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利息及其它費用超過年利率24%,有效嗎?

法律 胡開盛律師 2019-06-02

法律知識要點:出借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違約金,以督促借款人按時履約,民間借貸作為合同的一種,同樣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違約金是對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他方違約可能遭受的財產損失的一種事先估計而確定的金額,符合民事合同的損失補償原則,但違約金同時也兼顧懲罰性。

借貸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利息及其它費用超過年利率24%,有效嗎?

在民間借貸合同中,逾期利息雖然也具有懲罰的性質,但逾期利息本質上還是借款合同產生的孳息。因此,在民間借貸合同中,同時約定利息和違約金的規定並無法律衝突,約定符合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在借款人違約時,出借人可以同時請求支付逾期利息和違約金。

但是,在司法實務中,很多出借人,尤其是現在的網絡貸款平臺,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往往會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人未按期還款的,除了向出借人支付除逾期利息外,還應當支付違約金、逾期費、管理費等各種費用。

這些費用相加的總額,遠超過受法律保護的年利率24%計算利息的上限,民間借貸也因此變成了實質上的高利貸,這一點在實務中大量存在,產生各種社會問題,很多人借少量的錢,最終陷入了無力償還的鉅額債務。

為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若出借人一併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折算下來總計不能超過年利率的24%,對於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法律條文對借貸中產生的各種費用的總和,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即在一筆借貸中,無論約定何種費用,但總計金額不得超過按年利率24%的標準計算的利息,超過部分的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從而對在民間借貸中,通過約定高額其它費用,規避利率限制的行為得到制止。

實務案例分享:原告起訴要求支付借款合同約定的逾期利息和違約金,借據上雖然寫明瞭逾期利息和違約金標準的,但計算的總額超過了按年利率的24%計算的利息,對於超過部分法院判決不予支持。

借貸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利息及其它費用超過年利率24%,有效嗎?

案情摘要

原告李某萍訴稱:2015年7月29日,三被告因資金週轉不靈向原告借款10萬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對借款金額10萬元、借期三個月、如果被告不按期還本付息,則借款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並支付違約金15000元等約定。

此後,原告向被告李某花轉賬支付了借款10萬元,三被告出具了《借款借據》,2016年1月12日三被告出具了《承諾書》並辦理了房屋抵押登記,但借款期滿後,三被告未依約還款。為此,原告訴請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償還借款10萬元、利息、支付違約金15000元等訴訟請求。

判決觀點:法院認為,原告李某萍與被告彭某軍、李某花、李某文之間的民間借貸關係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三被告在借款後未在約定期限內向原告歸還全部借款,已構成違約,原告請求三被告償還借款100000元合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依據《借款合同》的約定同時主張借款人逾期利息和違約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三被告應自2016年6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和違約金,直到全部借款還清之日止。據此,法院判決三被告李某花、彭某軍、李某文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償還原告李某萍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違約金(逾期利息和違約金按照月利率24%的標準)。

借貸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利息及其它費用超過年利率24%,有效嗎?

律師點評

該案中,借款人和出借人在借款合同中即約定了逾期利息,又約定了15000元的違約金。原、被告約定如果被告不按期還本付息的,則借款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違約金固定的15000元,這樣兩項加起來的總額,肯定超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所以法院對違約金和逾期利息最終按年利率24%的標準計算,對於超過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眼下各種網上貸款平臺氾濫,在借款過程中出借人往往利用借款人想急於獲得借款的心裡,就會在借款合同中約各種的高額利息、違約金、平臺費、管理費等各種名目的費用,這些費用加起來總額遠超過按年利率24%的標準計算的利息,筆者曾接到一位網友諮詢說其在網絡平臺上貸款2000元,後逾期一天就收違約金200元,這是個可怕的數字,很多人即使是小額的借款,逾期後無論如何都是償還不起的。

但是,這種約定其實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也就是說,一筆貸款無論約定什麼費用,但總計的代價不能超過按年利率24%的標準計算的利息,如果超過部分完全不用償還,法律也不給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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