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
01
政府採購法
政府採購實行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相結合。集中採購的範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佈的集中採購目錄確定。
1.政府採購當事人
採購人採購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必須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採購未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可以自行採購,也可以委託集中採購機構在委託的範圍內代理採購。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採購。
2.政府採購方式
(1)公開招標(主要方式):具體數額標準,屬於中央預算的政府採購項目,由國務院規定;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採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需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的,應獲得批准。
(2)邀請招標: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範圍的供應商處採購的;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佔政府採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3)競爭性談判: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沒有合格標的或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技術複雜或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採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4)單一來源採購: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的;發生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採購的;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10%的。
(5)詢價:採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採購項目,可以採用。
3.政府採購合同
政府採購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採購人可以委託採購代理機構代表與供應商簽訂政府採購合同。由採購代理機構以採購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應當提交採購人的授權委託書,作為合同附件。
政府採購合同履行中,採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採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的10%。
02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
1.政府採購當事人
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1)就同一採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2)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採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3)採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
(4)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5)對供應商採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
(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7)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8)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2.政府採購方式
政府採購工程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應當依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規定的競爭性談判或者單一來源採購方式採購。
3.政府採購程序
(1)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2)投標保證金
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採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
(3)評標程序
政府採購招標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
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應當採用最低評標價法。
4.政府採購合同
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政府採購合同金額的10%。
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
01
政府採購法
政府採購實行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相結合。集中採購的範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佈的集中採購目錄確定。
1.政府採購當事人
採購人採購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必須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採購未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可以自行採購,也可以委託集中採購機構在委託的範圍內代理採購。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採購。
2.政府採購方式
(1)公開招標(主要方式):具體數額標準,屬於中央預算的政府採購項目,由國務院規定;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採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需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的,應獲得批准。
(2)邀請招標: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範圍的供應商處採購的;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佔政府採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3)競爭性談判: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沒有合格標的或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技術複雜或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採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4)單一來源採購: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的;發生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採購的;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10%的。
(5)詢價:採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採購項目,可以採用。
3.政府採購合同
政府採購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採購人可以委託採購代理機構代表與供應商簽訂政府採購合同。由採購代理機構以採購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應當提交採購人的授權委託書,作為合同附件。
政府採購合同履行中,採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採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的10%。
02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
1.政府採購當事人
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1)就同一採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2)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採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3)採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
(4)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5)對供應商採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
(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7)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8)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2.政府採購方式
政府採購工程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應當依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規定的競爭性談判或者單一來源採購方式採購。
3.政府採購程序
(1)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2)投標保證金
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採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
(3)評標程序
政府採購招標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
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應當採用最低評標價法。
4.政府採購合同
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政府採購合同金額的10%。
合同法
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
01
政府採購法
政府採購實行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相結合。集中採購的範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佈的集中採購目錄確定。
1.政府採購當事人
採購人採購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必須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採購未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可以自行採購,也可以委託集中採購機構在委託的範圍內代理採購。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採購。
2.政府採購方式
(1)公開招標(主要方式):具體數額標準,屬於中央預算的政府採購項目,由國務院規定;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採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需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的,應獲得批准。
(2)邀請招標: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範圍的供應商處採購的;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佔政府採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3)競爭性談判: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沒有合格標的或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技術複雜或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採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4)單一來源採購: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的;發生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採購的;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10%的。
(5)詢價:採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採購項目,可以採用。
3.政府採購合同
政府採購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採購人可以委託採購代理機構代表與供應商簽訂政府採購合同。由採購代理機構以採購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應當提交採購人的授權委託書,作為合同附件。
政府採購合同履行中,採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採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的10%。
02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
1.政府採購當事人
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1)就同一採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2)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採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3)採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
(4)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5)對供應商採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
(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7)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8)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2.政府採購方式
政府採購工程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應當依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規定的競爭性談判或者單一來源採購方式採購。
3.政府採購程序
(1)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2)投標保證金
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採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
(3)評標程序
政府採購招標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
