編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嚴格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機構改革、體制機制、機構、職能、編制和領導職數等規定,確保中央令行禁止、政令暢通。

各地區各部門黨委(黨組)根據規定的職責權限,負責本地區本部門的機構編制工作。

地方各級黨委設立機構編制委員會,管理本地區機構編制工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明確負責機構編制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鄉鎮、街道的機構編制事項由上一級機構編制委員會管理。

第七條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承擔日常工作,歸口本級黨委組織部門管理,根據授權和規定程序處理機構編制具體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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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黨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規範黨和國家機構編制工作,鞏固黨治國理政的組織基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機構編制工作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為統領,以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導向,以推進黨和國家機構職能優化協同高效為著力點,完善機構設置,優化職能配置,提高效率效能,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有力制度和組織保障。

第三條機構編制工作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管機構編制。堅持黨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持民主集中制,把加強黨的領導貫徹到機構編制工作的各方面和全過程,完善保證黨的全面領導,始終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制度安排,有效實施黨中央方針政策。

(二)堅持優化協同高效。適應新時代新形勢新要求,力求科學合理、權責一致,科學審慎設置黨和國家機構,統籌謀劃好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建設;力求有統有分、有主有次,理順黨的領導體系和政府治理體系、武裝力量體系、群團工作體系之間的領導指揮關係,明確其他各個體系的職責定位,完善黨和國家機構佈局;力求履職到位、流程通暢,統籌幹部和機構編制資源,提高各類組織機構貫徹落實黨的決策部署的效率,構建運行順暢、充滿活力、令行禁止的工作體系。

(三)堅持機構編制剛性約束。貫徹編制就是法制的要求,機構編制一經確定必須嚴格執行,錄(聘)用人員、配備幹部、核撥人員經費等應當以機構編制為基本依據。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維護機構編制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切實把機構編制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加快完善機構編制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並有效實施,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履行法定程序。

(四)堅持機構編制瘦身與健身相結合。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和財政保障能力,管住管好用活機構編制,嚴控總量、統籌使用,科學增減,不斷提升機構編制資源使用效益。妥善處理嚴控機構編制與滿足發展需要之間的關係,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保障黨和國家事業發展,更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四條黨和國家機構改革、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各類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領導職數的配備和調整,適用本條例。

前款所稱各類機關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民主黨派機關、群團機關。

第二章 領導體制

第五條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全國機構編制工作。黨中央設立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作為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建設的頂層設計、總體佈局、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對黨和國家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二)研究提出機構編制工作的方針政策。

(三)研究提出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審定省級機構改革方案,指導地方各級機構改革工作。

(四)審定中央一級副部級以上各類機構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以下簡稱“三定”規定)。

(五)統一管理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的職能配置以及調整工作,統籌協調部門之間、部門與地方之間的職責分工。

(六)統一管理中央一級黨政機關,中央一級各民主黨派機關、群團機關的機構編制工作。審批上述單位廳局級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垂直管理機構、雙重領導並以部門領導為主的機構、派駐地方機構、我國駐外機構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七)審定地方行政編制總額、機構限額和職能配置的重要調整,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級行政機構的設置。

(八)研究提出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統一管理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以及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工作,審批地方廳局級事業單位的設置,指導協調地方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工作。

(九)推進機構編制法治建設,研究完善黨和國家機構編制法規制度。

(十)督促檢查各地區各部門貫徹黨中央關於機構編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重要決定,嚴肅機構編制紀律。

第六條各地區各部門黨委(黨組)必須服從黨中央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決落實黨和國家關於機構編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嚴格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機構改革、體制機制、機構、職能、編制和領導職數等規定,確保中央令行禁止、政令暢通。

各地區各部門黨委(黨組)根據規定的職責權限,負責本地區本部門的機構編制工作。

地方各級黨委設立機構編制委員會,管理本地區機構編制工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明確負責機構編制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鄉鎮、街道的機構編制事項由上一級機構編制委員會管理。

第七條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承擔日常工作,歸口本級黨委組織部門管理,根據授權和規定程序處理機構編制具體事宜。

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一)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一)

監製/鄭明善 責編/王成賢 編輯/保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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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黨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規範黨和國家機構編制工作,鞏固黨治國理政的組織基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機構編制工作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為統領,以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導向,以推進黨和國家機構職能優化協同高效為著力點,完善機構設置,優化職能配置,提高效率效能,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有力制度和組織保障。

第三條機構編制工作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管機構編制。堅持黨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持民主集中制,把加強黨的領導貫徹到機構編制工作的各方面和全過程,完善保證黨的全面領導,始終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制度安排,有效實施黨中央方針政策。

(二)堅持優化協同高效。適應新時代新形勢新要求,力求科學合理、權責一致,科學審慎設置黨和國家機構,統籌謀劃好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建設;力求有統有分、有主有次,理順黨的領導體系和政府治理體系、武裝力量體系、群團工作體系之間的領導指揮關係,明確其他各個體系的職責定位,完善黨和國家機構佈局;力求履職到位、流程通暢,統籌幹部和機構編制資源,提高各類組織機構貫徹落實黨的決策部署的效率,構建運行順暢、充滿活力、令行禁止的工作體系。

(三)堅持機構編制剛性約束。貫徹編制就是法制的要求,機構編制一經確定必須嚴格執行,錄(聘)用人員、配備幹部、核撥人員經費等應當以機構編制為基本依據。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維護機構編制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切實把機構編制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加快完善機構編制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並有效實施,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履行法定程序。

(四)堅持機構編制瘦身與健身相結合。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和財政保障能力,管住管好用活機構編制,嚴控總量、統籌使用,科學增減,不斷提升機構編制資源使用效益。妥善處理嚴控機構編制與滿足發展需要之間的關係,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保障黨和國家事業發展,更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四條黨和國家機構改革、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各類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領導職數的配備和調整,適用本條例。

前款所稱各類機關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民主黨派機關、群團機關。

第二章 領導體制

第五條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全國機構編制工作。黨中央設立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作為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建設的頂層設計、總體佈局、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對黨和國家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二)研究提出機構編制工作的方針政策。

(三)研究提出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審定省級機構改革方案,指導地方各級機構改革工作。

(四)審定中央一級副部級以上各類機構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以下簡稱“三定”規定)。

(五)統一管理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的職能配置以及調整工作,統籌協調部門之間、部門與地方之間的職責分工。

(六)統一管理中央一級黨政機關,中央一級各民主黨派機關、群團機關的機構編制工作。審批上述單位廳局級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垂直管理機構、雙重領導並以部門領導為主的機構、派駐地方機構、我國駐外機構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七)審定地方行政編制總額、機構限額和職能配置的重要調整,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級行政機構的設置。

(八)研究提出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統一管理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以及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工作,審批地方廳局級事業單位的設置,指導協調地方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工作。

(九)推進機構編制法治建設,研究完善黨和國家機構編制法規制度。

(十)督促檢查各地區各部門貫徹黨中央關於機構編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重要決定,嚴肅機構編制紀律。

第六條各地區各部門黨委(黨組)必須服從黨中央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決落實黨和國家關於機構編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嚴格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機構改革、體制機制、機構、職能、編制和領導職數等規定,確保中央令行禁止、政令暢通。

各地區各部門黨委(黨組)根據規定的職責權限,負責本地區本部門的機構編制工作。

地方各級黨委設立機構編制委員會,管理本地區機構編制工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明確負責機構編制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鄉鎮、街道的機構編制事項由上一級機構編制委員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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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製/鄭明善 責編/王成賢 編輯/保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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