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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網·海報新聞濟南8月22日訊(記者 李立紅 實習生 劉晨)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今天上午舉辦專題新聞發佈會,發佈全省法院服務保障“一帶一路”和“上合示範區”建設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日照中港糧油有限公司訴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海上保險合同糾紛案、崔某申請承認和執行韓國水原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案、“尼莉莎”輪船舶扣押糾紛案等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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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網·海報新聞濟南8月22日訊(記者 李立紅 實習生 劉晨)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今天上午舉辦專題新聞發佈會,發佈全省法院服務保障“一帶一路”和“上合示範區”建設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日照中港糧油有限公司訴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海上保險合同糾紛案、崔某申請承認和執行韓國水原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案、“尼莉莎”輪船舶扣押糾紛案等值得關注。

輪船拋錨損失誰擔?外國判決是否承認?山東發佈服務“一帶一路”典型案件

輪船拋錨造成的貨物損失由誰承擔?

中港糧油公司從馬來西亞進口8000噸精煉棕櫚油,總價款672.8萬美元,由陽光保險公司承保貨運險,承保條款均為協會貨物A條款。上述貨物由“安曼達”輪分別在馬來西亞兩個港口裝運。經裝港檢驗,貨物的食品安全測試項目均未超出中國公共衛生強制標準。2014年3月7日,“安曼達”輪完貨後在第二裝港錨地拋錨。因該輪主機故障,4月12日15時開始由拖輪拖帶航行,5月9日靠泊日照港卸貨。經檢驗,涉案貨物因酸值超標做退運處理。後中港糧油公司將涉案貨物轉賣給境外第三人,變賣回款421.6萬美元。涉案貨物抵達日照港後,中港糧油公司即向陽光保險公司報案,但一直未獲賠付。

青島海事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陽光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宣判後,原、被告均服判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本案是一起具有“一帶一路”因素的海上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正確區分保險人的責任與承運人的責任,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利益,有利於促進海上運輸業的繁榮和良性發展,為“海上絲綢之路”和“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保障。

青島承認並執行一份韓國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

韓國籍居民崔某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稱,2009年11月6日,尹某向崔某借款8000萬韓元,後崔某於2017年在韓國水原地方法院起訴,同年7月20日水原地方法院作出判決,判令尹某向崔某支付8000萬韓元及部分利息。因尹某長期居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且尹某的主要財產均在中國,崔某依據中國相關法律規定,向青島法院申請承認並執行韓國水原地方法院作出的判決書。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裁定:承認和執行韓國水原地方法院2017甲單(GADAN)15740號民事判決。

本案基於互惠原則承認和執行韓國法院判決,對今後促進兩國之間繼續基於互惠原則承認和執行雙方的判決、裁定具有開拓性意義,對於促進雙方之間經貿的合作和交流必將產生深遠的影響,必將有利於加強對境外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平等保護,鼓勵、支持和引導韓國資本積極參與我國開放型經濟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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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網·海報新聞濟南8月22日訊(記者 李立紅 實習生 劉晨)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今天上午舉辦專題新聞發佈會,發佈全省法院服務保障“一帶一路”和“上合示範區”建設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日照中港糧油有限公司訴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海上保險合同糾紛案、崔某申請承認和執行韓國水原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案、“尼莉莎”輪船舶扣押糾紛案等值得關注。

輪船拋錨損失誰擔?外國判決是否承認?山東發佈服務“一帶一路”典型案件

輪船拋錨造成的貨物損失由誰承擔?

中港糧油公司從馬來西亞進口8000噸精煉棕櫚油,總價款672.8萬美元,由陽光保險公司承保貨運險,承保條款均為協會貨物A條款。上述貨物由“安曼達”輪分別在馬來西亞兩個港口裝運。經裝港檢驗,貨物的食品安全測試項目均未超出中國公共衛生強制標準。2014年3月7日,“安曼達”輪完貨後在第二裝港錨地拋錨。因該輪主機故障,4月12日15時開始由拖輪拖帶航行,5月9日靠泊日照港卸貨。經檢驗,涉案貨物因酸值超標做退運處理。後中港糧油公司將涉案貨物轉賣給境外第三人,變賣回款421.6萬美元。涉案貨物抵達日照港後,中港糧油公司即向陽光保險公司報案,但一直未獲賠付。

