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軒君說法 | 買賣獼猴獲刑十年!弄清野生or馴養後,檢察機關提出了減刑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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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司機路過猴戲之鄉,買賣獼猴獲罪十年。上訴後,檢察官瞭解到涉案獼猴為人工馴養,該案或有轉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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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司機路過猴戲之鄉,買賣獼猴獲罪十年。上訴後,檢察官瞭解到涉案獼猴為人工馴養,該案或有轉機——

槐軒君說法 | 買賣獼猴獲刑十年!弄清野生or馴養後,檢察機關提出了減刑建議…

“謝謝檢察官,沒想到真的可以減輕處罰。”這是上訴人趙志斌走出法庭時說的話。趙志斌所涉的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案塵埃落定,江蘇省揚州市中級法院全部採納檢察機關的改判意見,在法定刑以下對被告人減輕處罰。

涉案獼猴可能非野生

2019年3月12日,揚州市檢察院受理一起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二審檢察人員初步閱卷後發現一審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兩名上訴人因為非法收購、出售野生獼猴(國家二級野生動物)13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和八年,而兩人的上訴理由只簡單寫了量刑偏重幾字。檢察人員決定訊問原審被告人。

“檢察官,我想先諮詢個事情,你們二審程序是不是走一下過場,案件可能不開庭就直接維持原判?”這是二審檢察人員提審趙志斌時,對方開口說的第一句話。

隨後,他們進行了三個小時的詳細交流。檢察人員發現涉案獼猴全部為新生幼崽,都是上訴人從路邊猴子班子或者猴廠購買來的,它們來源野生戶外的可能性很小。另外,兩名上訴人自稱有穩定職業,並非以販賣野生動物為業。其中,趙志斌是一名卡車物流司機,經常路過河南省新野縣。這些情況,一審都沒有載明,若這些涉案獼猴確實非野生,那麼該案一審判決或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送貨途中路邊買猴

雖然涉案獼猴經鑑定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但在案材料並沒有查明獼猴來源,更沒有區分馴養或原始野生。為此,承辦人翻閱國家地理和新野縣地方誌,發現新野縣人工繁殖獼猴的歷史長達百年,被稱為“中國猴戲之鄉”。於是,揚州市檢察院向公安機關發出補充偵查意見書,要求查明案件疑點

偵查人員來到上訴人任職的物流公司,調取案發時段的送貨記錄和行車軌跡,發現上訴人確實多次經過新野縣。後偵查人員趕往新野縣,通過走訪談話、查閱資料、拍照固定等方式,進一步查明該縣確實有人工飼養獼猴的歷史傳統,馴養獼猴技術成熟,當地有經營資質的獼猴養殖場達30餘家,該縣路邊買猴、耍猴的情形隨處可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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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司機路過猴戲之鄉,買賣獼猴獲罪十年。上訴後,檢察官瞭解到涉案獼猴為人工馴養,該案或有轉機——

槐軒君說法 | 買賣獼猴獲刑十年!弄清野生or馴養後,檢察機關提出了減刑建議…

“謝謝檢察官,沒想到真的可以減輕處罰。”這是上訴人趙志斌走出法庭時說的話。趙志斌所涉的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案塵埃落定,江蘇省揚州市中級法院全部採納檢察機關的改判意見,在法定刑以下對被告人減輕處罰。

涉案獼猴可能非野生

2019年3月12日,揚州市檢察院受理一起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二審檢察人員初步閱卷後發現一審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兩名上訴人因為非法收購、出售野生獼猴(國家二級野生動物)13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和八年,而兩人的上訴理由只簡單寫了量刑偏重幾字。檢察人員決定訊問原審被告人。

“檢察官,我想先諮詢個事情,你們二審程序是不是走一下過場,案件可能不開庭就直接維持原判?”這是二審檢察人員提審趙志斌時,對方開口說的第一句話。

隨後,他們進行了三個小時的詳細交流。檢察人員發現涉案獼猴全部為新生幼崽,都是上訴人從路邊猴子班子或者猴廠購買來的,它們來源野生戶外的可能性很小。另外,兩名上訴人自稱有穩定職業,並非以販賣野生動物為業。其中,趙志斌是一名卡車物流司機,經常路過河南省新野縣。這些情況,一審都沒有載明,若這些涉案獼猴確實非野生,那麼該案一審判決或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送貨途中路邊買猴

雖然涉案獼猴經鑑定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但在案材料並沒有查明獼猴來源,更沒有區分馴養或原始野生。為此,承辦人翻閱國家地理和新野縣地方誌,發現新野縣人工繁殖獼猴的歷史長達百年,被稱為“中國猴戲之鄉”。於是,揚州市檢察院向公安機關發出補充偵查意見書,要求查明案件疑點

偵查人員來到上訴人任職的物流公司,調取案發時段的送貨記錄和行車軌跡,發現上訴人確實多次經過新野縣。後偵查人員趕往新野縣,通過走訪談話、查閱資料、拍照固定等方式,進一步查明該縣確實有人工飼養獼猴的歷史傳統,馴養獼猴技術成熟,當地有經營資質的獼猴養殖場達30餘家,該縣路邊買猴、耍猴的情形隨處可見。

槐軒君說法 | 買賣獼猴獲刑十年!弄清野生or馴養後,檢察機關提出了減刑建議…

同時,偵查人員還補充調取當事人職業背景、家庭情況,發現兩名上訴人案發前確實具有正當職業。他們銷售獼猴每隻加價2000元左右,共獲利不到3萬元。而獼猴買家也均是以飼養寵物為目的,沒有食用、虐殺等惡劣情節。

