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提出2000萬元為“共同債務”!二審判決後,妻子哭了

丈夫舉債2000萬元,

離婚時卻要求妻子承擔一半;

前夫離婚前幾個月大肆舉債,

所借錢到底與女方有無關係?

實踐中,離婚時女方“被舉債”的問題屢有發生,如果處理不好,會直接影響到女方的財產權益。如何在保護婦女合法權益和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利之間實現平衡,考驗著立法、司法智慧,也驅動著相關法律不斷與時俱進地修正、完善。

據悉,在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新解釋”)後,北京、浙江、湖南等地法院從切實保護未舉債方的合法權益出發,對轄區法院生效案件中一部分處理失當的案件提起再審。

丈夫提出2000萬元為“共同債務”!二審判決後,妻子哭了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案例故事

丈夫舉債兩千萬,離婚要求妻子擔一半

2018年11月26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第6法庭,當32歲的喬珊聽到審判長讀到“該筆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這句判決語時,淚水奪眶而出,她感到那塊就要壓垮她的“被舉債2000萬元”的巨石終於被搬走了。

2008年5月,喬珊與自由戀愛多年的趙某一起步入婚姻殿堂,生活可謂美滿幸福。2011年8月,隨著兒子石頭的出生,喬珊對未來充滿了更多憧憬。

但生活是個怪脾氣的巫師,它總是出其不意,令人猝不及防。在趙某生意日漸興隆,家裡也因為房屋拆遷帶來鉅額財富的同時,夫妻二人的感情卻出現了問題。2014年5月,雙方因產生矛盾開始分居。2016年2月,趙某再次訴至法院要求離婚。經詢,喬珊同意離婚。

但喬珊做夢也沒想到的是,趙某在訴訟離婚時主張,他與案外人簽訂了3份借款合同並附有銀行單據為證,共計借款2000萬元,稱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女方應承擔一半。

“從那一刻起,我感覺自己好像跌入了深淵。”喬珊又委屈又不理解,自己對借款合同毫不知情,如此鉅額債務也均未用於夫妻日常共同生活,趙某憑什麼讓自己去承擔?

2016年8月,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判決喬珊和趙某離婚,對趙某主張的2000萬元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訴請未予支持。喬珊說,法院查明,涉案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用途為投資,該合同上載有案外人與趙某的簽字,但趙某對該筆鉅額借款的用途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她本人也未在借款合同上簽字。

一審法院判決後,趙某不服,上訴至北京一中院。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應以“共債共籤”為原則。趙某對所主張的2000萬元借款,未能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配偶一方也未在借款協議上簽字,事後又不予追認,故不應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丈夫提出2000萬元為“共同債務”!二審判決後,妻子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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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5起訴訟讓她成了“被舉債者”


“我沒借錢,沒簽字,沒花錢,怎麼就成了5起案件的被告?近80萬元的債務,我一輩子也還不起啊。”回首那段難熬的時光,羅芸至今唏噓不已。

2008年11月,羅芸研究生畢業後與吳某結婚。婚後,羅芸進入一家事業單位工作,吳某通過自己的努力成為一家公司的中層領導,生活看似溫馨美好。

2015年1月,一場變故悄然而至,想買二套房的羅芸突然震驚地發現,吳某名下有兩筆銀行貸款,共計46萬元。經追問,吳某承認自己拿錢賭博了。

2016年上半年,一心盼望丈夫改過自新、迴歸正途的羅芸,不僅沒有等來“浪子回頭”,還接到法院一張傳票,原來,吳某在外欠款25萬元,羅芸作為共同被告被訴至法院。

但麻煩剛剛開始,羅芸後來才知道,她作為共同被告的案件還有4起,總標的額近80萬元。

絕望之餘,羅芸選擇了與吳某離婚。

與此同時,羅芸儘可能多地蒐集證據,證明吳某的債務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而是拿去賭博。

2018年2月,“新解釋”出臺後,經各方努力,涉及羅芸作為被告的5起案件,其中3起案件的原告於開庭前撤訴。另外兩起涉及標的額分別為10萬元和25萬元的案件,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羅芸提供的證據未能排除或未能全部排除這些款項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可能性,對涉案10萬元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對標的額為25萬元的案件,將20萬元認定為吳某個人債務,剩餘的5萬元為夫妻共同債務。

羅芸不服,上訴至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長沙中院經審理後認為,法律不保護非法利益,如果讓女方來承擔男方因賭博所借債務,在實質上是不公平的。另外,根據法庭調查,借款事由也令人存疑,最終撤銷雨花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將兩案所涉借款全部認定為吳某因賭博行為而產生的個人債務。

(文中所涉當事人均為化名)

深度訪談


以“法的融合性適用思維”適用“24條”

就婚姻家庭法律關係中,如何正確認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及如何正確適用相關司法解釋等問題,人民法院報記者採訪了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師安寧律師。

丈夫提出2000萬元為“共同債務”!二審判決後,妻子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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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司法實務中對“24條”的合理性存在一些爭議,應如何認知該解釋條款?

師安寧:“24條”原本無錯!錯在教條地理解這一條司法解釋。

我認為,對任何司法解釋進行解讀時,均須以具備“法的融合性適用思維”為基礎。否則,如果不從我國法律的體系性出發而機械地理解和適用司法解釋條款,必然不能達到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實踐中,正是對“24條”的適用缺乏法的融合性適用思維,從而出現了一些極端的“被負債”案例。

記者:何謂“法的融合性適用思維”?

