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快件不按保價賠”屬霸王條款'

法律 圓通速遞 申通快遞 金牛區人民檢察院 2019-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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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件不按保價賠”屬霸王條款

價值98萬元的商品,買了快遞貨值2萬元的保價服務,收到貨品後發現商品損壞,維修需要花1萬多元,但快遞公司表示只能賠250元。記者探訪發現,快件損失不按保費賠並非個例,默認消費者同意其條款、快遞公司客服無法說清具體賠償標準、拒絕承攬高價商品等問題幾乎是快遞行業普遍存在的現象(7月28日《北京青年報》)。

保價2萬元,快件損壞為何只賠250元?這其中牽涉到快遞企業自定的“賠付比例”。按照企業的說法,“保價”賠付有“足額”和“不足額”兩種規則。如果保價等於物品價值,屬於“足額”投保,後期損壞維修費用可以全額賠付;如果保價低於物品價值,則屬於“不足額”投保,按照保價除以物品價值計算賠付比例,再乘以實際損失。按照這一方式計算,物品價值98萬元,保價2萬元,比例係數為2%。1萬多元的維修費用乘以2%,最終得出的額度就是200多元。

面對質疑,快遞企業言之鑿鑿,稱是依據郵政法相關規定。誠然,郵政法第47條規定: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不過,這一規定是針對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指掛號信件、郵包、保價郵件等由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在收寄時出具收據,投遞時要求收件人簽收的郵件)的損失賠付,並不能直接照搬照抄到快遞企業身上。郵政法專門用第六章規定“快遞業務”,而上述“保價”內容條款是在第五章“賠償損失”裡面,可見二者不能混為一談。

根據合同法,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所謂“賠付比例”,實際上是變相減免快遞企業的賠償責任。明明是快遞企業違約造成的損失,卻要消費者承擔大頭,這顯然是不合理的。更重要的是,快遞企業對於單件快遞的價值都有上限規定。比如,圓通、中通的單件快遞價值不超過3萬元;申通的保價快遞價值上限為2萬元。也就是說,如果需要快遞的物品的價值超過這一限值,消費者就不可能“足額”投保,必須接受“賠付比例”的奇葩規則。此外,一些商品諸如書畫、工藝品、紀念品等價值很難確定,快遞企業可以通過誇大物品價值,得出“不足額”投保的結論,從而逃避應盡賠償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合同法則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快件不按保價賠”明顯減輕了企業的責任,排除了消費者的權利,屬於典型的霸王條款,其內容不應具有法律效力。此前,多地消費者因為“賠付比例”將快遞企業告上法庭,訴求普遍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除了引導消費者依法維權外,還應看到當前法律對於快遞保價賠償的規定不夠完善,給了快遞企業自說自話的空間。有關方面應儘快完善法律或制定行業標準,叫停“賠付比例”,明確“以保價為上限,按實際損失賠償”,從而更好地規範快遞業發展,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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