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聚眾鬥毆得不償失,26名被告人獲刑

法律 骨折 清江 法制 社會 湖北政法 2018-12-17

因他人瑣事心生不滿,聚眾鬥毆得不償失。近日,利川市法院對一起聚眾鬥毆罪案一審宣判。戴某甲、王某甲等26名被告人均犯聚眾鬥毆罪,5名主犯被判處三年七個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21名從犯被判處三年至一年八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4名因累犯或緩刑期未滿而犯罪,被執行實刑,另17名被宣告緩刑。

2017年7月某日晚,牟某某與冉某某在清江大道相遇,因以前的離婚問題產生爭執並抓扯。雙方遂約人至現場,再次發生爭論和抓扯。後因警察出警將牟某某與冉某某帶走,雙方停止糾紛。

當事人雖已離開,但矛盾並未解決。被約的戴某甲離開現場後心生不快,遂電話邀約另一方王某甲到南環大道鬥毆,王某甲表示應約。此後,雙方分別組織人員。其間,戴某甲之兄聞訊趕到現場,勸說戴某甲不要組織打架,戴某甲有所動搖,隨後與其兄等6人離開。戴某甲本想給王某甲打電話表示放棄,但聽見電話旁有人表示“要打”,隨後,戴某甲又電話通知己方邀約人員,表示“約架”繼續。各被告人及其他參與人員相互電話告知,分別開車前往約定地點,途中分發了砍刀及棍棒,並準備了一些石頭。

與此同時,被告人王某甲接到戴某甲的挑釁電話後,意識到是“約架”,明確表示應諾。遂邀約了該方人員(其中四人未到案)。其間王某甲、牟某連等人帶上砍刀等工具,隨後分發給所有參與人員。

臨近半夜,王某甲一方的車隊先期到達約定地點臨近處,等待對方的到來,部分人員下車持砍刀、棍棒站立於公路邊。戴某甲一方車隊經過此地時並未停車,直接向前方開往約定地點。此時雙方均認出了對方,王某甲一方部分人員遂追趕對方車輛未果,姜某甲持刀誤將路過此地的一輛麵包車車窗玻璃砸碎。

王某甲率車隊準備調頭向東行駛返回城區,此時,另一方車輛調頭停車,正好堵住牟某連所駕車輛,張某甲、張某乙等人持刀下車相互廝打,後張某甲、張某乙受傷,二人被送往醫院。雙方其他人員聞訊有人受傷,且有一人倒在公路上了,呈四散狀逃跑。

經鑑定,張某甲開放性顱腦的損傷程度構成重傷二級;其左側眼眶眶上壁、內外側壁骨折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張某乙頭皮裂傷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其右上臂皮膚裂傷及背部劃傷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

案發後,戴某甲、王某甲等16名被告人先後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法院經審理認為,戴某甲、王某甲等26名被告人違反社會治安管理規定,糾集多人成幫結夥相互進行爭鬥毆打,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為構成聚眾鬥毆罪。遂綜合26名被告人犯罪的情節,認罪、悔罪表現及法定從輕量刑情節等,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說法:社會是個大集體,人與人之間難免會有摩擦,要學會寬容與諒解,動用武力來解決爭端只會讓矛盾升級,還要承擔法律責任,得不償失。切記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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