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應當採用最低評標價法。
4.政府採購合同
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政府採購合同金額的10%。
合同法
01
合同訂立
1.合同形式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合同內容
合同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3.合同訂立程序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
01
政府採購法
政府採購實行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相結合。集中採購的範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佈的集中採購目錄確定。
1.政府採購當事人
採購人採購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必須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採購未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可以自行採購,也可以委託集中採購機構在委託的範圍內代理採購。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採購。
2.政府採購方式
(1)公開招標(主要方式):具體數額標準,屬於中央預算的政府採購項目,由國務院規定;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採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需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的,應獲得批准。
(2)邀請招標: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範圍的供應商處採購的;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佔政府採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3)競爭性談判: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沒有合格標的或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技術複雜或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採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4)單一來源採購: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的;發生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採購的;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10%的。
(5)詢價:採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採購項目,可以採用。
3.政府採購合同
政府採購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採購人可以委託採購代理機構代表與供應商簽訂政府採購合同。由採購代理機構以採購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應當提交採購人的授權委託書,作為合同附件。
政府採購合同履行中,採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採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的10%。
02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
1.政府採購當事人
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1)就同一採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2)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採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3)採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
(4)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5)對供應商採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
(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7)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8)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2.政府採購方式
政府採購工程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應當依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規定的競爭性談判或者單一來源採購方式採購。
3.政府採購程序
(1)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2)投標保證金
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採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
(3)評標程序
政府採購招標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
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應當採用最低評標價法。
4.政府採購合同
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政府採購合同金額的10%。
合同法
01
合同訂立
1.合同形式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合同內容
合同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3.合同訂立程序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4.合同成立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1)合同成立的時間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點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5.格式條款
(1)格式條款提供者的義務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2)格式條款無效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此外,《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同樣適用於格式合同條款。
(3)格式條款的解釋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6.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發生於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無效的締約過程。其構成條件:一是當事人有過錯。若無過錯,則不承擔責任。二是有損害後果的發生。若無損失,亦不承擔責任。三是當事人的過錯行為與造成的損失有因果關係。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洩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洩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祕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02
合同效力
1.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與合同成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合同的成立,是指雙方當事人依照有關法律對合同的內容進行協商並達成一致的意見。合同成立的判斷依據是承諾是否生玫。合同生效,是指合同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約束力。
2.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包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和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的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
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主要包括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限範圍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
①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的情形。與無權代理人簽訂合同的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②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對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
③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的效力
④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合同的效力。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一般為無效合同。但是,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3.無效合同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合同部分條款無效的情形。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①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4.可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1)合同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情形。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的合同有:
①因重大誤解訂立的;②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2)撤銷權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①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②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由此可見,當具有法律規定的可以撤銷合同的情形時,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其撤銷權,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時,撤銷權歸於消滅。此外,若當事人放棄撤銷權,則撤銷權也歸於消滅。
(3)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合同的法律後果。
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03
合同履行
1.合同履行的原則
合同履行的原則主要包括全面適當履行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2.合同履行的一般規則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依照上述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04
合同變更、轉讓
1.合同變更
是指對已經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承認其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對其進行修改或補充。
2.合同轉讓
當事人一方取得另一方同意後將合同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方的法律行為。債權轉讓、債務轉讓、債權債務一併轉讓。
05
合同終止
合同終止情形:(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2)合同解除;(3)債務相互抵銷;(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5)債權人免除債務;(6)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06
違約責任
1.違約責任及其特點
(1)以有效合同為前提;(2)以違反合同義務為要件;(3)由當事人在法定範圍內約定;(4)是一種民事賠償責任。
2.違約責任的承擔
(1)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①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是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首選方式。
②採取補救措施
③賠償損失
④違約金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⑤定金
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各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2)違約責任的承擔主體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違約時違約責任的承擔。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依照約定解決。
07
合同爭議解決
1.和解與調解
2.伸裁
根據我國《仲裁法》,對於合同爭議的解決,實行“或裁或審制”。即發生爭議的合同當事人雙方只能在“仲裁”或者“訴訟”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方式解決其合同爭議。
仲裁裁決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當事人應當自覺執行裁決。不執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裁決做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爭議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機構做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
3.訴訟
對於一般的合同爭議,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
01
政府採購法
政府採購實行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相結合。集中採購的範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佈的集中採購目錄確定。
1.政府採購當事人
採購人採購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必須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採購未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可以自行採購,也可以委託集中採購機構在委託的範圍內代理採購。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採購。
2.政府採購方式