推動二審改判

拿到這些新證據,同時結合在案其他證據,檢察人員確信涉案獼猴系人工馴養獼猴。根據最高法《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審判決具有法律依據,但13只獼猴、規模化繁殖馴養、寵物飼養、追回11只、獲利3萬元及被告人有正當職業等情節交織在一起,刑罰十年有期徒刑……檢察人員決定把這些事實和新證據整理好,提交會議討論。

會議中,大家認為從司法理念角度出發,刑罰唯數量論已不合時宜,而從司法實踐方面,2016年最高法答覆過國家森林局,明確指出:出售馴養野生動物的社會危害性明顯小於出售原始野生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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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司機路過猴戲之鄉,買賣獼猴獲罪十年。上訴後,檢察官瞭解到涉案獼猴為人工馴養,該案或有轉機——

槐軒君說法 | 買賣獼猴獲刑十年!弄清野生or馴養後,檢察機關提出了減刑建議…

“謝謝檢察官,沒想到真的可以減輕處罰。”這是上訴人趙志斌走出法庭時說的話。趙志斌所涉的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案塵埃落定,江蘇省揚州市中級法院全部採納檢察機關的改判意見,在法定刑以下對被告人減輕處罰。

涉案獼猴可能非野生

2019年3月12日,揚州市檢察院受理一起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二審檢察人員初步閱卷後發現一審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兩名上訴人因為非法收購、出售野生獼猴(國家二級野生動物)13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和八年,而兩人的上訴理由只簡單寫了量刑偏重幾字。檢察人員決定訊問原審被告人。

“檢察官,我想先諮詢個事情,你們二審程序是不是走一下過場,案件可能不開庭就直接維持原判?”這是二審檢察人員提審趙志斌時,對方開口說的第一句話。

隨後,他們進行了三個小時的詳細交流。檢察人員發現涉案獼猴全部為新生幼崽,都是上訴人從路邊猴子班子或者猴廠購買來的,它們來源野生戶外的可能性很小。另外,兩名上訴人自稱有穩定職業,並非以販賣野生動物為業。其中,趙志斌是一名卡車物流司機,經常路過河南省新野縣。這些情況,一審都沒有載明,若這些涉案獼猴確實非野生,那麼該案一審判決或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送貨途中路邊買猴

雖然涉案獼猴經鑑定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但在案材料並沒有查明獼猴來源,更沒有區分馴養或原始野生。為此,承辦人翻閱國家地理和新野縣地方誌,發現新野縣人工繁殖獼猴的歷史長達百年,被稱為“中國猴戲之鄉”。於是,揚州市檢察院向公安機關發出補充偵查意見書,要求查明案件疑點

偵查人員來到上訴人任職的物流公司,調取案發時段的送貨記錄和行車軌跡,發現上訴人確實多次經過新野縣。後偵查人員趕往新野縣,通過走訪談話、查閱資料、拍照固定等方式,進一步查明該縣確實有人工飼養獼猴的歷史傳統,馴養獼猴技術成熟,當地有經營資質的獼猴養殖場達30餘家,該縣路邊買猴、耍猴的情形隨處可見。

槐軒君說法 | 買賣獼猴獲刑十年!弄清野生or馴養後,檢察機關提出了減刑建議…

同時,偵查人員還補充調取當事人職業背景、家庭情況,發現兩名上訴人案發前確實具有正當職業。他們銷售獼猴每隻加價2000元左右,共獲利不到3萬元。而獼猴買家也均是以飼養寵物為目的,沒有食用、虐殺等惡劣情節。

推動二審改判

拿到這些新證據,同時結合在案其他證據,檢察人員確信涉案獼猴系人工馴養獼猴。根據最高法《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審判決具有法律依據,但13只獼猴、規模化繁殖馴養、寵物飼養、追回11只、獲利3萬元及被告人有正當職業等情節交織在一起,刑罰十年有期徒刑……檢察人員決定把這些事實和新證據整理好,提交會議討論。

會議中,大家認為從司法理念角度出發,刑罰唯數量論已不合時宜,而從司法實踐方面,2016年最高法答覆過國家森林局,明確指出:出售馴養野生動物的社會危害性明顯小於出售原始野生動物。

槐軒君說法 | 買賣獼猴獲刑十年!弄清野生or馴養後,檢察機關提出了減刑建議…

檢察人員決定從三個方面論證在法定刑以下對上訴人減輕處罰的理由首先,從罪責刑相適應角度,涉案的13只獼猴全部為人工馴養的三、四代猴,出售行為對野生獼猴物種和自然生態鏈造成的破壞明顯較小。其次,上訴人有正當職業,並非以出售獼猴為業,主觀惡性較小。客觀上,買家均以飼養寵物為目的購買獼猴,沒有發生食用、虐殺惡劣情況,其中11只獼猴均被順利追回。最後,兩高近年來出臺一系列司法解釋和典型案例,都表明“數量+情節”全面考量才更加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綜合考量本案的立法背景、物種現狀、主觀惡性、客觀危害、獲利大小、追回情況等重要情節,應當呈報最高法,在法定刑以下重新量刑處罰。

經過兩次開庭審理和補充質證,合議庭採納出庭檢察員的新證據,並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2019年7月15日,揚州市中級法院審判委員會經過兩次討論,認為此案的確存在特殊情節,嚴重影響量刑結果,決定採納檢察機關的出庭意見,二審判決將上訴人趙志斌的刑期由十年改判為六年,上訴人董紅巖的刑期由八年改判為五年零六個月,並啟動層報最高法核准程序,兩名上訴人當庭表示認罪服判。

來源 | 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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