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歲女子患肺癌,買了20萬防癌險,遭保險公司拒賠,憑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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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武漢的劉女士50歲,兩年前買了20萬保額的防癌險,近期確診身患肺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結果保險公司拒賠,於是劉女士對保險公司提起訴訟,法院判賠:保險公司賠償20萬元。

看到這裡,你是不是也想吐槽:保險公司淨是騙人的?如果是以前的我,肯定也會說,保險公司這也不賠,那也不賠!

可是當還原整個事件之後,發現原來另有蹊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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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武漢的劉女士50歲,兩年前買了20萬保額的防癌險,近期確診身患肺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結果保險公司拒賠,於是劉女士對保險公司提起訴訟,法院判賠:保險公司賠償20萬元。

看到這裡,你是不是也想吐槽:保險公司淨是騙人的?如果是以前的我,肯定也會說,保險公司這也不賠,那也不賠!

可是當還原整個事件之後,發現原來另有蹊蹺

50歲女子患肺癌,買了20萬防癌險,遭保險公司拒賠,憑什麼?

01

真實案例

劉女士在兩年前,身體不適去醫院檢查,被診斷為“左肺繼發性肺結核,支氣管結核,肺部腫瘤性病變待排”,擔心被誤診,於是去了多家醫院進一步診斷,診斷結果排除肺癌。於是住院治療,在出院後,劉女士想到要買一份保險,於是通過互聯網買了一份防癌險。

在這之後,劉女士一直未有痊癒,後續病情加重,在兩年後被確診為胃癌

劉女士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於是就有了開頭的部分。

法院以電子保單上未親筆簽名,且保險公司並對劉女士疾病問詢,所以應當承擔理賠責任,判賠保險公司支付理賠金額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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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武漢的劉女士50歲,兩年前買了20萬保額的防癌險,近期確診身患肺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結果保險公司拒賠,於是劉女士對保險公司提起訴訟,法院判賠:保險公司賠償20萬元。

看到這裡,你是不是也想吐槽:保險公司淨是騙人的?如果是以前的我,肯定也會說,保險公司這也不賠,那也不賠!

可是當還原整個事件之後,發現原來另有蹊蹺

50歲女子患肺癌,買了20萬防癌險,遭保險公司拒賠,憑什麼?

01

真實案例

劉女士在兩年前,身體不適去醫院檢查,被診斷為“左肺繼發性肺結核,支氣管結核,肺部腫瘤性病變待排”,擔心被誤診,於是去了多家醫院進一步診斷,診斷結果排除肺癌。於是住院治療,在出院後,劉女士想到要買一份保險,於是通過互聯網買了一份防癌險。

在這之後,劉女士一直未有痊癒,後續病情加重,在兩年後被確診為胃癌

劉女士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於是就有了開頭的部分。

法院以電子保單上未親筆簽名,且保險公司並對劉女士疾病問詢,所以應當承擔理賠責任,判賠保險公司支付理賠金額20萬元

50歲女子患肺癌,買了20萬防癌險,遭保險公司拒賠,憑什麼?

02

案例分析

有人會疑問,法院判賠是不是說明保險公司錯了?

其實從理論上講,劉女士的"肺部腫瘤性病變待排"會影響到承保結果,也就是說,如果劉女士如實告知自己的疾病的話,保險公司是有可能會直接拒保的!或者責任除外承保,也就是說保險公司也可能會承保,但不賠付由於肺部疾病導致的衍生疾病,保險法有規定: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所以理論上不賠付是合理的。但為什麼又賠了呢?

也是因為保險法,其中的不利解釋原則:

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所以,法院要更多的傾向於被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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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武漢的劉女士50歲,兩年前買了20萬保額的防癌險,近期確診身患肺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結果保險公司拒賠,於是劉女士對保險公司提起訴訟,法院判賠:保險公司賠償20萬元。

看到這裡,你是不是也想吐槽:保險公司淨是騙人的?如果是以前的我,肯定也會說,保險公司這也不賠,那也不賠!

可是當還原整個事件之後,發現原來另有蹊蹺

50歲女子患肺癌,買了20萬防癌險,遭保險公司拒賠,憑什麼?

01

真實案例

劉女士在兩年前,身體不適去醫院檢查,被診斷為“左肺繼發性肺結核,支氣管結核,肺部腫瘤性病變待排”,擔心被誤診,於是去了多家醫院進一步診斷,診斷結果排除肺癌。於是住院治療,在出院後,劉女士想到要買一份保險,於是通過互聯網買了一份防癌險。

在這之後,劉女士一直未有痊癒,後續病情加重,在兩年後被確診為胃癌

劉女士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於是就有了開頭的部分。

法院以電子保單上未親筆簽名,且保險公司並對劉女士疾病問詢,所以應當承擔理賠責任,判賠保險公司支付理賠金額20萬元

50歲女子患肺癌,買了20萬防癌險,遭保險公司拒賠,憑什麼?

02

案例分析

有人會疑問,法院判賠是不是說明保險公司錯了?

其實從理論上講,劉女士的"肺部腫瘤性病變待排"會影響到承保結果,也就是說,如果劉女士如實告知自己的疾病的話,保險公司是有可能會直接拒保的!或者責任除外承保,也就是說保險公司也可能會承保,但不賠付由於肺部疾病導致的衍生疾病,保險法有規定: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所以理論上不賠付是合理的。但為什麼又賠了呢?

也是因為保險法,其中的不利解釋原則:

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所以,法院要更多的傾向於被保人。

50歲女子患肺癌,買了20萬防癌險,遭保險公司拒賠,憑什麼?

03

生活中的啟示

相信很多人都是在身體有疾病之後,才會想著從保險上“薅羊毛”,這時候不考慮能不能薅到手,在身體健康的時候,卻總會忽略自己的生活習慣:熬夜、加班、酗酒、保持一種姿態的職業習慣、吸菸等等各種不良的生活狀態,所謂積少成多也是這樣,雖然我並不賣保險,但是也希望你在用到的時候,能夠有保障,保50萬比掙50萬容易的多。畢竟意外、大病哪一種會降落到我們身邊,真的沒法預料。你的家庭經得住意外和重大疾病的風險嗎?不妨先做個風險測評,看自己保障缺口在哪裡,這樣以後有需要購買保險的時候,不至於太盲目,而導致亂花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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