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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默認”由“兩顧”的女兒繼承,這操作合理嗎?
在莆田,女兒婚嫁有“兩顧”和“外嫁”之分,荔城區的劉某衛去世後未留下書面遺囑,家裡按習俗,房產由“兩顧”的次女繼承,但在過戶時,“外嫁”的長女不肯放棄房產。
近日,荔城法院調解一起因房產繼承引起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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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默認”由“兩顧”的女兒繼承,這操作合理嗎?
在莆田,女兒婚嫁有“兩顧”和“外嫁”之分,荔城區的劉某衛去世後未留下書面遺囑,家裡按習俗,房產由“兩顧”的次女繼承,但在過戶時,“外嫁”的長女不肯放棄房產。
近日,荔城法院調解一起因房產繼承引起的糾紛。
案情回顧
劉某衛與劉某金系夫妻關係,雙方共育有兩個女兒,長女劉某彬,次女劉某雙。2011年6月份,劉某衛因病去世後,因為次女劉某雙在劉某衛生前就已被安排為“兩顧”,家人一致認為房產由次女繼承,要求長女放棄對其父的繼承權。
但在劉某雙辦理房產過戶時,劉某彬卻不肯配合,劉某彬認為自己是劉某衛的長女,也有權利繼承房產。
因此,劉某雙一紙訴狀將其訴至法院。荔城法院的林佳冰法官收到該案後,認為該案系家庭糾紛,對簿公堂必然容易使雙方矛盾激化,親情受傷,應當調解為宜,便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後將該案委託給調解中心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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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默認”由“兩顧”的女兒繼承,這操作合理嗎?
在莆田,女兒婚嫁有“兩顧”和“外嫁”之分,荔城區的劉某衛去世後未留下書面遺囑,家裡按習俗,房產由“兩顧”的次女繼承,但在過戶時,“外嫁”的長女不肯放棄房產。
近日,荔城法院調解一起因房產繼承引起的糾紛。
案情回顧
劉某衛與劉某金系夫妻關係,雙方共育有兩個女兒,長女劉某彬,次女劉某雙。2011年6月份,劉某衛因病去世後,因為次女劉某雙在劉某衛生前就已被安排為“兩顧”,家人一致認為房產由次女繼承,要求長女放棄對其父的繼承權。
但在劉某雙辦理房產過戶時,劉某彬卻不肯配合,劉某彬認為自己是劉某衛的長女,也有權利繼承房產。
因此,劉某雙一紙訴狀將其訴至法院。荔城法院的林佳冰法官收到該案後,認為該案系家庭糾紛,對簿公堂必然容易使雙方矛盾激化,親情受傷,應當調解為宜,便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後將該案委託給調解中心進行調解。
人民調解員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交流,充分了解雙方當事人的不同訴求,並耐心對原被告釋法說理:於法,劉某衛去世前並沒有立下遺囑,根據法定繼承,原被告均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享有平等的繼承權,於情,手足情深抵萬金,贏了官司卻輸了親情得不償失。
經過耐心細緻的勸解,雙方終達成協議,劉某雙補償劉某彬200000元,劉某彬收到劉某雙的補償款後放棄繼承上述房產的實體權利,並確認房產歸劉某雙所有,原被告雙方當場履行義務。
法官說法
Q1:什麼是法定繼承?
