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財產可供執行?這些情況可以追加被執行人

法律 民法 投資 劉豔成都律師 2019-06-1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6]21號)系當前民事案件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的最新、最全的規定。這裡,本文就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總結在執行程序中可以依法追加被執行人的情形:

無財產可供執行?這些情況可以追加被執行人

1.因被執行人死亡,可申請變更其繼承人、受遺贈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為被執行人的。【( 法釋[2016]21號)第十條第一款】

【點評】在遺產範圍內承擔法律責任,沒有遺產,變更被執行人亦無用。

2.因被執行人被宣告失蹤,可申請追加或變更其財產代管人為被執行人。【( 法釋[2016]21號)第十條第二款】

【點評】僅是配合義務,前提是失蹤人有財產可供執行。

3.因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合併,可申請變更合併後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的。【( 法釋[2016]21號)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4條】

【點評】無論是吸收合併還是新設合併,其債權債務都必將由變更後的法人承擔。

4.因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分立,可申請追加或變更分立後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的。【法釋[2016]21號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4條】

【點評】無論是解散分立、還是存續分立,分立後的企業需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5.作為被執行人的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清償債務,可申請直接追加投資人為被執行人。【( 法釋[2016]21號)第十三條,《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

【點評】個人獨資企業是企業中的另類,是新公司法實施前不需要驗資的特定產物,個人需要對企業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類企業現在越來越少。

6.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分支機構,可申請變更、追加該法人為被執行人的。【( 法釋[2016]21號)第十五條】

【點評】分支機構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設立它的企業法人承擔,企業法人對外負債,可直接執行分支機構的財產。

7.作為被執行人的合夥企業,可申請變更、追加普通合夥人為被執行人,有限合夥人出資未到位的,可追加有限合夥人為被執行。【( 法釋[2016]21號)第十四條】

【點評】有限合夥只有普通合夥人才承擔連帶責任,而一般合夥全體合夥人需要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只需在認繳的出資範圍內對外承擔法律責任。

8.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可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出資不實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 法釋[2016]21號)第十八條】

【點評】股東抽逃出資、虛假出資其實質是未履行出資義務,理應對公司所欠債務在抽逃出資額範圍內承擔法律責任。

9.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在原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下,可申請追加原股東作為被執行人。【( 法釋[2016]21號)第十九條】

【點評】該條的實質是延續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八十條規定,即在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下可追究開辦單位的法律責任。

10.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公司,可申請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 法釋[2016]21號)第二十條】

【點評】這裡需要區分,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若要免責,必須證明公司的財產獨立。

11.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可申請變更、追加清算義務人為被執行人。【( 法釋[2016]21號)第二十一條】

【點評】目前簡易註銷已經實施,作為被執行人的股東,若在執行程序中將公司註銷,則是債權人的重大利好。

12.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出現解散事由後,可申請追加無償接受其財產的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作為被執行人。【( 法釋[2016]21號)第二十二條】

【點評】在出現解散事由的情況下,無償劃撥或接受財產的股東等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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