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寶依法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法律 刑法 交通 靈寶 新聞 平安靈寶 2019-09-12
""靈寶依法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國家機關工作秩序,規範信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依法處置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進行信訪活動應遵守《信訪條例》及其他國家法律法規。信訪人採取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逐級反映問題,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破壞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二、信訪人不依法表達訴求,進行纏訪、鬧訪以及越級上訪,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社會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等,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越級走訪,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訪事項到信訪接待場所走訪,拒不按照規定推選代表,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

(二)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投訴請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請求信訪事項複查、複核,或者信訪訴求已經依法解決,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多次信訪、重複登記,在信訪接待等場所多次纏訪,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教育無效的;

(三)組織或者參與圍堵、衝擊國家機關、信訪接待場所、大型群眾活動場所、重要會場,嚴重擾亂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的;

(四)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信訪接待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滯留、散發傳單、打橫幅標語、穿狀衣、喊口號、放喇叭、燃鞭炮、敲鑼打鼓、聚集鬨鬧等,嚴重擾亂公共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的;

(五)煽動、串聯、脅迫、誘使他人越級上訪或者採取過激方式表達訴求,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的;

(六)以遞交信訪材料、反映問題等為由,非法滯留國家機關辦公場所、信訪接待場所,或者在上述場所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

(七)利用老人、病人、殘疾人或未成年人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員進行非正常上訪,或者故意將其遺棄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信訪接待場所的;

(八)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信訪接待場所,恐嚇、威脅、侮辱、謾罵、毆打信訪接待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強行衝闖政法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十)以遞交信訪材料、反映問題等為由,非法攔截、強登、扒乘機動車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時拋撒信訪材料,影響交通秩序的;

(十一)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治安管理處罰或者黨政紀處分的;

(十二)進京到天安門廣場、中南海周邊、黨和國家領導人住地、國家重大活動舉辦場館、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中央軍委大樓、中央主要新聞單位辦公場所、外國駐華使領館、國賓下榻處等非信訪地上訪的;

(十三)借上訪之名,在重大活動、重要會議和節慶日期間,赴省進京越級信訪、惡意登記或在信訪過程中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

(十四)採取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等行為,故意製造影響,或以提供諮詢、援助等名義,在幕後煽動、教唆、組織、策劃上述活動的;

(十五)以信訪或者信訪代理為名,騙取他人財物,藉機斂財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十六)以赴省進京上訪、持續纏訪鬧訪、製造社會影響等威脅、要挾手段,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

(十七)揚言實施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或者在公共場所以實施跳河、跳樓、跳橋等行為相要挾,製造社會影響的;

(十八)通過網站、論壇、微博、微信等互聯網信息平臺,製作、複製、傳播有關信訪事項的虛假消息,煽動非法聚集、遊行、示威活動或揚言實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教唆信訪人自傷、自殘、自殺,製造社會極端事件的;

(十九)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多次發送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二十)藉助宗族等勢力,利用徵地、租地、拆遷、工程項目建設,要挾政府機關,煽動、策劃、組織群眾纏訪、鬧訪、越級上訪的;

(二十一)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本通告所列情形之外的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置。

三、對於信訪事項已經依法終結,或已簽訂息訪協議並實際接受相應補償救助,仍就同一信訪事項進行信訪並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曾因違法信訪行為被行政拘留或判處刑罰後,繼續在信訪活動中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組織、指揮、串聯、煽動、資助違法信訪活動的組織者和骨幹分子,予以依法嚴懲。

四、在本通告發布之前已經認識到非法信訪行為危害性,認錯態度較好的,依法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通告發布後仍執意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五、信訪人要依法、理性表達自己的意願,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對違法信訪活動不支持、不參與、不圍觀,共同打造和諧穩定、安定有序的社會環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政法機關提醒:違法上訪,觸犯法律,失去自由,影響家人。違法犯罪個人信息永久記錄,將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的政審,從而影響考學、入黨、徵兵、報考機關事業單位、就業等。公民要依法有序信訪,合理表達訴求。違法信訪,擾亂社會秩序,最終害人又害己。

