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工資合理嗎?降工資怎麼辦?用人單位單方給勞動者降工資違法嗎

法律 跳槽那些事兒 法務 社會保險 萬邦法務 2019-04-28
降工資合理嗎?降工資怎麼辦?用人單位單方給勞動者降工資違法嗎

我們去一家公司上班,首先就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包含很多內容,其中工資也在其中,雙方應該是提前約定好工資是多少,但是有時候用人單位會單方面降工資。那麼大家知道用人單位單方給勞動者降工資違法嗎?下面為您介紹一下。

一、用人單位單方給勞動者降工資違法嗎?

1、用人單位單方給勞動者降工資的做法是違法的。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實際上,調整工資水平,必須建立在與勞動者協商並取得勞動者書面同意的基礎上,否則,單方將定工資水平屬於違反勞動法規定的行為。

用人單位為了日後一勞永逸,在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甲方有權根據公司的實際需要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現隨時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和勞動報酬,乙方不得拒絕”,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隨意降低勞動者的工資待遇。此種行為實質上也是不可取的。首先,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報酬屬於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第29條又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用人單位單方調整勞動者的工資待遇,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範疇。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必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所以,無論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降薪的權利,還是以調崗為由,均不能未經勞動者同意即單方決定降薪,否則勞動者是有權利申請勞動仲裁追討剋扣的工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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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降工資相關的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從該規定可看出,這是指個別調整,即企業與勞動者採用簽訂個別勞動合同方式確定。在這種情形下調整工資,是一種雙向的法律行為,是雙方平等的協商關係。企業可以提出調整工資的要約,勞動者也可以自主地確定是否接受。如果勞動者接受,則雙方達成變更協議,用人單位降低勞動者工資待遇不違法,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不接受,可以拒絕簽訂合同,此時用人單位再降低勞動者工資待遇,顯然違反法律規定,應承擔違約責任。

企業調整工資的另一種情況即是企業根據效益情況對工資進行普遍調整,這也應當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調高工資,這是企業一種增加義務的單方承諾,一般情況下不會發生糾紛,應當是合法的;另一種則是降低工資,這是企業一種削減義務的單方要約。企業降低工資的行為還必須符合勞動法規的規定,如果企業沒有履行協商程序,沒有出臺調整工資方案,也沒有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員工,更沒有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備案,該項工資調整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本案中,某房產公司既未徵得史某同意,與史某協商一致,也未履行普遍調整工資的法定程序,僅根據董事會決議任意降低史某工資待遇,無論從哪方面講,均是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損害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

三、勞動者有哪些主要權益?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我們知道,工資是我們大家所看重的,用人單位單方面給勞動者降工資是違法的,觸犯了勞動法中的相關規定。以上就是萬邦法務小編為您整理,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諮詢我們萬邦法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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