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男子借120萬卻只還60萬 法院還支持?

法律 民法 江蘇網警 2019-04-04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很多人都覺得任何時候索要欠款都可以。但是,如果借條上寫上了還款日期,可就要注意了。四川綿陽遊仙男子陳某,借給唐某120萬,註明了還款日期,但是,在還款日期內,唐某隻還了60萬。近4年後,陳某向法院起訴,但因為無法出具證明自己多次主張過債權。近日,綿陽遊仙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本案的訴訟時效期已經屆滿,故對於被告唐某認為該筆債務已過訴訟時效的主張予以支持。

為何男子借120萬卻只還60萬 法院還支持?

案情

借出120萬出具了借條

還款日期內只還了60萬

2012年9月29日,唐某在陳某處借款2萬元,並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借陳某人民幣20000.00元(貳萬圓整)”。2013年10月,唐某又向陳某借款120萬元,同樣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借到陳某人民幣1200000.00元(壹百貳拾萬圓整),於2013年11月底歸還60萬元,剩餘款項於2014年5月前歸還。”

然而,上述借款中,唐某在借條載明的還款日期內僅償還了60萬元。2018年5月,陳某將唐某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唐某立即歸還自己的借款本金62萬元,並支付相關逾期利息。

庭審中,唐某辯稱,依照借條載明的時間顯示,自己應在2014年5月前歸還該款項,如今訴訟時效早已過期。

120萬借款

載明還款時間

還款逾期 法院支持被告“過了訴訟時效”的主張

為何男子借120萬卻只還60萬 法院還支持?

26日,遊仙法院法官介紹,本案爭議焦點在於唐某是否應承擔還款義務。陳某當庭舉證唐某出具的借條,擬證明雙方的借貸關係成立。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對於2013年10月唐某出具的120萬元借條,該借條明確載明瞭最後還款時間為2014年5月前。庭審中,陳某陳述多次主張過債權,但其當庭並未舉證證明該主張。

從陳某出示的證據中,唐某最後一次向陳某轉賬1萬元時間為2014年11月25日,而這距陳某起訴之日也已經超過三年。

法院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之規定,至原告陳某起訴之日,本案的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故對於被告唐某認為該筆債務已過訴訟時效的主張予以支持。

2萬元借款

未載明還款時間

應承擔還款義務 法院判被告償還本金和利息

為何男子借120萬卻只還60萬 法院還支持?

在審理中,其中唐某於2012年9月29日出具的2萬元的借條上未載明具體還款時間,法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之規定,故對唐某辯稱該2萬元借款的訴訟時效期間已過的主張不予支持,唐某應依約承擔還款義務。

關於原告陳某主張的借款利息,因2萬元借款借貸雙方未約定還款時間及利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本案原、被告未約定還款時間,債權人可隨時主張權利,故逾期利息起算點應以起訴之日(2018年5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6%予以計算。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法院判決被告唐某償還原告陳某借款2萬元並支付利息。

來源:北青報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