(1)公開招標(主要方式):具體數額標準,屬於中央預算的政府採購項目,由國務院規定;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採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需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的,應獲得批准。
(2)邀請招標: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範圍的供應商處採購的;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佔政府採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3)競爭性談判: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沒有合格標的或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技術複雜或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採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4)單一來源採購: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的;發生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採購的;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10%的。
(5)詢價:採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採購項目,可以採用。
3.政府採購合同
政府採購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採購人可以委託採購代理機構代表與供應商簽訂政府採購合同。由採購代理機構以採購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應當提交採購人的授權委託書,作為合同附件。
政府採購合同履行中,採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採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的10%。
02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
1.政府採購當事人
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1)就同一採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2)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採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3)採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
(4)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5)對供應商採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
(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7)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8)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2.政府採購方式
政府採購工程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應當依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規定的競爭性談判或者單一來源採購方式採購。
3.政府採購程序
(1)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2)投標保證金
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採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
(3)評標程序
政府採購招標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
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應當採用最低評標價法。
4.政府採購合同
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政府採購合同金額的10%。
合同法
01
合同訂立
1.合同形式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合同內容
合同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3.合同訂立程序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4.合同成立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1)合同成立的時間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點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5.格式條款
(1)格式條款提供者的義務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2)格式條款無效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此外,《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同樣適用於格式合同條款。
(3)格式條款的解釋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6.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發生於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無效的締約過程。其構成條件:一是當事人有過錯。若無過錯,則不承擔責任。二是有損害後果的發生。若無損失,亦不承擔責任。三是當事人的過錯行為與造成的損失有因果關係。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洩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洩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祕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02
合同效力
1.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與合同成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合同的成立,是指雙方當事人依照有關法律對合同的內容進行協商並達成一致的意見。合同成立的判斷依據是承諾是否生玫。合同生效,是指合同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約束力。
2.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包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和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的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
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主要包括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限範圍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
①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的情形。與無權代理人簽訂合同的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②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對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
③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的效力
④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合同的效力。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一般為無效合同。但是,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3.無效合同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合同部分條款無效的情形。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①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4.可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1)合同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情形。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的合同有:
①因重大誤解訂立的;②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2)撤銷權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①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②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由此可見,當具有法律規定的可以撤銷合同的情形時,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其撤銷權,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時,撤銷權歸於消滅。此外,若當事人放棄撤銷權,則撤銷權也歸於消滅。
(3)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合同的法律後果。
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03
合同履行
1.合同履行的原則
合同履行的原則主要包括全面適當履行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2.合同履行的一般規則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依照上述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04
合同變更、轉讓
1.合同變更
是指對已經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承認其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對其進行修改或補充。
2.合同轉讓
當事人一方取得另一方同意後將合同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方的法律行為。債權轉讓、債務轉讓、債權債務一併轉讓。
05
合同終止
合同終止情形:(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2)合同解除;(3)債務相互抵銷;(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5)債權人免除債務;(6)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06
違約責任
1.違約責任及其特點
(1)以有效合同為前提;(2)以違反合同義務為要件;(3)由當事人在法定範圍內約定;(4)是一種民事賠償責任。
2.違約責任的承擔
(1)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①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是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首選方式。
②採取補救措施
③賠償損失
④違約金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⑤定金
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各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2)違約責任的承擔主體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違約時違約責任的承擔。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依照約定解決。
07
合同爭議解決
1.和解與調解
2.伸裁
根據我國《仲裁法》,對於合同爭議的解決,實行“或裁或審制”。即發生爭議的合同當事人雙方只能在“仲裁”或者“訴訟”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方式解決其合同爭議。
仲裁裁決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當事人應當自覺執行裁決。不執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裁決做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爭議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機構做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
3.訴訟
對於一般的合同爭議,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價格法
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
01
政府採購法
政府採購實行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相結合。集中採購的範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佈的集中採購目錄確定。
1.政府採購當事人
採購人採購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必須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採購未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可以自行採購,也可以委託集中採購機構在委託的範圍內代理採購。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採購。
2.政府採購方式
(1)公開招標(主要方式):具體數額標準,屬於中央預算的政府採購項目,由國務院規定;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採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需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的,應獲得批准。
(2)邀請招標: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範圍的供應商處採購的;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佔政府採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3)競爭性談判: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沒有合格標的或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技術複雜或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採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4)單一來源採購: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的;發生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採購的;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10%的。