青島海事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陽光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宣判後,原、被告均服判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本案是一起具有“一帶一路”因素的海上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正確區分保險人的責任與承運人的責任,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利益,有利於促進海上運輸業的繁榮和良性發展,為“海上絲綢之路”和“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保障。

青島承認並執行一份韓國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

韓國籍居民崔某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稱,2009年11月6日,尹某向崔某借款8000萬韓元,後崔某於2017年在韓國水原地方法院起訴,同年7月20日水原地方法院作出判決,判令尹某向崔某支付8000萬韓元及部分利息。因尹某長期居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且尹某的主要財產均在中國,崔某依據中國相關法律規定,向青島法院申請承認並執行韓國水原地方法院作出的判決書。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裁定:承認和執行韓國水原地方法院2017甲單(GADAN)15740號民事判決。

本案基於互惠原則承認和執行韓國法院判決,對今後促進兩國之間繼續基於互惠原則承認和執行雙方的判決、裁定具有開拓性意義,對於促進雙方之間經貿的合作和交流必將產生深遠的影響,必將有利於加強對境外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平等保護,鼓勵、支持和引導韓國資本積極參與我國開放型經濟建設。

輪船拋錨損失誰擔?外國判決是否承認?山東發佈服務“一帶一路”典型案件

“東方經驗”成功化解投資糾紛

原告巴基斯坦基籍居民饒·庫拉姆·沙赫扎德訴稱,2015年9月份,由原告投資、被告劉小云作為唯一股東,註冊了山東雲饒貿易有限公司。原告向劉小云匯款共計18.4萬元作為投資,並口頭約定公司的全部收益歸原告所有。但當該公司正常經營並有盈利時,劉小云拒絕原告查看公司的財務賬簿,拒不支付原告的投資收益,並拒絕返還原告的投資款。原告請求法院,判令劉小云和山東雲饒貿易有限公司連帶返還其投資款及相應利息、全部投資收益。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查明相關事實,釐清雙方責任的前提下,主持雙方達成調解,由被告給原告10萬元。

調解制度是我國民事訴訟中最具中國特色的一項制度,在國際上被譽為“東方經驗”。巴基斯坦既是“一帶一路”成員國,也是上海合組織成員國,與我國關係密切。在涉外案件審判中適用調解,更能夠達到案結事了的效果,有利於維護國內外雙方當事人的“友誼”,促進投資經貿的良好發展。

中國法院解決矛盾後,外籍新船東改船名為“尊重”

因新加坡船東違約一船兩賣,利比里亞註冊登記的申請人天際國際集團公司在倫敦仲裁前,主動向青島海事法院申請扣押30萬噸馬紹爾群島籍油輪——尼莉莎,請求責令提供500萬美元擔保。青島海事法院依法將該輪扣押於青島。該輪原計劃於青島卸下13萬多噸原油後,繼續前往天津卸剩餘的17萬噸,如無法如期前往天津卸貨,將產生滯期費3萬美元/天,且將導致交付遲延、工廠停產。

為避免損失擴大,防止引發連環糾紛,承辦法官大膽啟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27條的特別規定,長途跋涉四次登輪,遠隔重洋多方協調,成功促成當事人和解,放棄倫敦仲裁,准許外輪前往天津卸貨,並同意繼續履行原船舶買賣合同,將該輪賣給申請人,解除扣押,一攬子解決所有糾紛。

2019年3月11日,青島海事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准許申請人天際國際集團公司提出的海事請求保全申請,扣押了馬紹爾群島籍“尼莉莎”輪。2019年4月9日,青島海事法院作出裁定,准許“尼莉莎”輪繼續營運,完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青島港經天津港至秦皇島港的航次,並將 “尼莉莎”輪繼續扣押於秦皇島港。2019年4月25日,青島海事法院對該輪解除扣押。

該案的成功處理,為 “一帶一路”沿線和“上合組織”國家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避免了鉅額損失,化解了連環訴訟風險,贏得了讚揚和尊重。新船東特意將船名更名為“尊重”(RESPECT),給予中國法官和中國法治崇高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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