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困擾,老字號該如何“出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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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

當前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品牌所代表的企業文化軟實力不可小覷,而老字號品牌作為質量與信譽的象徵,往往成為經營者的制勝贏利法寶。家族成員本應協力同心,共同將老字號發揚傳承。遺憾的是,有些家族成員為了品牌經營權對簿公堂。近日,二中院就審理了一起老字號的網絡侵權糾紛。

【案情簡介】

2017年1月18日,某網友在微信公眾號上發表文章。陳某認為該文中記述的品牌註冊問題侵犯自己名譽權。2017年5月26日,另一網友在也該微信公眾號上發表文章,陳某認為文中記述的關於陳氏家族成員內部品牌經營的問題侵犯了自己名譽權。陳某認為陳某某聯合案外人撰寫該文,文章中使用的字號名稱侵犯了自己經營的餐飲管理公司的註冊商標及企業字號。而陳某某稱該字號是家族老字號,家族人有權使用。為此,陳某向網絡平臺運營商甲公司投訴,甲公司認為根據陳某提交材料難以判斷文章存在捏造虛構等內容。

投訴未果後,陳某將陳某某及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刪除微信公眾號中的兩篇文章並賠禮道歉,賠償經營損失5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並承擔相關維權費用。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根據陳某提供的證據,難以證明陳某某是文章的作者或共同作者,無法證明陳某某侵犯了陳某名譽權等權利;對於陳某要求甲公司承擔侵權責任的主張,陳某亦無法證明甲公司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或者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而未採取必要措施,故判決駁回陳某的訴訟請求。

【終審判決】

一審判決後,陳某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二中院認為,陳某並未提供直接證據證明陳某某虛構事實,並參與了前述文章的撰寫或創作。無法確認陳某某系文章的作者或共同作者,並侵害了陳某的名譽權,且從訴訟主體來看,陳某作為自然人,與其經營的餐飲公司並非同一民事主體,其亦無權以自然人的身份代替餐飲公司主張權利。關於陳某主張甲公司承擔侵權責任一節,依據查明的事實,甲公司已將兩篇文章刪除。陳某亦曾表示起訴甲公司是希望甲公司提供文章作者的相關信息以確認該作者為被告,其認可甲公司不再承擔侵權責任。且依據陳某提交的相關證據,無法證明甲公司在收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或其公司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公司的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而未採取必要措施,故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寄語】

無論是個人的名譽,還是企業的經營發展,商標和字號的合理使用,均應貫徹平等保護合法權益之立法精神。百年曆史積澱的老字號,所承載的是深厚的文化內涵,無論是經營者,還是家族成員,均應共同秉承企業經營宗旨,傳揚前輩的奮鬥精神,彌合分歧,共同努力,為堅守傳統文化的營商重生作出努力。甲公司作為具備相當實力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亦應不斷提升經營理念,進一步完善服務流程管理和糾紛處理機制,為網絡空間的營商發展等提供更高水平的引導、管理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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