(5)詢價:採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採購項目,可以採用。
3.政府採購合同
政府採購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採購人可以委託採購代理機構代表與供應商簽訂政府採購合同。由採購代理機構以採購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應當提交採購人的授權委託書,作為合同附件。
政府採購合同履行中,採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採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的10%。
02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
1.政府採購當事人
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1)就同一採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2)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採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3)採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
(4)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5)對供應商採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
(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7)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8)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2.政府採購方式
政府採購工程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應當依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規定的競爭性談判或者單一來源採購方式採購。
3.政府採購程序
(1)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2)投標保證金
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採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
(3)評標程序
政府採購招標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
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應當採用最低評標價法。
4.政府採購合同
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政府採購合同金額的10%。
合同法
01
合同訂立
1.合同形式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合同內容
合同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3.合同訂立程序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4.合同成立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1)合同成立的時間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點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5.格式條款
(1)格式條款提供者的義務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2)格式條款無效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此外,《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同樣適用於格式合同條款。
(3)格式條款的解釋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6.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發生於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無效的締約過程。其構成條件:一是當事人有過錯。若無過錯,則不承擔責任。二是有損害後果的發生。若無損失,亦不承擔責任。三是當事人的過錯行為與造成的損失有因果關係。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洩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洩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祕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02
合同效力
1.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與合同成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合同的成立,是指雙方當事人依照有關法律對合同的內容進行協商並達成一致的意見。合同成立的判斷依據是承諾是否生玫。合同生效,是指合同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約束力。
2.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包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和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的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
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主要包括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限範圍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
①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的情形。與無權代理人簽訂合同的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②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對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
③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的效力
④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合同的效力。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一般為無效合同。但是,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3.無效合同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合同部分條款無效的情形。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①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4.可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1)合同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情形。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的合同有:
①因重大誤解訂立的;②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2)撤銷權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①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②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由此可見,當具有法律規定的可以撤銷合同的情形時,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其撤銷權,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時,撤銷權歸於消滅。此外,若當事人放棄撤銷權,則撤銷權也歸於消滅。
(3)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合同的法律後果。
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03
合同履行
1.合同履行的原則
合同履行的原則主要包括全面適當履行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2.合同履行的一般規則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依照上述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04
合同變更、轉讓
1.合同變更
是指對已經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承認其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對其進行修改或補充。
2.合同轉讓
當事人一方取得另一方同意後將合同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方的法律行為。債權轉讓、債務轉讓、債權債務一併轉讓。
05
合同終止
合同終止情形:(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2)合同解除;(3)債務相互抵銷;(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5)債權人免除債務;(6)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06
違約責任
1.違約責任及其特點
(1)以有效合同為前提;(2)以違反合同義務為要件;(3)由當事人在法定範圍內約定;(4)是一種民事賠償責任。
2.違約責任的承擔
(1)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①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是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首選方式。
②採取補救措施
③賠償損失
④違約金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⑤定金
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各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2)違約責任的承擔主體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違約時違約責任的承擔。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依照約定解決。
07
合同爭議解決
1.和解與調解
2.伸裁
根據我國《仲裁法》,對於合同爭議的解決,實行“或裁或審制”。即發生爭議的合同當事人雙方只能在“仲裁”或者“訴訟”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方式解決其合同爭議。
仲裁裁決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當事人應當自覺執行裁決。不執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裁決做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爭議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機構做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
3.訴訟
對於一般的合同爭議,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價格法
01
經營者的價格行為
1.經營者權利
(1)自主制定屬於市場調節的價格;(2)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幅度內製定價格;(3)制訂屬於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品範圍內的新產品的試銷價格,特定產品除外;(4)檢舉、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價權利的行為。
2.經營者違規行為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行為:(1)相關串通,操作市場價格,侵害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2)除降價處理鮮活、季節性、積壓商品外,為排擠對手或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侵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3)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4)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5)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等。
02
政府的定價行為
對下列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
(1)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係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
(2)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
(3)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
(4)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
(5)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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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
01
政府採購法
政府採購實行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相結合。集中採購的範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佈的集中採購目錄確定。
1.政府採購當事人
採購人採購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必須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採購未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可以自行採購,也可以委託集中採購機構在委託的範圍內代理採購。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採購。
2.政府採購方式
(1)公開招標(主要方式):具體數額標準,屬於中央預算的政府採購項目,由國務院規定;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採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需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的,應獲得批准。