中共靈寶市委政法委員會

靈寶市人民法院

靈寶市人民檢察院

靈寶市公安局

靈寶市司法局

靈寶市信訪局

2019年9月9日

"靈寶依法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國家機關工作秩序,規範信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依法處置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進行信訪活動應遵守《信訪條例》及其他國家法律法規。信訪人採取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逐級反映問題,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破壞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二、信訪人不依法表達訴求,進行纏訪、鬧訪以及越級上訪,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社會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等,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越級走訪,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訪事項到信訪接待場所走訪,拒不按照規定推選代表,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

(二)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投訴請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請求信訪事項複查、複核,或者信訪訴求已經依法解決,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多次信訪、重複登記,在信訪接待等場所多次纏訪,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教育無效的;

(三)組織或者參與圍堵、衝擊國家機關、信訪接待場所、大型群眾活動場所、重要會場,嚴重擾亂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的;

(四)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信訪接待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滯留、散發傳單、打橫幅標語、穿狀衣、喊口號、放喇叭、燃鞭炮、敲鑼打鼓、聚集鬨鬧等,嚴重擾亂公共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的;

(五)煽動、串聯、脅迫、誘使他人越級上訪或者採取過激方式表達訴求,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的;

(六)以遞交信訪材料、反映問題等為由,非法滯留國家機關辦公場所、信訪接待場所,或者在上述場所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

(七)利用老人、病人、殘疾人或未成年人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員進行非正常上訪,或者故意將其遺棄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信訪接待場所的;

(八)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信訪接待場所,恐嚇、威脅、侮辱、謾罵、毆打信訪接待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強行衝闖政法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十)以遞交信訪材料、反映問題等為由,非法攔截、強登、扒乘機動車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時拋撒信訪材料,影響交通秩序的;

(十一)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治安管理處罰或者黨政紀處分的;

(十二)進京到天安門廣場、中南海周邊、黨和國家領導人住地、國家重大活動舉辦場館、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中央軍委大樓、中央主要新聞單位辦公場所、外國駐華使領館、國賓下榻處等非信訪地上訪的;

(十三)借上訪之名,在重大活動、重要會議和節慶日期間,赴省進京越級信訪、惡意登記或在信訪過程中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

(十四)採取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等行為,故意製造影響,或以提供諮詢、援助等名義,在幕後煽動、教唆、組織、策劃上述活動的;

(十五)以信訪或者信訪代理為名,騙取他人財物,藉機斂財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十六)以赴省進京上訪、持續纏訪鬧訪、製造社會影響等威脅、要挾手段,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

(十七)揚言實施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或者在公共場所以實施跳河、跳樓、跳橋等行為相要挾,製造社會影響的;

(十八)通過網站、論壇、微博、微信等互聯網信息平臺,製作、複製、傳播有關信訪事項的虛假消息,煽動非法聚集、遊行、示威活動或揚言實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教唆信訪人自傷、自殘、自殺,製造社會極端事件的;

(十九)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多次發送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二十)藉助宗族等勢力,利用徵地、租地、拆遷、工程項目建設,要挾政府機關,煽動、策劃、組織群眾纏訪、鬧訪、越級上訪的;

(二十一)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本通告所列情形之外的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置。

三、對於信訪事項已經依法終結,或已簽訂息訪協議並實際接受相應補償救助,仍就同一信訪事項進行信訪並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曾因違法信訪行為被行政拘留或判處刑罰後,繼續在信訪活動中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組織、指揮、串聯、煽動、資助違法信訪活動的組織者和骨幹分子,予以依法嚴懲。

四、在本通告發布之前已經認識到非法信訪行為危害性,認錯態度較好的,依法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通告發布後仍執意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五、信訪人要依法、理性表達自己的意願,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對違法信訪活動不支持、不參與、不圍觀,共同打造和諧穩定、安定有序的社會環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政法機關提醒:違法上訪,觸犯法律,失去自由,影響家人。違法犯罪個人信息永久記錄,將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的政審,從而影響考學、入黨、徵兵、報考機關事業單位、就業等。公民要依法有序信訪,合理表達訴求。違法信訪,擾亂社會秩序,最終害人又害己。

