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為欠款,因這個字不同,我的錢不好要了(附:最新借條模板)

法律 光法律師事務所 2019-04-29


案 例

2012年10月,家住鄭州的楊先生因家中需要翻蓋房子,就向老戰友張先生借錢4.2萬元。當年10月6日,楊先生給張先生打了個欠條,欠條載明:“今借張××四萬二千元,楊××,2012年10月4日。”楊先生的鄰居許先生在欠條上簽字作了擔保。

2016年12月,張先生在多次向楊先生索債無果後,將楊先生及許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楊先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許先生承擔擔保責任。

張先生手握著楊先生給他打的4.2萬元的欠條去法院訴訟時,卻被法院判決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法院駁回訴訟請求的理由是,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其在兩年時間內主張過該權利,現在該主張已超過受法律保護的訴訟時效兩年的規定,所以最終判決駁回了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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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醒:在《民法總則》生效之前,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但是在2017年10月1日《民法總則》正式生效之後,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於約定了還款期限的欠條,自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內不主張權利的,法律不予以保護;而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欠條,自欠條出具之日起3年內不主張權利的,法律不予以保護。(以下按照3年的訴訟時效進行分析)

注意看了!上面舉的例子,他們所立下的字據是欠條,那麼如果他們立下的字據是借條,事情會不會發生大反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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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約定了還款期限的借條,自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內不主張權利的,法律不予以保護;而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還款,但自出具借條之日起超過20年不主張權利的,法律不予以保護。

依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欠條和借條雖然都具備法律效益,但是欠條的時效性只有3年,而借條卻長達20年之久。你拿著“過期”的欠條打官司,法官當然只能說是無效的。所以,建議大家金錢來往,能寫借條就不要寫欠條。另附送標準借條模板一份,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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