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聊天記錄證據如何被法院認定?'

法律 民法 刑法 技術 大眾汽車 律贏惠 2019-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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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聊天記錄證據如何被法院認定?

【摘要】進入21世紀以後,互聯網技術也逐漸在各個行業以及百姓生活中不斷普及,支付方式可以通過掃碼、刷臉,新聞可以和事件調查進展同步播出,人們可以通過各大媒體即時發表自己的觀點和想法。因此,網絡上相關內容也成為了如今各類案件糾紛的重要證據。但是儘管網絡越來越重要,我國民事訴訟中也將電子數據列為證據類型之一,但是立法現狀以及司法實踐仍然存在很多問題。我國法律應當完善證明力在我國民事訴訟中的認定規則。

【關鍵詞】民事訴訟 網上聊天記錄 證明力 認定規則

一、網上聊天記錄的證明力認定規則分析

(一)我國關於網上聊天記錄證明力的法律規定

當前我國在民事訴訟領域並沒有單獨的法律法規對於網上聊天記錄證明力予以規定,司法實踐中一般是參照其他領域法律法規對於電子數據的證明力的規定,尤其是刑事訴訟法領域。在2016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從五個方面對認定電子數據作為證據時的證明力作出了較詳細的規定,並且列出了兩種電子數據不得作為定案證據的情況。

除了我國刑事訴訟上對於電子數據證明力有著相關規定,前面提到的《電子簽名法》也涉及到了證明力的相關規定,它將數據電文的真實性和證明力審查主要分為了四個方面,主要是從形成、存儲、傳送的方法、內容是否完整、記錄發送形式以及其他一些相關因素進行審查。但是由於技術發展並未到位,因此司法實踐中多是採用間接認定的方式,通過其他因素進行數據電文的相關審查。不僅如此,該部法律也作出了不能夠區別對待數據電文的規定,使得數據電文的法律定位得到了進一步的明確和肯定。儘管司法實踐一直以《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作為網上聊天記錄審查的參考依據,但是《民事訴訟法》通過一系列修訂,將電子數據列為了新的證據種類,因此對於數據電文和網上聊天記錄是否屬於同一類,也是有待商榷的。因此,對於網上聊天記錄證明效力的法律依據適用,應當保持謹慎態度。

(二)網上聊天記錄證明力認定現狀分析

1.對網上聊天記錄的證明力存在偏見

當前,按照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情況,對於網上聊天記錄證明力的認定主要參考真實性、合法性以及關聯性三個方面。但是由於立法的不完善、技術的不支持以及司法上眾多司法不平衡等原因,這三個方面目前在司法認定上都存在一定困難。首先在真實性方面,是目前關於網上聊天記錄最受偏見的一環。其主要原因在於網上聊天記錄很容易被刪減、更改,而對此的鑑定需要專業人士運用相關信息技術才能夠鑑定,並不是可以單純的從肉眼直觀判斷,並且即便通過專業人士的鑑定,也並不能夠就會有明確有效的判斷。因此,司法機關在對於網上聊天記錄作為證據認定時,一直保持較為謹慎的態度。

司法機關對於網上聊天記錄的偏見,並非只是侷限在司法機關,而是整個社會意識形態的問題。由於當前網絡上魚龍混雜,會出現許多不真實信息,也會造成不少騙局,對於網上聊天記錄的相關證明並不能有效說明問題。比如,新浪微博上關於一些明星的新聞雙方都有通過網上聊天記錄自證的舉措,但是劇情也總是會出現反轉,導致群眾一頭霧水。因此,對於網上聊天記錄的不信任危機是大眾普遍現象。

但是普通百姓的偏見受到眾多因素影響,無法急於一時去修正,所以目前來說不應當是位於首位的考量,但是司法機關的偏見應當即時得到修正。在一些民事糾紛中,如果出現只有網上聊天記錄作為關鍵性證據的情況,那麼法官對網上聊天記錄是否存在偏見就會導致案件審理結果大相徑庭。

2.司法人員專業技術知識欠缺,鑑定機構設施不健全

上述提到,我國目前對於網上聊天記錄的相關認定規則有所欠缺,對於證明力的規則並不完善,法官在司法實踐中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但是我國對於法官的考核都是以法律知識為主,法官基本都是法學專業出生,對於信息技術並不是很瞭解。① 首先,對於網上聊天記錄的生成環節,不管是經過刪減、篡改還是正常狀態下,其界面的呈現看不出一點痕跡。因此,作為技術上的“小白”對於此類證據的認定束手無措。同時,我們也不能夠要求法官具備這方面的專業知識,畢竟會增加他們的負擔。因此,這需要依靠相關的鑑定機構進行輔助。

