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山西高院發佈5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典型案例

法律 刑法 法制 社會 山西法制報 2018-11-29

11月28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向社會公開發布5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典型案例。

新聞發佈會現場

案例一

到案後執迷不悟 受到嚴懲

根據生效的民事判決,被告張某應償還王某借款55萬元,曲沃縣人民法院根據王某的申請依法向張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張某拒不履行,後曲沃縣人民法院向曲沃縣公安局送達案件移送函,公安機關以張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立案後,對張某進行傳喚,張某一直避而不見。後張某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抓獲。張某歸案後,以各種理由推脫,拒不配合履行曲沃縣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

2018年2月26日,曲沃縣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後張某向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18年5月29日,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典型意義

本案被告人張某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在人民法院執行生效判決中,發出執行通知書和執行裁定書後,一直不履行判決裁定確定的義務,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人民法院將其犯罪線索依法移交公安機關啟動刑事訴訟程序,並在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懲治了拒執犯罪,維護了司法權威,保障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例二

宣判前自動履行 依法從寬

根據生效的民事判決,被告王某應返還範某30000元、並每月支付範小某撫養費200元。王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致使範某的合法權益無法保障。

2018年3月27日,公安機關以王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立案;王某於同日履行了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後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取保候審的決定;8月9日,檢察院提起公訴,8月30日,代縣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期一年。

典型意義

本案被告人王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王某在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後,已履行了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所確定的返還錢款義務,且認罪態度較好,可以從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對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一審、二審宣告判決前,自動履行判決裁定、達成執行和解並履行完畢或部分履行的,可酌情從寬處罰。該判決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達到了促進當事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債權人的權益得以實現的最終目的。

案例三

歸案後及時履行 適用緩刑

陽泉市城區人民法院執行局依據相關生效的民事判決,執行立案後,要求被告靳某將住房交付給趙某、王某,後靳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經該院多次調解,靳某承諾一次性支付申請執行人62萬元,否則同意法院強制將房屋騰出並交給申請執行人,並承擔一切損失及費用。到期後,靳某仍拒不履行義務。

後法院向靳某送達騰房公告,責令其限期自行騰房,但靳某仍不履行義務。法院多次傳喚靳某並責令其騰房,但靳某始終拒不履行義務。後陽泉市城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房屋時,靳某家屬等人使用向執行工作人員潑水等方式阻礙法院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後當地公安機關以靳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立案,並對其實施網上追逃,被告人靳某歸案後及時履行了民事判決中確定的騰房義務。

2017年1月22日,陽泉市城區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靳某有期徒刑二年,緩期三年。

典型意義

本案被告人靳某需要履行的是交付住房的義務,此種義務在靳某實際控制執行標的的情況下,不存在“沒有能力執行”的原因和困難。而靳某推託在外地始終拒不履行義務,且在法院工作人員強制執行過程中阻礙執法,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但靳某到案後履行了生效民事判決所確定的騰房義務,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

該案的宣判,一方面迫使被執行人履行了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另一方面對同類案件的被執行人起到了震懾作用,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案例四

起訴階段還款 被判拘役

根據生效的民事判決,被告陳某應給付潘某房屋折價款595075元。判決生效後,陳某不履行判決義務,潘某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依據相關法律向陳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執行裁定書和執行決定書等。但陳某既不履行,亦不報告其財產,且存在轉移、藏匿財產,逃避執行的行為。公安機關於2017年9月25日以陳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予以立案。後本案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陳某的親屬與潘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履行了民事判決所確定的義務。潘某出具了書面諒解書,對陳某表示諒解。

2018年4月20日,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陳某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被告人陳某負有履行生效判決的義務,其在有能力履行情形下,轉移財產、隱匿行蹤,致使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本案在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陳某的親屬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自覺履行了民事判決義務,執行案件已經了結,且取得了申請執行人的諒解,未造成嚴重後果,有悔罪表現,可依法從寬處理。

該案有效懲治了拒執犯罪,維護了司法權威,同時又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充分發揮刑罰的懲罰、教育及預防的功能,引導當事人作出正確的選擇,保障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良好。

案例五

轉移財產虛假和解 獲刑兩年

根據已生效的民事判決,被告王某應償還柴某借款本金382500元及利息。王某在判決書確定的期間沒有自動履行給付義務,柴某向朔州市朔城區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朔城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2月2日依法向王某下達了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要求其履行生效判決並如實報告自己當前及前一年的財產情況。但王某拒不履行,並採取轉移財產、虛假和解的方式拒不執行法院判決。

2018年6月27日,王某因拒不履行民事判決書確定的義務,被朔城區人民法院決定司法拘留十五日;7月11日因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7月25日因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經朔州市朔城區人民檢察院批准,於次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執行逮捕,2018年9月29日朔城區人民檢察院向朔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8年11月28日,朔城區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義

任何規避執行的行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被告人王某採取轉移財產、虛假和解的方式拒不執行法院判決,逃避償還債務,致使案件執行難度增大,為了懲罰拒執犯罪,維護法律尊嚴,人民法院通過公安、檢察聯合辦案,共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該案警示所有被執行人必須自覺承擔法定義務,積極履行判決內容,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未完待續)

省高院打擊拒執犯罪新聞發佈會答記者問現場

欲知請戳下篇……

本報記者 焦佔偉 劉甜/文

本報記者 王天斌/視頻

實習記者 張浩 杜珂宇/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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