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不受理,如何維權?

法律 刑法 法制 社會 律政小新 2018-12-07

如題;

刑事案件不受理,如何維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百四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四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官方網站公佈的《刑事案件申訴指南》中明確: 為方便刑事案件申訴人依法申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等規定,現就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哪些人可以申訴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配偶、子女、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案外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也可以提出申訴。申訴可以委託律師代為進行。 二、申訴應向哪一級人民法院提出 申訴人對已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申訴,應當首先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被駁回後,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經過高級人民法院複查或再審的案件,當事人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申訴,但是已依法終結的案件除外 三、申訴應提交哪些材料 1、申訴狀。應當寫明當事人及申訴人的基本情況、聯繫方式以及申訴的事實與理由。 2、原一、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經過人民法院複查或者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決定書、再審判決書、裁定書。 3、其他相關材料。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相關證據材料;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附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申訴人補充材料。申訴人對必要材料拒絕補充且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審查。 四、原刑事判決、裁定正確的案件的處理方式 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原刑事判決、裁定正確的申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說服申訴人服判息訴。如堅持申訴的,應當駁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審判。 五、刑事案件申訴立案與再審立案是否相同 申訴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對符合申訴條件的刑事案件進行申訴立案。 申訴立案表示案件進入複查階段,經過複查後,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的再審條件之一的,案件才予以再審立案,進入再審程序。 據此,如果你的申訴符合前述規定,而接待你的法官沒有任何理由卻拒收你的申訴材料,肯定是錯誤的。如果真有這種情形,你可以就此向最高人民法院的監察局投訴該接待法官,同時可以考慮先採取通過郵政EMS特快專遞的方式,將申訴資料先郵寄給最高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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