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老鄉名字買房,老鄉卻把房賣了!房子究竟歸誰所有?法院這樣判……

購房 法律 廣州 廣州日報 蕉嶺 生活報 2019-06-22

因為沒有購房資格或規避限購、稅收、登記等政策,一些購房者便借用他人的名字購買房屋,房屋登記在別人名下,錢卻是自己出。那麼,當房產登記在代持人名下,代持人卻將房屋轉手賣出時,會出現什麼樣的法律後果呢

2002年,小趙的父親趙某民想購買某集團開發的某小區的房屋,但該小區的房屋只能以集團職工身份訂購,苦於沒有購房資格,趙某民便找到在該集團上班的老鄉趙某坤,與之商量後,用趙某坤名義購買了一套房屋


借老鄉名字買房,老鄉卻把房賣了!房子究竟歸誰所有?法院這樣判……


當時趙某民是該集團鐵粉的供貨商,而購房款由該集團應付趙某民的鐵粉款中抵扣。該房屋在辦理登記時,趙某坤隱瞞趙某民將房屋的權屬登記在自己的名下 。2010年趙某坤因投資需要向小張借款,後因資金斷裂,借款無法償還,於2014年將登記在其名下的該房屋以4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小張,同年8月雙方辦理了過戶登記。

直至2017年,該房屋仍由小趙夫婦居住。小張認為,房屋是其通過合法途徑購買,並取得了房地產權證,他對房屋擁有最充分、最完整的財產權和物權,對該套房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為維護自身利益,小張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趙夫婦立即搬離該房屋,並賠償其損失。而小趙認為,房屋是其父親趙某民支付購房款購買的,雖然趙某坤擅自將房屋登記在其名下並將其出售,但房屋的實際出資人是趙某民,房屋的產權也應當屬於趙某民。

梅州市蕉嶺縣法院經審理認為 ,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 。”根據涉案房地產權屬證的內容顯示,該房屋的房地產權屬人是小張。法院依法認定小張是涉案房屋的房地產權屬人。被告未提供證據證實是其父親通過購買的方式取得涉案房屋產權,法院不予支持。當物權受到侵佔時,作為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和恢復原狀等物權的保護方式。小趙夫婦一直佔有使用涉案房產,小張作為涉案房屋的權利人請求小趙夫婦騰退涉案房產屬於行使物權權利,因此,小張請求小趙夫婦騰退涉案房屋,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被告小趙夫婦應於判決生效三十日內搬遷出(即騰退)該房屋,並返還給原告小張,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表示借名買房有風險,若房屋登記在代持人名下,實際出資人不是登記的產權人,當代持人與善意第三人簽訂買賣合同並過戶,實際出資人的權益可能會受到損害 。所以,購房者需警惕借名買房可能存在的風險,依法保護好自身合法權益。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章程 通訊員 張瑜 陳立輝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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