可是鑑定機構目前也存在諸多問題。目前,國內具有相關資質的鑑定機構比較少,主要是由於國家目前對於這方面並沒有引起太大的重視,機構設施也比較單一,因此在認定的精確度上並不能夠有效保證。

二、相關問題研究啟示

(一)完善網上聊天記錄證據證明力的路徑

證明力是網上聊天記錄作為證據最關鍵的一點,該證據是否具有證明資格,具備證明資格後該案件對於案件事實是否有關聯,關聯性強弱或者是該證據對於案件事實證明作用大與小等,都關係網上聊天記錄其證明力的認定。但如何進行網上聊天記錄證明力的認定,是當前司法實踐中的難題。目前,沒有出臺相應的認定規則可供司法機關參考,況且法官一般情況下都不具備專業的技術,對於網上聊天記錄的認定需要專業技術進行審查,成為民事訴訟中很難著手的環節。

當前,司法機關對於網上聊天記錄證明力的認定主要是依據兩方面:第一是證據關聯性認定,基於該證據真實性認定後,還需要判斷該證據與該案件是否有關聯,主要是從證據主體與當事人主體是否有關,證據內容與訴訟依據是否有關;第二是該網上聊天記錄的內容與待審查的案件事實是否有關聯,其證據說明程度是否高。儘管當前司法機關對於網上聊天記錄證明力的認定有著一個通常適用的標準,但是由於該認定並未有相應正式規定出臺,使得許多認定規則沒有法律依據,法官在自由裁量權下,對於證據的採納與否缺乏理論支撐,極易引起當事人的不滿。因此,我們應當儘快完善網上聊天記錄相關證明力認定規則。具體而言,主要應具備以下幾個方面的規則制定:

1.強調具有完全證明力的網上聊天記錄證明力認定規則

完全證明力的認定應當符合證據的各項要求,表明只有該證據具備真實性、完整性、關聯性以及可採性,且這幾項指標都應當達到最高值,才能夠認定為該證據具備完全證明力。考察證據是否具有完全證明力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認定:(1)該網上聊天記錄已經過專業人士或者專業機構確認其內容沒有被篡改,生成時符合法律規定,沒有系統後臺不正常運行的情況,提交時符合法律關於證據認定的規定,此時證據具有可靠性和真實性,法律應當採納;(2)在質證環節,雙方均沒有異議,採取默認或者直接認可的方式表示對於該證據的肯定;(3)通過相關間接證據的認定,確認該提交證據與原始證據沒有差異,具備與原件相同的效力;(4)通過相關聊天記錄使用的系統後臺環境測評以及相關附屬的其他信息,提升該證據的證明力。

2.最佳網上聊天記錄證據規則

司法機關在民事案件的審查過程中,經常會發生多個類似證據共同提交的情形,比如網上聊天記錄作為證據提交時,當事人都會選擇利於自己一方利益的一段對話。對於當事人雙方提交證據類似,並且所證明內容有衝突時,司法機關應當適用最佳證據原則,擇一認定。該原則主要是借鑑最高法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相關規定,強調應當設立相應規則以防出現該類情況時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可供參考。主要從幾個方面進行考量:(1)數據編碼,每一份網上聊天記錄有著相應的數據對照信息,同樣的數據編碼其證明力應當是相等的。(2)證據形式,一般認為原始數據的證明力應當大於傳輸後、或者經過加工的網絡數據。也就是說,當網上聊天記錄通過一定手段的傳送或者加工,就會導致其證明力低於原始未經加工的網上聊天記錄。(3)製作來源,一般情況下民事訴訟中網上聊天記錄作為證據的收集和採用來源都是當事人自己製作,極少數會出現具備相應職權的國家機關單位或者一些社團組織製作的情況,因此該類通過相應單位制作的比當事人自己製作的證明力大。(4)完整性與關聯性認定,網上聊天記錄作為證據提交時是否具備完整性,該證據是否能夠和其他證據形成相對完整證據鏈,是否能夠相互印證案件事實。此類情況其證明力大於無法形成構成完整證據鏈的單個網上聊天記錄。(5)該證據獲得訴訟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可比只有一方認可的證據證明力強。(6)網上聊天記錄後臺計算機系統的認定,一般認為封閉的後臺系統比較為開放後臺系統更具證明力。(7)是否經過公證,公證後的網上聊天記錄證明力應大於未經公證的。

