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產權50年後歸誰?以後再不用擔心了

購房 法律 特價房唐山 2019-07-05

政府在與房屋所有人簽訂徵用合同以後,房屋所有人就要搬離現在所居住的地方,如果房屋所有人搬離以後並沒有固定的住所,那麼政府將會為其提供安置房保障生活,因此安置房只是起到一個過渡的作用。

然而,安置房也是有產權的,那麼安置房產權50年後歸誰呢?小編來為大家解析。

安置房產權50年後歸誰?以後再不用擔心了


一、安置房產權50年後歸誰呢?

根據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中的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另外,在《物權法》出臺之前,根據1994年7月5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並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也就是說,根據以往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是需要繳納一定費用的。

《物權法》出臺後,雖然規定了可以自動續期,但實際上並沒有對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準和辦法做出明確規定。因此,相關的專業人士認為,適當續費是最有可能的。

二、安置房可以買賣嗎?

安置房是可以進行買賣的,而且整個交易流程和常規的商品房也沒有太多差別。但是安置房買賣中,有幾點問題大家需要注意的:

1、需要進行買賣的安置房是否已經年滿五年

現在很多地區的的安置房都是需要居住滿五年後才能上市交易,如果大家要購買安置房,可以提前打聽一下地方安置房交易規則,進一步核實下該房產是否達到交易標準。如果房屋沒有達到交易年限,請不要輕易買賣。

2、需要進行買賣的安置房是否繳納過土地出讓金

安置房買賣最看重的就是產權手續了,凡是能夠在市面上進行買賣交易的的安置房,一定是需要補交土地出讓金的,取得了完全的土地使用權才能買賣。否則相關部門不予認同,這樣一來,即使你購買了,享受不了法律保護。

3、買賣安置房需要縮短購房時間

現在買房講究一個時效性,最好是越快越好,省時省力。因為購房戰線拉得越長,變數越多,所以大家在購買安置房時也要儘量縮短交易期限,在合同簽訂之前就辦好各種手續,準備好各種需要的證件和資料,防止買家方反悔。

另外,在購房的時候,一定要到公證處進行公正,免得日後產生不必要的經濟糾紛。由於這幾年各地區房價的飛昇,導致現在的房價變化也特別大,很有可能在臨交易前出現大幅度上漲的情況,因此大家一定要防止賣家突然性的毀約,以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

三、安置房是否有不動產權證?

因為拆遷安置房是根據國家政策規定,對被拆遷戶進行的安置補償的房屋,所以凡是通過正規拆遷程序,由取得拆遷許可證的開發商開發建造的安置房屋,被安置人將來都能取得房屋的產權證。

一般來說,安置房在這2種情況下,可辦理不動產權證:

一種是由政府分配的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房產屬個人所有的,但五年內不得上市,五年後可辦理不動產權證;另一種是房產開發公司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與一般商品房沒有區別,可自由上市,可以按照程序辦理不動產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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