(2)邀請招標: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範圍的供應商處採購的;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佔政府採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3)競爭性談判: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沒有合格標的或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技術複雜或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採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4)單一來源採購: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的;發生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採購的;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10%的。
(5)詢價:採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採購項目,可以採用。
3.政府採購合同
政府採購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採購人可以委託採購代理機構代表與供應商簽訂政府採購合同。由採購代理機構以採購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應當提交採購人的授權委託書,作為合同附件。
政府採購合同履行中,採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採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的10%。
02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
1.政府採購當事人
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1)就同一採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2)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採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3)採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
(4)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5)對供應商採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
(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7)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8)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2.政府採購方式
政府採購工程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應當依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規定的競爭性談判或者單一來源採購方式採購。
3.政府採購程序
(1)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2)投標保證金
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採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
(3)評標程序
政府採購招標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
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應當採用最低評標價法。
4.政府採購合同
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政府採購合同金額的10%。
合同法
01
合同訂立
1.合同形式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合同內容
合同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3.合同訂立程序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4.合同成立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1)合同成立的時間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點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5.格式條款
(1)格式條款提供者的義務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2)格式條款無效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此外,《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同樣適用於格式合同條款。
(3)格式條款的解釋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6.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發生於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無效的締約過程。其構成條件:一是當事人有過錯。若無過錯,則不承擔責任。二是有損害後果的發生。若無損失,亦不承擔責任。三是當事人的過錯行為與造成的損失有因果關係。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洩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洩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祕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02
合同效力
1.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與合同成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合同的成立,是指雙方當事人依照有關法律對合同的內容進行協商並達成一致的意見。合同成立的判斷依據是承諾是否生玫。合同生效,是指合同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約束力。
2.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包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和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的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
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主要包括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限範圍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
①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的情形。與無權代理人簽訂合同的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②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對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
③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的效力
④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合同的效力。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一般為無效合同。但是,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3.無效合同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合同部分條款無效的情形。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①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4.可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1)合同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情形。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的合同有:
①因重大誤解訂立的;②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2)撤銷權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①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②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由此可見,當具有法律規定的可以撤銷合同的情形時,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其撤銷權,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時,撤銷權歸於消滅。此外,若當事人放棄撤銷權,則撤銷權也歸於消滅。
(3)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合同的法律後果。
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03
合同履行
1.合同履行的原則
合同履行的原則主要包括全面適當履行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2.合同履行的一般規則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依照上述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04
合同變更、轉讓
1.合同變更
是指對已經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承認其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對其進行修改或補充。
2.合同轉讓
當事人一方取得另一方同意後將合同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方的法律行為。債權轉讓、債務轉讓、債權債務一併轉讓。
05
合同終止
合同終止情形:(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2)合同解除;(3)債務相互抵銷;(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5)債權人免除債務;(6)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06
違約責任
1.違約責任及其特點
(1)以有效合同為前提;(2)以違反合同義務為要件;(3)由當事人在法定範圍內約定;(4)是一種民事賠償責任。
2.違約責任的承擔
(1)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①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是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首選方式。
②採取補救措施
③賠償損失
④違約金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⑤定金
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各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2)違約責任的承擔主體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違約時違約責任的承擔。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依照約定解決。
07
合同爭議解決
1.和解與調解
2.伸裁
根據我國《仲裁法》,對於合同爭議的解決,實行“或裁或審制”。即發生爭議的合同當事人雙方只能在“仲裁”或者“訴訟”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方式解決其合同爭議。
仲裁裁決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當事人應當自覺執行裁決。不執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裁決做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爭議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機構做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
3.訴訟
對於一般的合同爭議,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價格法
01
經營者的價格行為
1.經營者權利
(1)自主制定屬於市場調節的價格;(2)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幅度內製定價格;(3)制訂屬於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品範圍內的新產品的試銷價格,特定產品除外;(4)檢舉、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價權利的行為。
2.經營者違規行為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行為:(1)相關串通,操作市場價格,侵害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2)除降價處理鮮活、季節性、積壓商品外,為排擠對手或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侵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3)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4)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5)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等。
02
政府的定價行為
對下列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
(1)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係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
(2)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
(3)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
(4)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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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政府採購法
政府採購實行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相結合。集中採購的範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佈的集中採購目錄確定。
1.政府採購當事人
採購人採購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必須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採購未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可以自行採購,也可以委託集中採購機構在委託的範圍內代理採購。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採購。
