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一男子喝酒身亡 共飲者賠5萬不等

法律 法制 社會 海峽都市報 2017-05-18

事發三明大田縣,法院判定同飲之人未盡提醒義務,需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N海都記者 朱敏敏 通訊員 劉嬌佑 盧新煌

海都訊 去年下半年,在三明市大田縣,李某邀陳某到朋友王某處飲酒,結果,陳某因飲酒過量不幸身亡。近日,大田法院審結了該起生命權糾紛案,李某、王某等未對陳某過量飲酒盡到提醒義務,對陳某的死亡均應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判決陳某應自行承擔80%的責任,李某承擔8%的責任,民事賠償約5萬,判決王某承擔6%的責任,其他人共承擔6%的責任。

大田一男子喝酒身亡 共飲者賠5萬不等

網絡圖

嘔吐後曾致電同伴 但對方未接

據大田法院介紹,陳某與李某系同學。因李某的房屋裝修需安裝燈具,陳某便駕駛一輛載有燈具的麵包車從泉州來到大田,到達李某家後開始安裝燈具。

安裝完畢,朋友王某微信邀請李某到其公司住所地飲酒。隨後,陳某駕車與李某一同到達王某處,開始與同桌人相互飲酒。後李某、王某參與打牌,陳某一人前往裡間會議室,發生嘔吐後致電李某,但對方未接聽。

後,陳某被發現身體趴在椅子上,處於昏迷狀態。李某採取了掐人中等措施進行搶救,並電話通知陳某的妻子,撥打120急救電話。120救護車到達現場後,發現陳某呼吸心跳已停止,搶救約30分鐘後,宣告陳某死亡。

對自身死亡的後果 當事人擔主責

同飲的人是否有責任?大田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身體狀況應當瞭解,對飲酒過量造成的危害後果應當預見,卻疏忽大意過量飲酒,以致發生死亡的後果,故陳某應對自身死亡的後果承擔主要責任。

而王某、李某等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與陳某共同飲酒,也應當預見過量飲酒的危害,在共同飲酒過程中,均未對陳某的過量飲酒盡到提醒的義務,對陳某的死亡均應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

最後,大田法院判決陳某應自行承擔80%的責任,李某承擔8%的責任,王某承擔6%的責任,其他人共承擔6%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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