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不戴安全頭盔'

海口 交通 海甸島 騎行 法律 椰城交警 201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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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規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乘坐人應當佩戴安全頭盔。據統計,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和乘坐人摔倒在地,往往是頭部著地,最容易受到致命傷害,佩戴安全頭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護當事人顱腦免受損傷。因此,請每一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乘坐人要提高安全意識,駕乘電動自行車時務必佩戴安全頭盔。

以下曝光一批騎行電動自行車未帶安全頭盔違法行為,根據《海口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第51條第1款的規定駕駛或乘坐電動自行車未佩戴安全頭盔的處40元罰款的處罰。請廣大市民嚴格遵守交通法律規定,保障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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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規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乘坐人應當佩戴安全頭盔。據統計,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和乘坐人摔倒在地,往往是頭部著地,最容易受到致命傷害,佩戴安全頭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護當事人顱腦免受損傷。因此,請每一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乘坐人要提高安全意識,駕乘電動自行車時務必佩戴安全頭盔。

以下曝光一批騎行電動自行車未帶安全頭盔違法行為,根據《海口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第51條第1款的規定駕駛或乘坐電動自行車未佩戴安全頭盔的處40元罰款的處罰。請廣大市民嚴格遵守交通法律規定,保障生命財產安全。

曝光臺:不戴安全頭盔

車牌號:海口 034722

姓名:吳某升 身份證:4600281976****2817 違法路段:金龍路與玉沙路交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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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規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乘坐人應當佩戴安全頭盔。據統計,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和乘坐人摔倒在地,往往是頭部著地,最容易受到致命傷害,佩戴安全頭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護當事人顱腦免受損傷。因此,請每一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乘坐人要提高安全意識,駕乘電動自行車時務必佩戴安全頭盔。

以下曝光一批騎行電動自行車未帶安全頭盔違法行為,根據《海口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第51條第1款的規定駕駛或乘坐電動自行車未佩戴安全頭盔的處40元罰款的處罰。請廣大市民嚴格遵守交通法律規定,保障生命財產安全。

曝光臺:不戴安全頭盔

車牌號:海口 034722

姓名:吳某升 身份證:4600281976****2817 違法路段:金龍路與玉沙路交叉口

曝光臺:不戴安全頭盔

車牌號:海口 48914

姓名:李某翔 身份證:4600351986****1118 違法路段:金龍路與玉沙路交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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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規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乘坐人應當佩戴安全頭盔。據統計,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和乘坐人摔倒在地,往往是頭部著地,最容易受到致命傷害,佩戴安全頭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護當事人顱腦免受損傷。因此,請每一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乘坐人要提高安全意識,駕乘電動自行車時務必佩戴安全頭盔。

以下曝光一批騎行電動自行車未帶安全頭盔違法行為,根據《海口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第51條第1款的規定駕駛或乘坐電動自行車未佩戴安全頭盔的處40元罰款的處罰。請廣大市民嚴格遵守交通法律規定,保障生命財產安全。

曝光臺:不戴安全頭盔

車牌號:海口 034722

姓名:吳某升 身份證:4600281976****2817 違法路段:金龍路與玉沙路交叉口

曝光臺:不戴安全頭盔

車牌號:海口 48914

姓名:李某翔 身份證:4600351986****1118 違法路段:金龍路與玉沙路交叉口

曝光臺:不戴安全頭盔

車牌號:507704

姓名:陳某好 身份證:4600061969****064x 違法路段:海甸島人民大道三路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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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規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乘坐人應當佩戴安全頭盔。據統計,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和乘坐人摔倒在地,往往是頭部著地,最容易受到致命傷害,佩戴安全頭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護當事人顱腦免受損傷。因此,請每一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乘坐人要提高安全意識,駕乘電動自行車時務必佩戴安全頭盔。

以下曝光一批騎行電動自行車未帶安全頭盔違法行為,根據《海口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第51條第1款的規定駕駛或乘坐電動自行車未佩戴安全頭盔的處40元罰款的處罰。請廣大市民嚴格遵守交通法律規定,保障生命財產安全。

曝光臺:不戴安全頭盔

車牌號:海口 034722

姓名:吳某升 身份證:4600281976****2817 違法路段:金龍路與玉沙路交叉口

曝光臺:不戴安全頭盔

車牌號:海口 48914

姓名:李某翔 身份證:4600351986****1118 違法路段:金龍路與玉沙路交叉口

曝光臺:不戴安全頭盔

車牌號:507704

姓名:陳某好 身份證:4600061969****064x 違法路段:海甸島人民大道三路路口

曝光臺:不戴安全頭盔

車牌號:687660

姓名:李某才 身份證4600281999****4034 違法路段:國貿路與玉沙路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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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規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乘坐人應當佩戴安全頭盔。據統計,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和乘坐人摔倒在地,往往是頭部著地,最容易受到致命傷害,佩戴安全頭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護當事人顱腦免受損傷。因此,請每一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乘坐人要提高安全意識,駕乘電動自行車時務必佩戴安全頭盔。

以下曝光一批騎行電動自行車未帶安全頭盔違法行為,根據《海口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第51條第1款的規定駕駛或乘坐電動自行車未佩戴安全頭盔的處40元罰款的處罰。請廣大市民嚴格遵守交通法律規定,保障生命財產安全。

曝光臺:不戴安全頭盔

車牌號:海口 034722

姓名:吳某升 身份證:4600281976****2817 違法路段:金龍路與玉沙路交叉口

曝光臺:不戴安全頭盔

車牌號:海口 48914

姓名:李某翔 身份證:4600351986****1118 違法路段:金龍路與玉沙路交叉口

曝光臺:不戴安全頭盔

車牌號:507704

姓名:陳某好 身份證:4600061969****064x 違法路段:海甸島人民大道三路路口

曝光臺:不戴安全頭盔

車牌號:687660

姓名:李某才 身份證4600281999****4034 違法路段:國貿路與玉沙路路口

曝光臺:不戴安全頭盔

車牌號:A49251

姓名:馮某偉 身份證:4600271992****6213 違法路段:金龍路與玉沙路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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