2.政府採購方式
(1)公開招標(主要方式):具體數額標準,屬於中央預算的政府採購項目,由國務院規定;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採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需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的,應獲得批准。
(2)邀請招標: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範圍的供應商處採購的;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佔政府採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3)競爭性談判: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沒有合格標的或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技術複雜或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採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4)單一來源採購: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的;發生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採購的;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10%的。
(5)詢價:採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採購項目,可以採用。
3.政府採購合同
政府採購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採購人可以委託採購代理機構代表與供應商簽訂政府採購合同。由採購代理機構以採購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應當提交採購人的授權委託書,作為合同附件。
政府採購合同履行中,採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採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的10%。
02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
1.政府採購當事人
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1)就同一採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2)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採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3)採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
(4)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5)對供應商採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
(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7)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8)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2.政府採購方式
政府採購工程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應當依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規定的競爭性談判或者單一來源採購方式採購。
3.政府採購程序
(1)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2)投標保證金
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採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
(3)評標程序
政府採購招標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
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應當採用最低評標價法。
4.政府採購合同
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政府採購合同金額的10%。
合同法
01
合同訂立
1.合同形式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合同內容
合同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3.合同訂立程序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4.合同成立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1)合同成立的時間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點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5.格式條款
(1)格式條款提供者的義務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2)格式條款無效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此外,《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同樣適用於格式合同條款。
(3)格式條款的解釋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6.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發生於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無效的締約過程。其構成條件:一是當事人有過錯。若無過錯,則不承擔責任。二是有損害後果的發生。若無損失,亦不承擔責任。三是當事人的過錯行為與造成的損失有因果關係。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洩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洩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祕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02
合同效力
1.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與合同成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合同的成立,是指雙方當事人依照有關法律對合同的內容進行協商並達成一致的意見。合同成立的判斷依據是承諾是否生玫。合同生效,是指合同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約束力。
2.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包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和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的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
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主要包括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限範圍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
①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的情形。與無權代理人簽訂合同的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②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對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
③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的效力
④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合同的效力。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一般為無效合同。但是,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3.無效合同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合同部分條款無效的情形。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①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4.可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1)合同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情形。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的合同有:
①因重大誤解訂立的;②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2)撤銷權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①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②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由此可見,當具有法律規定的可以撤銷合同的情形時,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其撤銷權,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時,撤銷權歸於消滅。此外,若當事人放棄撤銷權,則撤銷權也歸於消滅。
(3)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合同的法律後果。
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03
合同履行
1.合同履行的原則
合同履行的原則主要包括全面適當履行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2.合同履行的一般規則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依照上述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04
合同變更、轉讓
1.合同變更
是指對已經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承認其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對其進行修改或補充。
2.合同轉讓
當事人一方取得另一方同意後將合同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方的法律行為。債權轉讓、債務轉讓、債權債務一併轉讓。
05
合同終止
合同終止情形:(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2)合同解除;(3)債務相互抵銷;(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5)債權人免除債務;(6)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06
違約責任
1.違約責任及其特點
(1)以有效合同為前提;(2)以違反合同義務為要件;(3)由當事人在法定範圍內約定;(4)是一種民事賠償責任。
2.違約責任的承擔
(1)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①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是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首選方式。
②採取補救措施
③賠償損失
④違約金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⑤定金
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各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2)違約責任的承擔主體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違約時違約責任的承擔。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依照約定解決。
07
合同爭議解決
1.和解與調解
2.伸裁
根據我國《仲裁法》,對於合同爭議的解決,實行“或裁或審制”。即發生爭議的合同當事人雙方只能在“仲裁”或者“訴訟”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方式解決其合同爭議。
仲裁裁決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當事人應當自覺執行裁決。不執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裁決做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爭議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機構做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
3.訴訟
對於一般的合同爭議,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價格法
01
經營者的價格行為
1.經營者權利
(1)自主制定屬於市場調節的價格;(2)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幅度內製定價格;(3)制訂屬於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品範圍內的新產品的試銷價格,特定產品除外;(4)檢舉、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價權利的行為。
2.經營者違規行為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行為:(1)相關串通,操作市場價格,侵害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2)除降價處理鮮活、季節性、積壓商品外,為排擠對手或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侵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3)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4)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5)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等。
02
政府的定價行為
對下列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
(1)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係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
(2)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
(3)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
(4)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
(5)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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