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綏訊 扶綏縣某衛生院十五年前將空閒土地租賃給他人,合同到期後承租人拒不歸還土地,無奈之下,衛生院一紙訴狀將承租人告上法庭,要求承租人恢復土地原狀,返還承租土地,近日,扶綏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土地糾紛案,判令被告甘某在判決書生效後20日內將承租土地交還原告。
2002年3月21日,被告甘某與原告扶綏縣某衛生院簽訂一份《土地承租合同書》,租賃了原告宿舍區空閒土地總面積約10畝,用於種養、賣肥料等經營,並在所租土地上建設面積約300平方米臨時性建築物使用,約定租期從2002年3月21日至2017年3月20日,租金總共8000元。今年3月份合同到期後,原告多次向被告發文催告歸還土地,但甘某以各種理由拒不返還所租賃的土地。2017年4月,原告將被告訴至扶綏縣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自行清理地上物品,恢復原狀,並歸還承租土地。
扶綏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依法訂立的合同受到法律保護,各方當事人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原告與甘某簽訂的租地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合同。各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原、被告雙方租賃關係於2017年3月21日已到期,因雙方未能就續租場地達成一致意見,因此,被告再繼續使用該土地已無合同約定及法律依據,被告理應將所租賃的土地返還原告,被告拒不履行合同義務,應承擔法律責任。2017年6月15日,法院依法作出裁決,判令被告甘某在判決書生效後20日內自行清理承租地上種植物和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並將承租土地交還原告。(李崇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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