中共靈寶市委政法委員會

靈寶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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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寶市信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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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國家機關工作秩序,規範信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依法處置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進行信訪活動應遵守《信訪條例》及其他國家法律法規。信訪人採取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逐級反映問題,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破壞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二、信訪人不依法表達訴求,進行纏訪、鬧訪以及越級上訪,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社會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等,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越級走訪,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訪事項到信訪接待場所走訪,拒不按照規定推選代表,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

(二)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投訴請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請求信訪事項複查、複核,或者信訪訴求已經依法解決,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多次信訪、重複登記,在信訪接待等場所多次纏訪,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教育無效的;

(三)組織或者參與圍堵、衝擊國家機關、信訪接待場所、大型群眾活動場所、重要會場,嚴重擾亂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的;

(四)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信訪接待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滯留、散發傳單、打橫幅標語、穿狀衣、喊口號、放喇叭、燃鞭炮、敲鑼打鼓、聚集鬨鬧等,嚴重擾亂公共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的;

(五)煽動、串聯、脅迫、誘使他人越級上訪或者採取過激方式表達訴求,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的;

(六)以遞交信訪材料、反映問題等為由,非法滯留國家機關辦公場所、信訪接待場所,或者在上述場所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

(七)利用老人、病人、殘疾人或未成年人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員進行非正常上訪,或者故意將其遺棄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信訪接待場所的;

(八)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信訪接待場所,恐嚇、威脅、侮辱、謾罵、毆打信訪接待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強行衝闖政法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十)以遞交信訪材料、反映問題等為由,非法攔截、強登、扒乘機動車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時拋撒信訪材料,影響交通秩序的;

(十一)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治安管理處罰或者黨政紀處分的;

(十二)進京到天安門廣場、中南海周邊、黨和國家領導人住地、國家重大活動舉辦場館、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中央軍委大樓、中央主要新聞單位辦公場所、外國駐華使領館、國賓下榻處等非信訪地上訪的;

(十三)借上訪之名,在重大活動、重要會議和節慶日期間,赴省進京越級信訪、惡意登記或在信訪過程中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

(十四)採取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等行為,故意製造影響,或以提供諮詢、援助等名義,在幕後煽動、教唆、組織、策劃上述活動的;

(十五)以信訪或者信訪代理為名,騙取他人財物,藉機斂財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十六)以赴省進京上訪、持續纏訪鬧訪、製造社會影響等威脅、要挾手段,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

(十七)揚言實施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或者在公共場所以實施跳河、跳樓、跳橋等行為相要挾,製造社會影響的;

(十八)通過網站、論壇、微博、微信等互聯網信息平臺,製作、複製、傳播有關信訪事項的虛假消息,煽動非法聚集、遊行、示威活動或揚言實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教唆信訪人自傷、自殘、自殺,製造社會極端事件的;

(十九)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多次發送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二十)藉助宗族等勢力,利用徵地、租地、拆遷、工程項目建設,要挾政府機關,煽動、策劃、組織群眾纏訪、鬧訪、越級上訪的;

(二十一)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本通告所列情形之外的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置。

三、對於信訪事項已經依法終結,或已簽訂息訪協議並實際接受相應補償救助,仍就同一信訪事項進行信訪並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曾因違法信訪行為被行政拘留或判處刑罰後,繼續在信訪活動中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組織、指揮、串聯、煽動、資助違法信訪活動的組織者和骨幹分子,予以依法嚴懲。

