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哪些彩禮要還?哪些不還?都說清楚了!

法律 不完美媽媽 婚禮 經濟 呼和浩特新聞網 2019-05-13

“彩禮”是男方在婚約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的聘金、聘禮等如果一方不同意婚姻登記或者辦理登記後離婚且符合法律規定時,彩禮應當返還那麼彩禮的返還應當遵循怎樣的原則?又應當考慮哪些因素綜合確定返還數額?

【典型案例

訴訟中返還彩禮應堅持平等、過錯、酌情返還三個原則——李某某訴王某某婚約財產返還案

案例要旨:在訴訟中彩禮返還應堅持以下三個原則:

一是平等原則。不論雙方誰提供的彩禮,都應當受到同等的法律保護;

二是過錯原則。根據婚姻締結過程中雙方的過錯程度確定各自應承擔的責任;

三是酌情返還原則。要根據提供彩禮方的經濟情況,提供彩禮的動機和接受彩禮方的經濟狀況、索要彩禮動機等因素,確定彩禮返還的比例,充分發揮法律評價的預防、指引和教育作用。

【評析

1.彩禮範圍的認定

“彩禮”又稱財禮、聘禮、聘財等。我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當下,由於社會環境及適用條件的不同,決定著對彩禮範圍的認定不同。

在司法實踐中,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雙方主體的交往時間、密切程度,對一般意義上的幫助、單方贈與、雙方交往中必要的費用與彩禮進行區分。在此基礎上,針對個案確定返還彩禮的範圍和具體數額。該案中,原告向三被告請求返還見面禮、結婚禮金、金戒指和其他物品,一審法院對彩禮和其他物品進行區分,並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第1款第(1)項之規定,對該案進行判決。二審法院在對彩禮的範圍及數額進一步認定基礎上,通過聯動調解,被上訴人減少了彩禮的主張數額,最終雙方達成協議。在一審、二審中法院對彩禮的定位及數額認定都是符合法律規定、司法解釋和風俗習慣的。

2.彩禮的返還主體

從傳統意義上講,彩禮返還主體有以下幾類:

(1)接受彩禮的一方;(2)接受彩禮一方的父母;(3)上述兩種主體相加。

從返還責任上:

(1)只限定接受彩禮一方;(2)只限定接受彩禮一方的父母;(3)上述兩類主體承擔連帶責任;(4)第二類主體承擔補充責任。

當前所稱的“彩禮”與封建時代的“彩禮”在性質上有很大的不同。在主體認定上,當今接受彩禮的一方通常已達到成人年齡,應該對彩禮有支配權。因此,作為返還彩禮的法律主體應是接受彩禮的一方,返還義務也是該方。該案中一審及二審法院對彩禮返還主體的確定也是正確的。

3.彩禮返還應堅持的原則

按照風俗習慣,在很多地區,彩禮返還的一般原則是:

(1)女方悔婚的,一般全部返還所有彩禮和其他物品;

(2)男方悔婚的,女方一般不用返還各種彩禮和其他物品;

(3)男方和女方同時悔婚的,經雙方協議,一般堅持有限返還原則。

筆者認為在訴訟層面上彩禮返還應堅持以下三個原則:

二是過錯原則。由於某方的過錯導致結婚不能時,在彩禮返還上,要考慮過錯方的責任問題;

三是有限救濟原則。要根據提供彩禮方的經濟情況,提供彩禮的動機和接受彩禮方的經濟狀況、索要彩禮動機等因素,確定彩禮返還的比例,充分發揮法律評價的預防、指引和教育作用,促使男女雙方婚前交往和彩禮提供的理性化。

該案中,一審原告和被告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一方提出彩禮返還請求,符合《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但是,在女方已經備置完酒席,等待男方迎娶之時,男方突然作出不再迎娶的決定。雖然,結不結婚是一種自由,但是,任何自由都是有一定的限制。由於一審原告悔婚的時間和場合的特殊性,造成一審被告在一定範圍內名譽受損。因此,從風俗和道德層面上看,一審原告是有一定的責任的。該案一審、二審法院正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和有限救濟原則,發揮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並適用調解手段使案件得到恰當處理。

【裁判規則

1.確定彩禮返還的數額應考慮以下因素:彩禮的實際用途、婚姻存續期間的長短、離婚的具體原因和雙方的過錯程度——林某某訴李某某離婚糾紛案

案例要旨:《婚姻法》明確規定,婚姻登記是確立夫妻關係的依據。不能僅以尚未按照風俗習慣舉行婚禮、未完全共同生活為由,簡單地認為離婚時彩禮應返還男方。對於已經登記結婚但未舉行婚禮即要求離婚的彩禮返還的問題,應以現行民事法律為基礎,結合當地善良風俗以及彩禮的具體使用情況等多方面因素進行綜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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