3.補強證據規則

該規則是對於證明力提升的兜底規則。目前,由於網上聊天記錄證據認定在立法以及司法上都有不完善的問題,該類證據的認定在技術上也有一定困難,想要完全適用上述規則有一定的侷限。該規則對於網上聊天記錄對於其作為證據的相應三方面的要素要求不高,表示可以其他輔助手段對該證據進行證明力補強。該規則主要是從與網上聊天記錄相關因素著手,側面加強該證據的證明力。比如,網上聊天記錄通常存於手機內部,提交時通常採用複印件的方式,如果能夠與原件的內容進行核對無誤後,即可證明該證據的證明力。又比如,如果該網上聊天記錄自身內容的認定上存在一定困難,那麼我們可以從間接上對於運行系統、後臺服務系統等方面進行認定。通過對這些系統的認定,逐一排查關於網上聊天記錄不穩定性、可隨意更改特點的質疑。當然不止上述舉例,網上聊天記錄的各個環節都有可能出現問題,使得網上聊天記錄的證明力變低。因此,各個環節的間接證明都能夠通過補強規則提升證據證明力。

(二)引入專家輔助人提高網上聊天記錄證明力

1.專家輔助人制度引入來源

通過對於域外相關文獻的考察,筆者發現在最近十多年的時間裡,許多國家都針對國內所制定的鑑定制度結合了本屬於當事人主義模式下的專家證人制度,進行了相應修改,主要的改革模式是引入了技術輔助人員作為鑑定人。該制度的改革,使得法官在司法上能夠更為清楚地認定電子數據類的科技證據。對於該制度實施得比較好的國家有德國、法國、意大利。德國和法國設立了單獨的專家證人制度,專家證人不同於鑑定人,專家證人可以針對鑑定人意見,在技術層面給予一定的建議,發表自己的專業觀點。② 與法國、德國不同,意大利設立了“技術顧問”制度,技術顧問儘管仍然屬於第三方,但是可以直接參與到鑑定過程中,對於鑑定提出專業性意見,並且該技術顧問是由公訴機關和當事人任意一方指定的。總而言之,上述制度都對於電子數據證明力的認定有著積極作用,使得司法機關的審查更為清晰有效。

不僅該項制度被廣泛運用於國外,在我國的法律制度裡也有相關關於引入專家輔助人的制度。我國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也引進了專家輔助人制度,比如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在案件中公訴機關與當事人雙方,包括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都有權利依照法律申請具備專業知識的人蔘與到庭審中,針對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蔘與到庭審環節,針對相關鑑定意見發表相應建議。不僅如此,民事訴訟中也有相關規定表示為了庭審的公證,當事人雙方可以申請專業人士出庭。最高法的相關司法解釋更加進一步確認了該項制度的實施。由此可見,該項制度雖然借鑑於國外,但我國法律已經出臺了相應的專家輔助人制度。

2.專家輔助人在網上聊天記錄證明力中的適用

雖然在我國民事訴訟中已經有專家輔助人制度的相關規定,但是並沒有明確規定網上聊天記錄證明力認定時該如何適用專家輔助人制度。首先,應當明確專家輔助人的法律地位以及權利界限問題。對於專家輔助人是否能夠參與到庭審中的問題,通過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體現,對於此我國應當持肯定態度。因此,專家輔助人的法律地位應當屬於訴訟參與人之一,對於其意見可以作為一方當事人的陳述,作為法官審查考量的一大因素。其次,專家輔助人的職責與義務問題。引入專家輔助人主要是為了規範我國目前在民事訴訟中對於網上聊天記錄證明力的認定規則,因此專家輔助人的職責與義務都應當與網上聊天記錄認定相關,主要從網上聊天記錄的內容、相應的時間節點、數據屬性、數據來源等等方面進行鑑定,對於庭審中所提交的相關證據有提出意見以及質疑、反駁該證據的職責。最後,專家輔助人的主觀態度問題。儘管專家輔助人可以是公訴機關主動引入,也可以是當事人任意一方申請引入,但由於民事訴訟中公權一向不過多幹預私權,因此專家輔助人多由當事人一方為自身利益而引入。但儘管如此,專家輔助人也應當秉持客觀公證的態度。

當前我國信息技術發展迅速,網上聊天是時下最為流行的社交手段。不僅如此,網上轉賬業務也越來越便利,因此網上聊天記錄含有多種交易信息的憑證,成為各類民事借貸關係的關鍵性證據。除此之外,由於網絡是相對開放的平臺,人們在網絡上多使用不真實的名稱、頭像,人人都有表達權,因此網上聊天記錄也有可能涉及許多侵權行為。在民事案件中,網上聊天記錄作為證據提交的情況越來越多,其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只有完善證明力相關認定規則和程序,才能促進我國法律體系不斷髮展。

【注 釋】

① 田平安.鑑定結論論[J].現代法學,2000.6期。

② 龍宗智、孫末非.非鑑定專家制度在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完善[J].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14.1。

作者:李勝希/中豪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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