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代駕出事故,由誰擔責?

【案情】何某、熊某、徐某三人繫好友關係。何某前往某駕校諮詢報考事宜,因徐某持有駕駛證,遂由其租賃一小型越野客車並搭載何某、熊某前往駕校,租車協議由徐某與汽車租賃公司簽訂,租車費700元由何某支付。徐某駕車行駛途中,因避讓車輛導致發生事故,造成徐某、何某與熊某受傷及車輛受損。

經交警認定,徐某駕駛機動車遇緊急情況採取措施不當且未能控制好車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徐某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何某、熊某均無責任。經醫院鑑定,熊某所受損傷被評定為傷殘八級。熊某與徐某、何某協商賠償未果,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

【說法】法院認為,事發當天,雖然租車協議系徐某與汽車租賃公司簽訂,但租車費系被告何某支付,何某是車輛實際使用人。因被告徐某駕駛機動車操作不當,造成原告熊某受傷的交通事故,且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應賠償熊某各項醫療費用及車輛維修費用的90%。何某作為車輛實際使用人,應對此承擔連帶責任,賠償熊某各項醫療費用及車輛維修費用的10%。

現實中,無償代駕常發生在親朋好友之間,往往構成無償幫工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定:“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使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故一般情況下,無償代駕出交通事故,由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擔責任,但當無償代駕者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時,也會承擔連帶責任。

(本報記者倪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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