師安寧:在我國,全部法律是一個有機整體,不容割裂。

人民法院在審理任何案件時均必須從我國法律均屬同一體系的思維角度來考慮法的適用問題,而不能將法律適用思維侷限於某一類部門法。也即,無論是審理婚姻家庭案件、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或是刑事案件,法官均不能將法律適用的視野侷限於案件直接相關的部門法,而是要有“大專業化”視角,將與案件直接或間接相關的各類部門法的立法精神進行“融合”考量,以此得出最能經得起法律體系檢驗的裁判結論。

比如,審理某些經濟犯罪案件時,有可能要涉及對合同法、公司法等民商法或相關行政法的適用,而不是僅僅考慮到刑事法律規範。同樣,審理民商事案件時,也必須考慮到有關行政法、刑法的可適用性,而不是僅僅考慮到民商法的相關性。

記者:如何看待婚姻法解釋二《補充規定》的意義?

師安寧:最高人民法院在《補充規定》中增加了對虛假債務和非法債務的否定性條款,同時配套發佈了《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列舉性規定了七類應當注意的內容。事實上,該七類事項均是我國現有司法政策與法律體系中早已既存的法律制度。

諸如,關於法治與德治相結合的司法政策來源於我國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方略,保護未舉債一方的訴訟權利是民事訴訟法和證據規則的必然要求,對非法債務和虛假債務的排除是民法、合同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規範必然調整的內容,對未舉債配偶一方生存權的保障及對虛假訴訟的打擊均是民事訴訟法及其解釋已經明確規範的內容。

可以說,《通知》中的七條內容正是我國現有司法政策和法律體系中完全應當融合適用的範疇,根本不能得出反證“24條”存在錯誤的結論。

記者:有建議認為應當廢除“24條”,規定個人債務由個人償還,應如何看待此類修法建議?

師安寧:“個人所借債務由個人償還”是被舊婚姻法廢止的條文,如果司法解釋如此規定則與全國人大的立法思想明顯衝突。司法解釋不能把對未舉債配偶一方的保護與對債權人的保護對立起來,不能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相反,應當妥善處理二者之間的利益均衡關係,給債權人和未舉債配偶一方以平等的司法保護。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新解釋”中作出了非常優秀的制度安排。

記者觀察


法官判案要以溫暖方式體現

“婦女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相對弱勢的地位的一個重要表現是,女方更易面臨‘未舉債、被負債’風險。”2019年3月7日上午,北京一中院舉行新聞發佈會,該院副院長馬來客通報了該院涉婦女權益保護的家事案件審判工作情況。

據統計,在北京一中院近年審結的婚姻類糾紛中,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對方承擔夫妻共同債務的案件數量佔近30%,其中,男方在外舉債並要求女方共同承擔債務的情況佔73%,這其中有一部分並不存在“夫妻共債”的事實。

對於當事人主張夫妻共同債務的請求,北京一中院部分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佔比20%以上,全部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佔比超過50%。對於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部分,該院在依法判定雙方均擔債務的基礎上,根據債務發生原因等實際情況,落實法律規定的照顧女方原則,有近30%的案件判定男方多承擔債務。

據悉,在最高人民法院出臺“新解釋”後,北京一中院從切實保護未舉債方的合法權益出發,對該院及轄區法院生效案件中一部分處理失當的案件提起再審。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應以‘共債共籤’為原則。”北京一中院團河法庭庭長張琳介紹說,夫妻共同債務“共債共籤”的認定標準,不僅引導債權人在形成債務尤其是大額債務時,加強事前風險防範,也有利於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權和同意權,從債務形成的源頭上儘可能杜絕“被負債”的現象,同時有效避免債權人因事後無法舉證證明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遭受損失,對於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權益均有著積極意義。

“北京一中院發佈的十大案例(其中一件是文中《丈夫舉債兩千萬,離婚要求妻子擔一半》案例)使法官的審判智慧和人文關懷精神得到釋放,法官判案不再是冰冷的方式,而是以溫暖的方式體現。”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龍翼飛說,婦女權益保障法通過北京一中院家事審判改革落地,已形成了維護婦女權益的良性機制。他希望,該院將家事審判成果高度濃縮,加入到民法典的編纂,使司法經驗入法。

據悉,“新解釋”出臺後,最高人民法院於同年2月7日及9月28日又下發兩個“通知”,強調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丈夫提出2000萬元為“共同債務”!二審判決後,妻子哭了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新解釋”施行一年多來,全國一些法院對一批原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裁判的案件予以了糾正,湖南省部分法院再審處理此類案件受到社會各方稱道。

“對於二審或再審的此類案件,我們很早就不是簡單套用相關司法解釋,而是對具體案情進行具體分析和處理,因為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說得很明白,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才是共同債務,所以把握的重點應落在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受益上。”長沙中院民二庭法官鄧安介紹說。

鄧安坦言,實踐中,再審此類案件難度不小,不能搞“一刀切”,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處理。

“任何法律都是有溫度的,是為解決糾紛服務的,我覺得司法為民理念已經深入到各個司法機關。”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李明舜說,“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舉措不僅體現了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這個過程中,也體現了最高人民法院積極迴應社會關切,依法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這樣一個積極態度,基本上解決了夫妻債權債務的償還問題。”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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