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未盡贍養義務,子女能分遺產?法院這樣判'

法律 濟南 我在宮裡做廚師 民法 海報新聞客戶端 2019-08-06
""以案說法|未盡贍養義務,子女能分遺產?法院這樣判

多年不贍養父母,等老人過世了再來爭遺產,能分嗎?近日,濟南歷城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兩姐妹因遺產分割問題鬧上法庭,值得一提的是,姐妹倆還是養子女。

父母身亡,養女要繼承遺產

孟某與張某系夫妻關係,小孟和小張都曾以子女的身份落戶於老兩口名下,登記在同一戶口。

2009年9月,孟某去世;2017年7月,張某去世。

但在2017年6月,張某曾立有代書遺囑一份,載明:“我和丈夫孟某在某村某號的房屋被拆遷後安置了兩套樓房,在我百年之後,某小區的兩套房屋全部由我的女兒小孟一人繼承。”張某在立遺囑人處簽字,代書人處和見證人處都簽字。

小張了解到,孟某和張某老兩口生前存於村委會集資款8萬餘元,並按時享有收益,另外,兩人拆遷安置所得位於歷城區某小區兩套房產。

對遺囑,小張並不認可。小張認為,自己是孟某、張某的養女,要求對孟某、張某的遺產進行分割繼承, 他們之間建立了合法的養父母子女關係,均登記在同一戶口。老兩口僅有自己和小孟兩養子女,無其他子女。自己作為合法繼承人,有權分割被繼承人的遺產。小孟對小張所述事實不予認可。

2017年10月,小張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依法繼承分割張某、孟某位於濟南市歷城區某街道村委會的集資款8萬元及其收益;依法分割被繼承人孟某、張某領取的土地補償款;依法分割被繼承人張某、孟某位於濟南市歷城區某小區兩套房屋使用權。

未盡贍養義務,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小張與孟某、張某是否形成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小張是否有權繼承遺產?

法院審理認為,小張要求繼承張某、孟某夫婦的遺產,應證實其具備繼承人的身份。小張主張其系兩被繼承人的養女,根據收養法的規定,收養關係應當向縣級以上政府民政部門登記之日起成立。小張主張的收養關係發生於收養法頒佈之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的規定,親友、群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長期共同生活的,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當按照收養關係對待。根據該規定可以認定,事實收養關係需要雙方以養父母子女的關係長期共同生活。

庭審中,小孟申請出庭的各證人與張某、孟某均存在一定的鄰里或親屬關係,對孟某、張某生前的生活狀況較為了解,他們的證人證言具有較強的證明力。結合各證人證言及張某生前的錄音內容,可以認定小張沒有以養父母和養子女的身份與兩被繼承人長期共同生活。小張所提及的相關證明,因兩被繼承人均非本村村民,該村委證明不具備證明雙方身份關係的效力。小張未能舉證證實其與孟某、張某以養父母子女的身份長期共同生活,也未能證實其在孟某、張某年老生病時期盡到了贍養義務。

對小張要求依法分割張某、孟某遺產的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據此,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駁回小張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子女不贍養父母,遺產少分或不分

收養關係建立的養父母和養子女關係是通過法律擬製的血親關係,根據《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於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也就是說,收養關係一經成立,養子女便取得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有權繼承養父母的遺產。

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遺產分配也可以不均等。

在本案例中,小張提交的主要證據即戶籍登記的相關信息記載情況。被告小孟申請出庭的各證人與被繼承人張某、孟某均存在一定的鄰里或親屬關係,對孟某、張某生前的生活狀況較為了解,根據他們的陳述狀況可以得知,小張並未與被繼承人共同長期生活,兩被繼承人並未事實撫養過小張,而是在形式上因為特殊歷史原因將小張登記在其家庭戶籍簿中,故對於小張所主張的系被繼承人養女的事實並不能成立。小張在此情況下,無權主張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崔巖 馬雲雲 實習生 魏筱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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