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碩律師|公有住房和小產權房拆遷,我能拿到補償嗎?'

跳槽那些事兒 法律 農村 北京浩碩律師事務所 2019-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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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有住房

公有住房,一類是可售公有住房,一類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但是這些公房的所有權是不同的,有的公房是:由政府接管的,國家出租、收購、新建、擴建的住房,大多數由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出租、修繕,少部分免租給單位使用的住房。還有的公房是單位自管房,即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單位所有的住房。除了這兩個之外,還有行政事業單位作為產權人,分配或出租給單位員工居住使用的房屋。

公房承租人選擇自己購買了該房屋的,在買完之後可以作為被徵收人與區、縣房屋徵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公房承租人已經去世了,但是家庭成員和公房產權人均同意變更公房承租人,則在變更後面臨徵收的,拆遷補償款歸變更後的承租人。公房承租人雖然已經去世了,但是家庭成員和公房產權人沒有變更公房承租人的,那雙方的租賃合同就已經由於承租人死亡而終止了。但是依照相關的規定,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繼續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從而享有事實上的承租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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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有住房

公有住房,一類是可售公有住房,一類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但是這些公房的所有權是不同的,有的公房是:由政府接管的,國家出租、收購、新建、擴建的住房,大多數由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出租、修繕,少部分免租給單位使用的住房。還有的公房是單位自管房,即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單位所有的住房。除了這兩個之外,還有行政事業單位作為產權人,分配或出租給單位員工居住使用的房屋。

公房承租人選擇自己購買了該房屋的,在買完之後可以作為被徵收人與區、縣房屋徵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公房承租人已經去世了,但是家庭成員和公房產權人均同意變更公房承租人,則在變更後面臨徵收的,拆遷補償款歸變更後的承租人。公房承租人雖然已經去世了,但是家庭成員和公房產權人沒有變更公房承租人的,那雙方的租賃合同就已經由於承租人死亡而終止了。但是依照相關的規定,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繼續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從而享有事實上的承租人資格。

浩碩律師|公有住房和小產權房拆遷,我能拿到補償嗎?

二、小產權房

小產權房是建設在集體土地上,未辦理相關證件,未獲得產權證的房屋。

購買了小產權房但不能獲得補償,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第一,據相關法律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條件:一是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二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三是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四是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組織同意;五是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併轉讓。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一是城鎮居民購買;二是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三是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四是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五是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第二,國家堅決打擊交易小產權房的行為。明確指出,建設、銷售“小產權房”,嚴重違反土地和城鄉建設管理法律法規,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不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衝擊了耕地保護紅線,擾亂了土地市場和房地產市場秩序,損害了群眾利益,影響了新型城鎮化和新農村建設的健康發展,建設、銷售和購買“小產權房”均不受法律保護。要全面、正確地領會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等改革措施,堅持依法依規,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嚴格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嚴守耕地紅線,堅決遏制在建、在售“小產權房”行為。對在建、在售的“小產權房”堅決叫停,嚴肅查處,對頂風違法建設、銷售,造成惡劣影響的“小產權房”案件,要公開曝光,掛牌督辦,嚴肅查處,堅決拆除一批,教育一片,發揮警示和震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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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有住房

公有住房,一類是可售公有住房,一類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但是這些公房的所有權是不同的,有的公房是:由政府接管的,國家出租、收購、新建、擴建的住房,大多數由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出租、修繕,少部分免租給單位使用的住房。還有的公房是單位自管房,即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單位所有的住房。除了這兩個之外,還有行政事業單位作為產權人,分配或出租給單位員工居住使用的房屋。

公房承租人選擇自己購買了該房屋的,在買完之後可以作為被徵收人與區、縣房屋徵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公房承租人已經去世了,但是家庭成員和公房產權人均同意變更公房承租人,則在變更後面臨徵收的,拆遷補償款歸變更後的承租人。公房承租人雖然已經去世了,但是家庭成員和公房產權人沒有變更公房承租人的,那雙方的租賃合同就已經由於承租人死亡而終止了。但是依照相關的規定,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繼續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從而享有事實上的承租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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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產權房

小產權房是建設在集體土地上,未辦理相關證件,未獲得產權證的房屋。

購買了小產權房但不能獲得補償,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第一,據相關法律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條件:一是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二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三是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四是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組織同意;五是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併轉讓。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一是城鎮居民購買;二是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三是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四是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五是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第二,國家堅決打擊交易小產權房的行為。明確指出,建設、銷售“小產權房”,嚴重違反土地和城鄉建設管理法律法規,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不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衝擊了耕地保護紅線,擾亂了土地市場和房地產市場秩序,損害了群眾利益,影響了新型城鎮化和新農村建設的健康發展,建設、銷售和購買“小產權房”均不受法律保護。要全面、正確地領會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等改革措施,堅持依法依規,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嚴格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嚴守耕地紅線,堅決遏制在建、在售“小產權房”行為。對在建、在售的“小產權房”堅決叫停,嚴肅查處,對頂風違法建設、銷售,造成惡劣影響的“小產權房”案件,要公開曝光,掛牌督辦,嚴肅查處,堅決拆除一批,教育一片,發揮警示和震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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