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追加被執行人的問題,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是當前民事案件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的最新、最全的規定。
今天法務幫就根據這個司法解釋的規定,為大家總結在執行程序中可以依法追加被執行人的16種情形:
1、被執行人死亡的,可以申請變更其繼承人、受遺贈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為被執行人,但變更被執行人之後執行財產的範圍只能在遺產的範圍內。
2、因被執行人被宣告失蹤,可申請追加或變更其財產代管人為被執行人,但是財產代管人在這裡只能盡到配合義務,執行的目標還是原被執行人的財產。
3、因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合併,可申請變更合併後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的,但無論是吸收合併還是新設合併,其債權債務都必將由變更後的法人承擔。
4、因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分立,可申請追加或變更分立後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的,無論是解散分立、還是存續分立,分立後的企業需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5、作為被執行人的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清償債務,可申請直接追加投資人為被執行人,因為個人獨資企業需要對企業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所以僅僅只有個人獨資企業才可以直接追加投資人為被執行人。
6、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分支機構,可申請變更、追加該法人為被執行人的,因為分支機構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設立它的企業法人承擔,企業法人對外負債,可直接執行分支機構的財產。
7、作為被執行人的合夥企業,可申請變更、追加普通合夥人為被執行人,有限合夥人出資未到位的,可追加有限合夥人為被執行。
8、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可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出資不實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股東抽逃出資、虛假出資其實質是未履行出資義務,理應對公司所欠債務在抽逃出資額範圍內承擔法律責任。
9、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在原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下,可申請追加原股東作為被執行人。
10、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公司,可申請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
11、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可申請變更、追加清算義務人為被執行人。
12、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出現解散事由後,可申請追加無償接受其財產的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作為被執行人。
13、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可申請追加在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時,書面承諾對被執行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第三人為被執行人。
14、在執行程序中,可直接追加在人民法院作出書面承諾代為履行的第三人為被執行人。
15、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被其上級機關或其他組織無償調撥給其他企業或個人,可申請追加取得資產的企業或個人為被執行人。
16、因未成年人侵權引起的民事責任,而執行依據將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確定未被執行人,在該未成年人成年後,申請追加其為被執行人的。
如何向法院申請追加被執行人:
要知道,法院是沒有權利主動依職權啟動執行程序的,一般情況下都是由當事人主動提出申請。
在實務中,如果需要追加被執行人的,一般是先與案件經辦法官溝通,然後再向法院的執行庭提出書面的追加被執行人的申請以及相關證據材料,這些材料包括追加的被執行人明確的身份信息,以及對申請理由的詳細說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