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未如實報告財產情況 將遭到信用懲戒甚至刑罰

法律 基金 法制 社會 時報傳媒 2017-04-17

都市時報記者 林舒佳

被執行人未如實報告財產情況 將遭到信用懲戒甚至刑罰

打贏了官司卻拿不到賠償,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執行難,是打贏官司的人最關心也最“上火”的問題。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明確提出“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破除實現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藩籬”,向“執行難”全面宣戰。

為了進一步完善執行規範體系,今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一併發佈了《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財產調查規定》)、《關於修改的決定》(以下簡稱《公佈失信被執行人修改決定》)等兩個司法解釋,以及《關於執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規定》1個規範性文件。這三個文件將於5月1日開始施行。

這些司法解釋及規範性意見的出臺,將給我們的生活帶來哪些變化?本報邀請了司法界的幾位專家進行分析。

明確劃分了財產調查責任

法院應當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進行財產調查

民事案件執行的核心,是財產執行。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是強制執行程序的重要環節,是法院採取控制、變價等執行措施的基礎,是順利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權利的前提。而“被執行人難找”、“執行財產難尋”恰恰是執行難的難點所在。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財產調查規定》,對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責任、調查手段,強化被執行人的財產報告義務、設立懸賞公告制度、鞏固信息化與執行聯動建設成果等五個方面做出了詳細規定。

因為當事人的調查手段比較有限,為了充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要承擔主要的財產調查責任。正因此,《財產調查規定》指出,“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應當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被執行人應當如實報告財產;人民法院應當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進行調查,根據案件需要應當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調查的,同時採取其他調查方式。”

雲南唯真律師事務所副主任 李孫明律師:

目前的執行案件中,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的途徑主要有三種:一是申請執行人提供線索,二是被執行人報告,三是法院依職權調查。以往的執行案件中,更多依靠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線索。然而,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的財產調查能力是十分有限的,效率低、覆蓋面小,除了對一些常規的如房產、土地、車輛、工商信息可以通過律師調查外,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股票、基金等較容易執行的財產是無法查詢的。而法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財產狀況進行調查,範圍廣、效率高,也能為案件的執行提供有利保障。

強化被執行人的財產報告義務

被執行人不報告、假報告財產情況的,要承擔後果

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是財產調查的重要途徑,能夠全面反映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能力。但現實中,由於核實不及時、懲罰不到位等問題,該制度的功能一直沒有得到充分發揮。

為強化被執行人報告財產義務,《財產調查規定》具體規定了報告財產的內容、報告財產的範圍、補充報告義務、核實程序、不履行報告義務的法律責任等問題,進一步完善了被執行人財產報告制度。例如,為解決當事人敷衍申報,人民法院處罰不力的問題,《財產調查規定》專門規定了對財產報告的調查核實程序;細化了被執行人不履行報告義務的處罰措施,尤其強調法院對不履行報告義務的被執行人應當依法實施信用懲戒。這就構築了多層次的懲戒機制,形成強大威懾力。

《財產調查規定》中還規定,被執行人拒絕報告、虛假報

告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報告財產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執行人拒絕報告、虛假報告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報告財產情況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西山區人民法院法官 李文華:

在以往的執行案件中,財產線索的來源比較單一,主要是執行申請人提供,執行申請人主動性很強。現在,通過全國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執行員在辦公室就能完成基本的財產線索查詢,以及存款的凍結和扣劃。但是,對於有意規避執行的被申請執行人,這種財產查詢的力度仍舊不足。

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既能全面反映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能力,也有利於減少法院尋找被執行人財產的盲目性。其實這種做法並不是第一次出現,但以往由於懲罰不力,收效甚微。這次出臺的《財產調查規定》中配套懲罰措施,將為攻克“執行難”提供有力的保障。

拓寬財產線索來源

設立懸賞公告制度 由申請執行人自願支付獎金

懸賞執行,是指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發佈懸賞公告,查找可供執行的財產。通過懸賞鼓勵社會公眾將其瞭解到的財產線索提供給人民法院,一方面可以增加發現被執行人財產的機會;另一方面也有助於形成對被執行人的心理壓力,促使其主動履行義務。

2016年11月9日,西山區人民法院在全省首推懸賞執行。針對部分被執行人久不露面的情況,法院發出了懸賞公告。首批執行懸賞公告的16起案件中,共有被執行車輛23輛,均為保時捷、瑪莎拉蒂、寶馬、奔馳等豪車。法院根據舉報線索扣押到涉案車輛後,給予舉報人相應現金獎勵,獎勵金額從2000元至2萬元不等。法院獎勵的資金來源,則是由申請執行人自願支付,按照其承諾的標準和比例獎勵。

西山區人民法院法官 李文華:

法院執行懸賞公告發布後,有多名熱心市民撥打了舉報電話。而且,其中一名被執行人在懸賞公告發布3個小時之後,迫於壓力,到法院還清了欠款。我們認為,懸賞公告是行之有效的調查手段,對一些案件的順利解決能夠起到很好的效果。

此次,《財產調查規定》中明確規定了懸賞公告制度,既對發佈懸賞公告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的做法予以肯定,又對懸賞金的領取條件、支付方式等問題予以了規範。

網絡查詢與現場調查有同等效力

提高法院在執行時的工作效率

近年來,人民法院執行信息化建設飛速發展,逐步形成了覆蓋全國及主要財產形式的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網絡查詢具有高效、便捷的優點,極大地提高了人民法院查找被執行人財產的能力。但目前,網絡查詢在司法解釋層面尚缺少一般性規範。此次公佈的《財產調查規定》中,特別明確了網絡查詢與現場調查具有同等效力,以肯定網絡查詢在人民法院調查措施中的關鍵地位。

另外,此次《財產調查規定》還規定:“人民法院調查過程中作出的電子法律文書與紙質法律文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這意味著法官在辦公室操作電腦,就可以完成財產查控,提高了執行效率。

雲南唯真律師事務所副主任 李孫明律師:

以往財產查控,法院需要至少兩名工作人員到財產所在地辦理查封、扣劃等手續,這不利於提高執行效率。在實際執行中,申請執行人好不容易發現了被執行人在省外的銀行賬戶裡有可供執行的資金,但是資金可能被迅速轉移。在案件多的情況下,法院執行人員可能會人手不足;即使抽調出執行人員,還需千里迢迢趕去,到了銀行,還存在銀行工作時間的問題。這些情況,導致從發現財產到實際有效查封扣劃,期間有一個較長的時間差,被執行人隨時可能轉移財產,對執行十分不利。

明確了納入 失信名單標準

未成年人不得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此次,最高法在《公佈失信被執行人修改決定》中增加了規定:被執行人是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這是為了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以往沒有規定納入失信名單的期限,導致一旦被納入失信名單就等於被判了“無期徒刑”,不規定納入失信期限,不利於激勵失信被執行人糾正失信行為。因此,此次修改增加規定了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一般為兩年,對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年至三年,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西山區人民法院法官 李文華:

納入失信名單的標準是最核心、最重要的條款。此次修改,對有關納入失信名單的標準作了進一步明確。這也要求人民法院的工作應更加審慎、規範。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