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結構化安排

風投 私募 基金 投資 信本投資諮詢 2017-06-08

小編今天給大家介紹下契約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結構化安排,大家一起來學習下吧!

契約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結構化安排

信本諮詢:www.sjxbzx.com

根據《內容與格式指引》第37條規定:“私募基金採用結構化安排的,不得違背‘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基本原則,直接或間接對結構化私募基金的持有人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2016年7月18日正式實施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第15條規定:“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蔘照本規定執行”。《暫行規定》的重要內容之一即是對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作出若干禁止性規定,具體包括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直接或者間接對優先級份額認購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但不限於在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合同中約定計提優先級份額收益、提前終止罰息、劣後級或第三方機構差額補足優先級收益、計提風險保證金補足優先級收益等;

(二)未對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劣後級份額認購者的身份及風險承擔能力進行充分適當的盡職調查;

(三)未在資產管理合同中充分披露和揭示結構化設計及相應風險情況、收益分配情況、風控措施等信息;

(四)通過穿透核查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標的,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嵌套投資其他結構化金融產品劣後級份額;

(五)股票類、混合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的槓桿倍數超過1倍,固定收益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的槓桿倍數超過3倍,其他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的槓桿倍數超過2倍;

(六)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名稱中未包含“結構化”或“分級”字樣;

(七)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的總資產佔淨資產的比例超過140%,非結構化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即“一對多”)的總資產佔淨資產的比例超過200%。

因此,契約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結構化安排應當遵守前述《暫行規定》,但《暫行規定》並不適用於股權投資、創業投資及其他類型的契約型基金。

如果你還有關於這方面的知識想要了解,歡迎隨時諮詢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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