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迪士尼堅持翻包,法律不能缺席 | 新京報快評'

法律 迪士尼 上海 新京報 生活報 201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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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不缺位,法律不和稀泥,民意不失聲,迪士尼翻包檢查事件才能在法律框架內得到妥善解決。

文 | 劉昌鬆

上海迪士尼“禁止自帶食物”且“翻包檢查”事件,引發的輿論風暴仍未平息。

據人民網報道,上海浦東新區消保委日前透露,針對“強制搜包”問題,上海迪士尼不接受調解,建議消費者通過司法途徑維權。上海迪士尼方面給出的說法是,翻包是“應相關部門的要求”,但拒絕透露具體是哪個部門。中消協專家指出,相關監管部門不能缺位,應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調查。

輿情發酵以來,雖然翻包檢查引發業界和法律人士的不少討論,但時至今日,處於風口浪尖的上海迪士尼仍不接受消保委的調解,這明顯體現出對法律的不夠重視:搜查只能由司法機關按法定程序實施,上海迪士尼方面沒這權力,其搜包程序涉嫌違法和侵權。

如今上海迪士尼面對中消協負責人此前說的“樂園搜身不同於安檢,違反法律、有損人格”無動於衷,面對當地消保委的調解也未積極呼應,這讓很多人感到束手無策。但其實無論是訴諸法律,還是寄希望於行政監管,要維護消費者權益,有的是破解之招。

毋庸置疑,由遊客提起訴訟,用法律來定分止爭,讓一切問題和爭議都置於法律的框架內解決,當然是最權威的手段。

目前來自上海的大學生小王就將迪士尼告上了法庭,並提出兩項訴訟請求。一是要求確認上海迪士尼樂園禁止遊客攜帶食品入園的格式條款無效,二是要求上海迪士尼樂園賠償損失46.3元。目前,浦東新區法院已以“服務合同糾紛”為案由立案,且已開庭,期待這次訴訟能給出公平的審判結果。

在此之外,由消協等社會組織直接對上海迪士尼提起消費公益訴訟,也不乏可行性。面對迪士尼這樣體量巨大的企業,由相關消協提起的消費公益訴訟,比消費者個人提起的私主體訴訟,更有優勢。

這種優勢主要體現在來自法律、制度和財力、智力的支持。

一是《民事訴訟法》第55條和最高法院專項司法解釋都明確規定,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是消協組織相互之間的協助配合,且容易取得主管部門的支持,在調查取證上獲得較好效果。

三是有自己的專家團隊,有較強的財力支撐,這些都能保障取得最佳的訴訟效果。

拿中消協訴雷沃重工等四被告違法生產銷售正三輪摩托車公益訴訟案為例,3年時間中,中消協到國家機關、交通部、工信部等相關部門查證,得到全國各個消費者協會組織配合,“涉及地區廣泛,包括內蒙古自治區、吉林省、黑龍江省等地,調查了100多個證人”,這顯然不是個人能夠勝任的。

除了法律手段,有關部門的監管也不能缺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6條規定,經營者有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等10種情形之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責令其改正,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即使公檢機關行使搜查職權,也必須出示搜查證方可為之,作為企業,上海迪士尼對顧客搜包,侵害了消費者尊嚴和個人信息等。我認為,有關部門顯然有必要對其依法進行監管。

說到底,上海迪士尼“禁止自帶食物”等做法或許經得起法律考量,但在法律上站不住腳的“強制搜包”,必須得到遏制。

監管不缺位,法律不和稀泥,民意不失聲,也只有這樣,迪士尼翻包檢查事件才能在法律框架內得到妥善解決。

劉昌鬆(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轉自:新京報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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