四、在本通告發布之前已經認識到非法信訪行為危害性,認錯態度較好的,依法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通告發布後仍執意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五、信訪人要依法、理性表達自己的意願,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對違法信訪活動不支持、不參與、不圍觀,共同打造和諧穩定、安定有序的社會環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政法機關提醒:違法上訪,觸犯法律,失去自由,影響家人。違法犯罪個人信息永久記錄,將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的政審,從而影響考學、入黨、徵兵、報考機關事業單位、就業等。公民要依法有序信訪,合理表達訴求。違法信訪,擾亂社會秩序,最終害人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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傾聽民聲、匯聚民智

關注民生、服務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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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國家機關工作秩序,規範信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依法處置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進行信訪活動應遵守《信訪條例》及其他國家法律法規。信訪人採取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逐級反映問題,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破壞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二、信訪人不依法表達訴求,進行纏訪、鬧訪以及越級上訪,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社會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等,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越級走訪,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訪事項到信訪接待場所走訪,拒不按照規定推選代表,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

(二)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投訴請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請求信訪事項複查、複核,或者信訪訴求已經依法解決,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多次信訪、重複登記,在信訪接待等場所多次纏訪,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教育無效的;

(三)組織或者參與圍堵、衝擊國家機關、信訪接待場所、大型群眾活動場所、重要會場,嚴重擾亂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的;

(四)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信訪接待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滯留、散發傳單、打橫幅標語、穿狀衣、喊口號、放喇叭、燃鞭炮、敲鑼打鼓、聚集鬨鬧等,嚴重擾亂公共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的;

(五)煽動、串聯、脅迫、誘使他人越級上訪或者採取過激方式表達訴求,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的;

(六)以遞交信訪材料、反映問題等為由,非法滯留國家機關辦公場所、信訪接待場所,或者在上述場所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

(七)利用老人、病人、殘疾人或未成年人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員進行非正常上訪,或者故意將其遺棄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信訪接待場所的;

(八)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信訪接待場所,恐嚇、威脅、侮辱、謾罵、毆打信訪接待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強行衝闖政法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十)以遞交信訪材料、反映問題等為由,非法攔截、強登、扒乘機動車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時拋撒信訪材料,影響交通秩序的;

(十一)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治安管理處罰或者黨政紀處分的;

(十二)進京到天安門廣場、中南海周邊、黨和國家領導人住地、國家重大活動舉辦場館、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中央軍委大樓、中央主要新聞單位辦公場所、外國駐華使領館、國賓下榻處等非信訪地上訪的;

(十三)借上訪之名,在重大活動、重要會議和節慶日期間,赴省進京越級信訪、惡意登記或在信訪過程中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

(十四)採取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等行為,故意製造影響,或以提供諮詢、援助等名義,在幕後煽動、教唆、組織、策劃上述活動的;

(十五)以信訪或者信訪代理為名,騙取他人財物,藉機斂財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十六)以赴省進京上訪、持續纏訪鬧訪、製造社會影響等威脅、要挾手段,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

(十七)揚言實施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或者在公共場所以實施跳河、跳樓、跳橋等行為相要挾,製造社會影響的;

(十八)通過網站、論壇、微博、微信等互聯網信息平臺,製作、複製、傳播有關信訪事項的虛假消息,煽動非法聚集、遊行、示威活動或揚言實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教唆信訪人自傷、自殘、自殺,製造社會極端事件的;

(十九)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多次發送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二十)藉助宗族等勢力,利用徵地、租地、拆遷、工程項目建設,要挾政府機關,煽動、策劃、組織群眾纏訪、鬧訪、越級上訪的;

(二十一)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本通告所列情形之外的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置。

三、對於信訪事項已經依法終結,或已簽訂息訪協議並實際接受相應補償救助,仍就同一信訪事項進行信訪並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曾因違法信訪行為被行政拘留或判處刑罰後,繼續在信訪活動中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組織、指揮、串聯、煽動、資助違法信訪活動的組織者和骨幹分子,予以依法嚴懲。

四、在本通告發布之前已經認識到非法信訪行為危害性,認錯態度較好的,依法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通告發布後仍執意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五、信訪人要依法、理性表達自己的意願,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對違法信訪活動不支持、不參與、不圍觀,共同打造和諧穩定、安定有序的社會環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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