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小產權房?
小產權房,一般是指在農村和城市郊區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設的住房。由於集體土地在使用權轉讓時並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所以這類住房無法得到國家房管部門頒發的產權證!
存在的主要原因,是城市房價過高!另外,新農村建設出現了大量的城中村,舊村改造時沒有將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為國有土地使用權。
二、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如無效,怎麼辦?
1、本村集體組織成員之間買賣小產權房,一般認定合同有效。
2、本村集體與其他集體組織成員之間買賣小產權房,一般認定合同無效。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集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享有者特定身份有關,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或變相取得。
3、本村集體組織成員與城鎮居民之間買賣小產權房,一般認定合同無效。
農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中關於“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的規定,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僅能在農村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之間進行流轉,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農民住宅的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該買賣行為一般是無效的!
例外情形:
城鎮居民在簽訂小產權房買賣合同後,取得了該集體組織戶口並經相關部門批准,該房屋買賣合同一般認定有效。
4、小產權房買賣合同被認定無效之後的處理規則。
(1)《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2)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1年11月30日下發的《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明確規定:對於因買賣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開發的小產權房而引發的糾紛案件,要嚴格貫徹國家的公共政策和誠信交易秩序,依法確認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無效,並通過出賣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等方式避免當事人之間利益關係失衡。
三、夫妻離婚時,法院對婚姻期間取得的小產權房如何分割?
1、對自建或購買本集體的小產權房,法院一般會確定使用權歸哪一方享有。
2、對購買非本集體的小產權房,法院通常不做處理或尊重夫妻協商的方案確定。
3、離婚時未取得小產權房權證,法院通常不做處理。
如果夫妻雙方均要求居住使用小產權房,《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規定: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