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口一飯店爆炸僱工死亡!合夥經營者被判一起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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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口一飯店爆炸僱工死亡!合夥經營者被判一起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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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口一飯店爆炸僱工死亡!合夥經營者被判一起擔責


張家口一飯店爆炸僱工死亡!合夥經營者被判一起擔責

張家口的王某、安某、張某共同出資合夥經營一家飯店,因管理不善,2018年7月25日下午16時55分許,該飯店發生爆炸,室內起火,員工趙某被大火燒傷,後因傷勢過重,醫治無效死亡。死者四親屬於是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被告王某、安某、張某賠償各項損失8652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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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口一飯店爆炸僱工死亡!合夥經營者被判一起擔責


張家口一飯店爆炸僱工死亡!合夥經營者被判一起擔責

張家口的王某、安某、張某共同出資合夥經營一家飯店,因管理不善,2018年7月25日下午16時55分許,該飯店發生爆炸,室內起火,員工趙某被大火燒傷,後因傷勢過重,醫治無效死亡。死者四親屬於是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被告王某、安某、張某賠償各項損失865293元。

張家口一飯店爆炸僱工死亡!合夥經營者被判一起擔責

2019年7月,康保縣人民法院公開對案件進行了開庭審理。被告安某、張某辯稱,2018年4月開始他們與王某合夥經營飯店,但三人在2018年7月19日口頭協議,他們二人退夥,2018年7月19日以後飯店發生的任何事情與他們二人無關。死者趙某是被告王某僱傭的,2018年4月飯店成立時的經營管理包括人員的僱傭,王某都沒有與他們商議過。2018年4月到2018年7月19日期間,王某從沒有給過他們盈餘分配。飯店性質繫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為王某,原告的損失應當由被告王某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王某、安某、張某三人合夥經營飯店,被告安某、張某主張在2018年7月19日王某、安某、張某三人口頭協議安某、張某兩人退夥。對此張某提供其與王某微信聊天記錄中顯示張某曾提出退夥,但這並不能證明安某、張某、王某三人已達成退夥合意。安某提供的其與王某妻子的通話錄音,也不能證實安某已退夥。其他證人證言亦不能證明安某、張某、王某三人已達成退夥合意,安某、張某已退夥。故三合夥人王某、安某、張某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對此,最終法院判決三被告賠償四原告各項損失共計404073元,三被告互負連帶責任,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說法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民法通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規定,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本案中,死者趙某因提供勞務發生意外事故死亡,不存在故意和重大過失,所以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接受勞務一方的飯店應對趙某的死亡承擔全部侵權責任,趙某不承擔責任。同時,該飯店由王某、安某、張某出資合夥經營,根據被告安某、張某及其他證人提供的微信、通話錄音、證言,均不能證明安某、張某、王某三人已達成退夥合意,安某、張某已退夥的辯解不成立,王某、安某、張某等全體合夥人,應對趙某的死亡承擔民事責任。綜上,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法院最終作出了王某、安某、張某賠償趙某四親屬各項損失共計404073元,三被告互負連帶責任的判決。

來源:康保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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