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構建以被執行人報告為核心的執行財產調查制度

法律 經濟 政法 時政 溮河法院 2017-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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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難一直是困擾我國民事執行的一大頑疾。從司法環境來看,執行難是一個社會層面的綜合問題。但如果將目光投向民事執行制度本身,則不難發現執行難也可以化繁為簡地歸因於被執行人財產信息的缺失。執行財產調查路徑,主要包括申請執行人提供線索、被執行人報告和法院依職權調查等三種。傳統的執行財產調查模式中,法院職權主義色彩濃厚,忽視了執行當事人在執行程序中的參與權利和參與義務。2007年民事訴訟法修訂時已經充分注意到了這一點,在執行措施篇中首先規定的就是被執行人報告財產義務及拒絕報告、虛假報告的法律後果,將被執行人報告上升至執行財產調查的首要位置。以此為基礎,在2017年2月28日最高法院公佈的《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財產調查規定》)中,進一步強化了被執行人報告財產義務,鞏固了信息化與執行聯動建設成果,設立了審計調查和懸賞公告制度,構建起以被執行人報告為軸線、申請執行人蔘與和執行法院調查審核為兩翼、法律制裁為後盾的執行財產調查制度。這一制度的基本理念就是將被執行人報告置於執行財產調查的核心地位,同時通過申請執行人蔘與和執行法院調查審核這兩種手段的密切配合進行夾擊,並輔以嚴厲的法律制裁為強大後盾,形成對被執行人報告的高壓態勢,倒逼被執行人必須履行如實報告義務。

一、被執行人報告構成執行財產調查制度的軸線

在諸多執行財產調查路徑中,之所以要強化被執行人報告的核心地位,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分析:

首先,這符合被執行人在執行程序中的地位。執行程序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啟動公權力干預,接受人民法院執行行為和配合執行活動是被執行人的當然義務。報告財產狀況構成被執行人履行接受和配合人民法院執行義務的一種具體表現形式,或者說是這種義務的內容之一。因此,強化被執行人報告財產義務,是對民事執行法律關係中被執行人法律地位的迴歸。

其次,將執行財產調查的核心地位分配給充分掌握被執行財產信息的被執行人,符合公平原則。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來源渠道是多樣的,但通常情況下都由被執行人本人掌握。較之申請執行人和人民法院,被執行人對被執行財產更為知悉和了解,由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是最便捷和合理的方法。這如同在民事訴訟舉證責任的分配時應當考慮當事人的舉證能力一樣,在執行財產調查中也應當考慮執行當事人對被執行財產的佔有或控制、知悉程度,否則,由遠離財產又缺乏必要的收集財產信息的條件與手段的申請執行人承擔財產調查責任是不公平的。

再次,將執行財產調查的責任轉移給被執行人,也體現了程序效益。相對審判程序來說,效率是民事執行的基本價值取向。按照帕累托最優狀態,執行效率並不是簡單的加快執行速度問題,也不是一味講執行投入,而是要看現有既定執行資源如何配置。優化執行資源配置是提高執行效率的一條根本途徑。由於被執行人最知悉自己的財產狀況,由被執行人報告財產,不僅準確而且高效。因此,強化被執行人報告財產,將申請執行人和人民法院為查明被執行財產的調查成本部分轉移給被執行人,而該部分的調查成本相對於被執行人而言,既能大大減少甚至為零,卻又能達到既定的執行目的,就程序總支出來衡量,所支出經濟成本已大為減少,從而提高了制度安排的程序效益,達到合理配置執行資源的目的。據此,《財產調查規定》特別強化被執行人報告財產義務,細化了報告財產令的內容、報告財產的範圍、補充報告義務、核實程序、不履行報告義務的法律責任等問題,進一步完善了被執行人報告財產製度。

二、申請執行人蔘與和執行法院調查審核構成執行財產調查制度的兩翼

單單靠強化被執行人報告財產義務,無論規定多麼細化完備,都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被執行財產難尋”的問題。因為,一般而言,被執行人並不願意主動將自己的財產信息提供給執行法院。為此,需要進一步構建被執行人報告財產的倒逼機制。這種倒逼機制,如前所述,一方面來源於申請執行人的參與和人民法院的調查核實,另一方面來源於強有力的制裁措施,前者構成執行財產調查制度的兩翼,後者形成執行財產調查制度的後盾。

在申請執行人的參與方面,《財產調查規定》確立了以下四項制度:

一是建立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情況的見面制度。《財產調查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執行人申請查詢被執行人報告的財產情況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這一規定,充分保障了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情況的知情權,為申請執行人監督被執行人如實報告財產奠定基礎。

二是賦予申請執行人異議權。根據《財產調查規定》第八條第一款,對被執行人報告的財產情況,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組織當事人進行聽證。這是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情況見面制度的自然延伸。換言之,在被執行人報告財產製度中引入抗辯機制,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報告情況,在與其見面之後提出抗辯,這不僅有利於保障申請執行人的參與性,增加執行程序的鮮活度,而且有利於執行法院迅速查明被執行財產。

三是設立申請執行人申請審計調查制度。《財產調查規定》第十七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認為其有拒絕報告、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隱匿、轉移財產等逃避債務情形或者其股東、出資人有出資不實、抽逃出資等情形的,可以書面申請執行法院委託審計機構對該被執行人進行審計。同時,為解決被執行人不提供審計資料的問題,《財產調查規定》還明確被執行人隱匿審計資料的,執行法院可以依法搜查,並嚴格被執行人妨礙審計調查的法律責任。設立審計調查制度,不僅有助於瞭解被執行人財產的真實狀況,核查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情況,而且有助於追查被執行人財產去向、發現出資瑕疵,為執行法院進一步採取執行措施或變更、追加被執行人創造條件。

四是設立申請執行人申請懸賞執行制度。《財產調查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發佈懸賞公告查找可供執行的財產。懸賞執行,既拓寬了財產線索來源,又有助於形成對被執行人強大的心理壓力,敦促其主動履行義務。

在執行法院調查核實方面,《財產調查規定》第八條第一款態度非常鮮明,對被執行人報告的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調查核實。調查核實是執行法院必須履行的職責。同時,第十二條還規定,執行法院有義務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以解決對常見財產形式的調查問題;對於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尚未覆蓋的財產形式,執行法院應當根據案件需要採取其他方式進行調查,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也可以自行調查。在調查財產的過程中,《財產調查規定》賦予了執行法院採取搜查、強制開啟、傳喚、拘傳和協助查找等強制措施的權力。

法律制裁構成執行財產調查制度的後盾。為確保被執行人報告財產義務的徹底落實,執行財產調查制度在架構上須以強有力的法律制裁為堅強後盾,以完善義務到法律責任的封閉性,確保被執行人報告財產製度長出“牙齒”。為此,《財產調查規定》細化了被執行人不履行報告義務的處罰措施,對違反報告制度的主體,執行法院可以依法進行罰款、拘留外,還明確規定對其予以信用懲戒,構築多層次懲戒機制。同時,在2017年2月28日最高法院同日公佈的修訂後的《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亦將“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讓被執行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一案失信、處處難行。

◎來源:人民法院報

終審編委:正義之劍

溮河法院 ID:shihefa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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