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惡案件線索移送中應注意的三個問題'

法律 黑社會 跳槽那些事兒 陳倫 西部法制報 201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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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掃黑除惡不斷向縱深發展,辦案中一些新特點逐漸凸顯,黑惡案件的線索迅速增多,應引起高度重視。檢察機關如何及時、正確、有效處理群眾的舉報線索,就成為一個新的社會問題。對此,應注意把握好三個方面的問題。

注意把握線索分流的時限

根據《陝西省檢察機關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規程(試行)》的規定:“線索處置意見經領導審批同意後,應在二日內進行分流,並對接收線索的相關單位提出核查反饋的時間和反饋事項。”在工作實踐中,對於來自舉報、摸排以及在辦案中等發現的問題線索,從線索登記、錄入《涉黑涉惡線索分流登記表》、線索進行分析研判,特別是對於涉黑涉惡重要線索逐級呈報檢察長審批之後移送,在二日內進行移送,時間往往不能按照規定時效完成,若再適當延長2-3日更為妥當。

注意把握線索移送的主體

我國《監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審計機關等國家機關在工作中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應當移送監察機關,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這一條款明確而具體地規定了哪些機關向監察機關移送問題線索,而且清晰地規定了移送什麼性質的問題線索。檢察機關是移送問題線索的主體。檢察體制改革後,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偵查權以及相關人員已經轉隸到當地監委,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權,依法對司法機關、執法機關在訴訟和相關執法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和糾正。在這些活動中,檢察機關發現的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應當及時移送監察機關。

注意把握線索移送的內容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工作實踐中,檢察機關在受理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或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中,有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涉嫌職務犯罪或職務犯罪背後“關係網”、充當“保護傘”者等問題線索。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檢察院是否將這些涉案人員的問題作為線索移送監察機關,就成了一個值得研究探討的問題。 (興平市人民檢察院 嶽超 陳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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