“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這樣的舊觀念在部分老一輩心中根深蒂固,但是在不管是法律上還是親情上,都是割捨不掉的關係。
本案中,劉某衛在去世前未立下書面遺囑,也不存在由劉某雙“默認”繼承房產的情況,需根據法定繼承辦理遺產。法定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沒有對其遺產的處理立有遺囑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範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的原則的一種繼承形式。
Q2:什麼情況下適用法定繼承?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1、被繼承人生前未與他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或雖訂立遺贈扶養協議,但只處分了部分遺產,或協議已失去法律效力的。
2、被繼承人生前未立遺囑、遺贈,或雖立遺囑、遺贈,但只處分了部分遺產,或所立遺囑、遺贈無效或部分無效的。
3、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
4、遺囑繼承人放棄遺囑繼承或受遺贈人放棄受領遺贈的。
5、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受遺贈人喪失遺贈受領權的。
來源:正義莆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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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荔城法院調解一起因房產繼承引起的糾紛。
案情回顧
劉某衛與劉某金系夫妻關係,雙方共育有兩個女兒,長女劉某彬,次女劉某雙。2011年6月份,劉某衛因病去世後,因為次女劉某雙在劉某衛生前就已被安排為“兩顧”,家人一致認為房產由次女繼承,要求長女放棄對其父的繼承權。
但在劉某雙辦理房產過戶時,劉某彬卻不肯配合,劉某彬認為自己是劉某衛的長女,也有權利繼承房產。
因此,劉某雙一紙訴狀將其訴至法院。荔城法院的林佳冰法官收到該案後,認為該案系家庭糾紛,對簿公堂必然容易使雙方矛盾激化,親情受傷,應當調解為宜,便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後將該案委託給調解中心進行調解。
人民調解員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交流,充分了解雙方當事人的不同訴求,並耐心對原被告釋法說理:於法,劉某衛去世前並沒有立下遺囑,根據法定繼承,原被告均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享有平等的繼承權,於情,手足情深抵萬金,贏了官司卻輸了親情得不償失。
經過耐心細緻的勸解,雙方終達成協議,劉某雙補償劉某彬200000元,劉某彬收到劉某雙的補償款後放棄繼承上述房產的實體權利,並確認房產歸劉某雙所有,原被告雙方當場履行義務。
法官說法
Q1:什麼是法定繼承?
“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這樣的舊觀念在部分老一輩心中根深蒂固,但是在不管是法律上還是親情上,都是割捨不掉的關係。
本案中,劉某衛在去世前未立下書面遺囑,也不存在由劉某雙“默認”繼承房產的情況,需根據法定繼承辦理遺產。法定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沒有對其遺產的處理立有遺囑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範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的原則的一種繼承形式。
Q2:什麼情況下適用法定繼承?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1、被繼承人生前未與他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或雖訂立遺贈扶養協議,但只處分了部分遺產,或協議已失去法律效力的。
2、被繼承人生前未立遺囑、遺贈,或雖立遺囑、遺贈,但只處分了部分遺產,或所立遺囑、遺贈無效或部分無效的。
3、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
4、遺囑繼承人放棄遺囑繼承或受遺贈人放棄受領遺贈的。
5、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受遺贈人喪失遺贈受領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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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荔城法院調解一起因房產繼承引起的糾紛。
案情回顧
劉某衛與劉某金系夫妻關係,雙方共育有兩個女兒,長女劉某彬,次女劉某雙。2011年6月份,劉某衛因病去世後,因為次女劉某雙在劉某衛生前就已被安排為“兩顧”,家人一致認為房產由次女繼承,要求長女放棄對其父的繼承權。
但在劉某雙辦理房產過戶時,劉某彬卻不肯配合,劉某彬認為自己是劉某衛的長女,也有權利繼承房產。
因此,劉某雙一紙訴狀將其訴至法院。荔城法院的林佳冰法官收到該案後,認為該案系家庭糾紛,對簿公堂必然容易使雙方矛盾激化,親情受傷,應當調解為宜,便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後將該案委託給調解中心進行調解。
人民調解員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交流,充分了解雙方當事人的不同訴求,並耐心對原被告釋法說理:於法,劉某衛去世前並沒有立下遺囑,根據法定繼承,原被告均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享有平等的繼承權,於情,手足情深抵萬金,贏了官司卻輸了親情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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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劉某衛在去世前未立下書面遺囑,也不存在由劉某雙“默認”繼承房產的情況,需根據法定繼承辦理遺產。法定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沒有對其遺產的處理立有遺囑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範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的原則的一種繼承形式。
Q2:什麼情況下適用法定繼承?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1、被繼承人生前未與他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或雖訂立遺贈扶養協議,但只處分了部分遺產,或協議已失去法律效力的。
2、被繼承人生前未立遺囑、遺贈,或雖立遺囑、遺贈,但只處分了部分遺產,或所立遺囑、遺贈無效或部分無效的。
3、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
4、遺囑繼承人放棄遺囑繼承或受遺贈人放棄受領遺贈的。
5、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受遺贈人喪失遺贈受領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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